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張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經2022年9月16日張掖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29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29日
  • 發布單位: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類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用水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城市供水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第三條  城市供水、用水實行開發、保護水源和計畫、節約用水相結合。城市供水首先應保障生活飲用水,統籌兼顧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
將再生水納入城市供水系統,鼓勵新建城區規劃建設再生水管網,有序推動再生水利用。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供水的監督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和具有飲用水功能水庫的水質監測。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編制城市給水專項規劃,強化規劃審批和監督。
市水務局負責城市自備水源的依法關閉和監督管理。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飲用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方案,加強對城市供水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二次供水和自備水源等各類飲用水用水點的水質監測。
各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城市供水設施建設,適應城市發展需要。
第六條為積極推進城鄉一體化供水。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的農村地區,逐步淘汰落後的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系統統一供水。
第七條  市、縣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城市供水規範化管理和考核,確保城市供水安全。
市、縣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各城市供水單位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範突發供水事件應對活動,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供水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城市供水水源、損壞城市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違章用水等行為,有權進行監督、檢舉。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和城市建設計畫進行。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應當按照城市給水專項規劃預留公共供水設施用地管網走廊。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同時規劃建設公共供水管網設施。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禁止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工作。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依據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供的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成果,調查摸清施工區域內地下各類管網分布情況,會同城市供水單位或供水管道產權單位制定保護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避免破壞現狀管線。嚴禁在城市地下管線不明的情況下和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違章施工作業。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單位的供水設施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衛生要求。使用的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必須有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批准檔案。二次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管理和運行維護。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不得有損直供區供水管網的正常運行。
二次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將二次供水水樣定期送有資質的衛生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上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對現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加強水質監測,限期整改。
城鎮二次供水單位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維護保養、安全檢查制度,委託專業清洗消毒單位每年對設施設備進行一次以上全面清洗、消毒,並做好清洗、維護、安全檢查記錄。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改裝、遷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設施。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制定改建、遷移方案,不能影響其他用戶的正常用水。
房屋拆遷應通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同意並監督,拆遷人負責對拆遷範圍內供水管道的堵漏拆除,造成供水損失的,由拆遷人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項目的供水工程圖紙應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由城市供水單位按“一戶一表、計量出戶、集中安裝”的原則建設,建設完成後,須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三個工作日之內驗收合格後給予供水,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單位不予供水。
第十五條  用戶用水設施設計和建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水管道應與滲水廁所、滲水坑、垃圾堆、糞便場、污水管道等污染源保持衛生間距;
(二)地下水池、水箱結構合理,水管布置適當,不存在死水區;
(三)供水管材、計量器具、閥門等用水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四)低位地下水池溢水口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通;
(五)室外給水管道安裝位置和管道外壁距建築物外牆的安全距離,以及室外給水管道與其他地下管線之間的最小淨距應符合國家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建築物,必須落實節水措施,內部管網的設計要符合國家規範,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實施。用水性質和房屋產權明晰的,應分設供水管道,分別計量。
第十七條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供水飲水項目時,需申請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並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及區域內飲用水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要求。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當取得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准檔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外生產的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當取得省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准檔案。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准檔案的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確保二次供水水質。
第二十條  新建項目的供水設施不符合一戶一表、水錶出戶要求的,應由開發商按照有關規範統一改造,改造費用由開發商承擔。城鎮老舊小區的供水設施不符合一戶一表、水錶出戶要求的,應由城市供水單位按照有關規範統一改造,改造費用可通過政府補貼、企業自籌、用戶出資等方式籌措。
第二十一條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章 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和管理,按規定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按規定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和衛生學評價工作。
發生可能影響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的,城市供水、生態環境、水務和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採取措施,加強跟蹤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報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將監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城市供水水質標準和甘肅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方法,開展水質自檢工作。禁止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的地熱回灌水用於生活飲用水。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城市自然資源、水務、生態環境、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劃定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商定並經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在供水水源地保護範圍內,設定明顯標誌和禁止事項告示牌,在城市供水水源地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四章城市供水設施維護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單位依據政府授權負責加強對城市供水專用的水源井、清水池、泵房、管道、閥門、測壓點、水錶井及一切供水附屬設備、設施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損壞、拆除和侵占。
水務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與城市供水有關的水庫、河道、渠道、隧道、湖泊等供水資源和設施的管理維護。
第二十八條城市供水單位安裝的計費水錶,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統一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啟封,不得圍壓、堆占、掩埋。
城市用水單位和建設單位自行安裝的計量水錶,投入供水使用後,由城市供水單位統一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及個人應自覺維護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二)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
(三)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四)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六)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七)其它危害城市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五章 城市供水經營
第三十條城市供水經營項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特許經營權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城市供水單位行使。
城市供水單位取得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的,其供水的區域、方式標準嚴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區域、方式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單位(含二次供水單位)必須取得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城市供水單位負責指導物業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工作,不得向不符合供水入網標準或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二次供水單位供水。
第三十三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編制供水安全計畫並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定期巡查和維修保養;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管網測壓點,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標準;
(四)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提高水質檢測能力;
(五)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
(六)做好各項檢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存檔工作;
(七)按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水質檢測數據;
(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布水質信息;
(九)按照有關規範要求建立應急搶修隊伍,配備齊全應急搶修物資、環境應急物資、防疫物資、反恐怖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十)按照有關規範要求控制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確保管網漏損率達標;
(十一)積極推行城市供水信息化管理;
(十二)接受公眾關於城市供水水質信息的查詢;
(十三)城市供水單位應實施規範化供水服務,向社會公開水質、水量、水壓等涉及供水服務的各項服務指標及投訴途徑,接受社會監督;
(十四)向社會公布用水申請程式,並有義務向辦理用水申請手續的用戶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厲行節約用水,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範要求使用水錶,按時繳納水費;
(二)不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確需改變的應事先告知城市供水單位;
(三)不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轉供用水;
(四)不得在城市供水管道上安裝其他取水設施;
(五)變更、暫停或者終止用水,應及時到城市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六)保證計量設備的正常使用和到期輪換,管護好入戶供水設施,防止爆管、凍裂或漏水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五條城市供水單位應保持不間斷供水。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必須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個人和消防部門;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個人和消防部門,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危及交通、房屋和其他財產安全的緊急事故,可在搶修的同時報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門,各部門按特事特辦的原則應予以全力支援。
城市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造成連續24小時以上不能供水的,應採取臨時供水措施,緩解用水矛盾。
第三十六條  城市供水單位須與用戶訂立供用水契約,按契約約定的事項為用戶提供不間斷供水,同時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符合城鎮供水規劃及用水地點具備供水條件的,城市供水單位不得拒絕簽訂契約或停止供水。
城市用水單位應該根據供水契約繳納水費。
城市供用水契約應使用住建部公用水契約範本。
第三十七條 申請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當地城市供水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理報裝申請手續並簽訂供水契約。
在申請報裝用水時,必須向城市供水單位提交產權及建設審批的真實有效資料,城市供水單位審核通過後為其辦理報裝申請;對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而獲得報裝的,其報裝申請無效,城市供水單位應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條 用戶要求銷戶時,應當書面通知城市供水單位,並結清水費。
用戶要求過戶或更換戶名時,應當持過戶雙方的有效證明或更換戶名的有效證明到城市供水單位辦理有關手續,變更契約。
第三十九條城市供水應實行水錶計量,以立方米(每一立方米折算一噸水)為單位計收水費。生活、生產、經營等用水實行分表計量分類收費。
第四十條城市供水水錶由所在城市具有資質的水錶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後安裝使用,並嚴格按照《水錶檢定規程》的要求進行周期檢定。鼓勵使用物聯網智慧型水錶,方便用戶繳費。
第四十一條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儀表,按下列範圍進行管理和維修:
(一)總水錶用戶和一般用戶的水錶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管理和維修;
(二)用水戶水錶以外的附屬設施以配水井為界,水錶以前的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管理和維修,水錶以後的水錶井、水錶井內的出水閘門和用水管由小區物業管理和維修;
(三)用戶的終端計量水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達到使用年限的,應及時告知城市供水單位維修或更換,所需費用由城市供水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用戶和城市供水單位有保護水錶的義務。用戶和城市供水單位任何一方一旦發現水錶準確度有異,須及時告知對方,因水錶準確度發生爭議,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檢定。
第四十三條城市供水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對用水戶到期的水錶實行輪換,確保水錶計量準確。
第四十四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不按時繳費的,按照供水企業與用戶的契約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五條原單位(小區)用戶改變管理形式,擬將原屬自己管理的用水設施及用戶移交城市供水單位前,應根據技術標準對原單位(小區)供水主管道及其附屬供水設施按房屋產權所屬進行水錶出戶改造,改造驗收合格後,城市供水單位方可接受。
第四十六條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調整)收費標準及用水分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
第四十七條城市供水單位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水價類別劃分用戶用水類別,定期抄表,以水錶實際用水量和相應類別的用水單價計算應交水費金額。
第四十八條居民生活用水實行抄表到戶。用戶應配合城市供水單位的抄表、換表工作。因水錶發生故障或者因用戶原因導致無法抄表時,按照供水單位與用戶的用水契約執行。城市供水單位應積極推行供水智慧型化管理與服務。
第四十九條城市供水單位收取水費時,應開具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並在收費場所公開用水類別和相應的價格,接受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條城市市政、園林、綠化、消防等公共設施用水實行計量計價制度。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甘肅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城市供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6年3月8日公布的原《張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張掖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同時廢止。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張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
國務院2019年出台了《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2020年修訂了《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版),對新形勢下的城市供水和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我市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企業對改進用水報裝服務、降低使用費用,促進公平競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民眾對保障用水安全、提升服務質量、理順供用水雙方權利義務有新的期盼。我市原2016年制定的《張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張掖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已不適應新的發展要求。為進一步改進供水管理、修訂出台新的供水管理辦法,是發展的需要。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環節,與民生息息相關。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建設提質的加快,人民民眾和供水企業、用水單位等對保障生活飲用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務水平和理順供用水雙方權利義務等方面都提出了較高要求。為滿足日益多元化的供用水體系,適應我市供水行業發展的需要,促進城市供水的有效管理,確保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張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城市供水條例》(2020年國務院令第726號)、《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200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管理的通知》(甘建城〔2015〕16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6月1日)、《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2010年國家衛生部)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編制出台的目標任務
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用水,維護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54條,分總則、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供水工程建設、供水與用水、供水設施管理和維護、二次供水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與2014年版檔案相比,對原部分單位名稱和職責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相關規定,要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單位嚴格按照考核辦法實施城市供水規範化管理;在城市供水單位應履行的義務中加入疫情防控、應急反恐怖演練、控制管網漏損、推行供水信息化管理等內容的具體條款進行了修改;對一戶一表、水錶出戶的相關要求進行了修改完善;新增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厲行節約用水等相關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對城市供用水設施和供用水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及安全管護責任劃分進行了修改;對城市供水水質管理相關內容進行了進一步修改;新增社會城市供水單位取得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的,其供水的區域、方式標準嚴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區域、方式標準執行。
五、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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