彌補虧損

彌補虧損

彌補虧損是我國國營企業發生虧損時,由國家預算或上級部門撥款彌補的部分。國營企業的計畫虧損由國家在當月一次或分次撥款彌補;超計畫虧損以及經營性虧損,須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說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由國家彌補。彌補虧損在“利潤分配”帳戶核算。月份終了,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當月應由預算彌補的虧損,借 (增) 記“應彌補虧損”科目,貸(減) 記“利潤分配”科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彌補虧損
  • 外文名:Net Operating Loss
  •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
  • 概述:辦理指引可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繫
簡介,彌補虧損期限,計算方法,如何辦理,

簡介

英文名:Net Operating Loss
根據我國稅法有關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都可以彌補前5個納稅年的虧損額。當一個納稅年度的利潤全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當一個納稅年度的利潤部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彌補部分收入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他部分在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及各項扣除後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彌補虧損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1年彌補不足的, 可以逐年連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當納稅年度內企業取得的收入可以彌補前五年的虧損總額,無論前五年是否全部發生虧損,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彌補此前五年內發生的虧損額,例如,某企業在2000年取得了收入200萬元,但1994年發生了虧損20萬元,1995年虧損10萬元,1996年盈利1萬元,1997、98、99年共虧損45萬元,則2000年的收入可彌補1995、96、97、98、99這五年發生的且沒有被其他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即使1996年盈利彌補年限不得順延。
無論在納稅年度虧損與否,納稅人都應填制《彌補虧損明細表》反映以前年度虧損在本年度彌補情況,並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將明細表與主表及相關資料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計算方法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50
20
-130
30
20
50
200
虧損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進行彌補,五年後不足彌補的部分不得繼續扣減
所以 98年的虧損在99-03年度彌補
00年的虧損在01-05年度彌補
依照上述計算,98年的150萬虧損 經過99年的20萬+01年的30萬+02年的20萬+03年50萬總共120萬 小於150萬 所以99-03年度都不要繳納所得稅
而因為99-03年度的盈利已經全部用於彌補98年虧損,所以00年的虧損從04-05兩年中彌補 故04年的200萬彌補00年的130萬後還剩70萬作為04年的納稅所的額
所以 04年應納所的稅為:70*25%=17.5萬元

如何辦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從2004年7月1日後,已取消虧損確認和彌補的審批手續,納稅人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當年有虧損或彌補虧損的,需報送下列資料到主管地稅局備案: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
2、《企業年度虧損或稅前彌補虧損申報表》;
3、屬於彌補虧損的另報送《彌補虧損台帳》複印件。
具體辦理指引,可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繫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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