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節夫

張節夫字子亨,相州安陽縣(今河南安陽市)人。紹興元年(1131),迪功郎張節夫任荊湖東路安撫司隨軍錢糧官,奉命往曹成軍中,曹成再次叛變,張節夫等遁去。

紹興八年(1138),左迪功郎、德安府節度推官張節夫招降偽齊蔡州知州劉永壽等,轉左承務郎
紹興九年(1139)正月,張節夫為岳飛寫表謝與金朝講和赦(即《謝講和赦表》),申述了收地兩河,唾手燕雲之宏誓大願,傳誦一時。
紹興十一年(1141),岳飛被削奪兵柄後,左宣教郎張節夫等仍隨從岳飛。八月,宋廷發表張節夫任南劍州通判,強迫他離開岳飛。紹興十二年(1142),因岳飛冤獄之牽連,張節夫也被“勒停”,送邵武軍(今福建邵武市)“羈管”,又因朱芾亦流放此地,移送建昌軍(今江西南城縣)“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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