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雄(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

張文雄(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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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雄,男,漢族,1962年4月出生,湖南嶽陽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哲學碩士學位。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18年2月,廣西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文雄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2018年4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張文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2018年8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文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張文雄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文雄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嶽陽
  • 出生日期:1962年4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立案審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案件審判,人物榮譽,

人物履歷

1980年09月至1982年08月,湖南省岳陽師範學校師範專業學習
1982年08月至1985年04月,湖南省岳陽市教育局幹部、第一中學團委書記
1985年04月至1987年03月,湖南省岳陽縣委宣傳部幹事
1987年03月至1989年02月,湖南省岳陽縣委辦副科級幹事、調研組組長、調研科科長
1989年02月至1992年11月,湖南省岳陽縣委辦副主任、主任,縣委政研室主任(1984年09月至1989年07月,湖南師範大學[函授]歷史專業學習)
1992年11月至1994年05月,湖南省岳陽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
1994年05月至1996年07月,湖南省委辦公廳綜合調研室副處級幹部、副主任
1996年07月至1997年02月,湖南省委辦公廳綜合調研室調研員、副主任
1997年02月至1998年07月,湖南省委辦公廳綜合調研室主任
1998年07月至2001年03月,湖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
2001年03月至2003年02月,湖南省委副秘書長(1997年09月至2001年06月,中南大學文法學院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學習,獲哲學碩士學位;2002年02月至2003年01月,中央黨校進修二班學習)
2003年02月至2006年03月,湖南省委副秘書長、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6年03月至2007年04月,湖南省懷化市委書記
2007年04月至2007年11月,湖南省委副秘書長(正廳級)
2007年11月至2008年03月,湖南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2008年03月至2011年11月,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
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湖南省委常委、衡陽市委書記
2011年12月至2015年08月,湖南省委常委、湖南省長株潭“兩型社會”試驗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5年08月至2016年11月,湖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11.11當選為湖南省第十屆省委常委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11月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湖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張文雄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7年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張文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文雄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由私營企業主支付旅遊住宿費用,違規多占辦公用房;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縱容、默許家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用公款購買購物卡用於送禮和個人使用;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泄露幹部選拔任用事項;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文雄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文雄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審查

2017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文雄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文雄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2月,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文雄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委副秘書長、懷化市委書記、衡陽市委書記和湖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張文雄及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4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張文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案件審判

2018年8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文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張文雄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人物榮譽

廣州軍區第五屆“國防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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