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防火牆

建築防火牆

防火牆是由不燃燒體構成,耐火極限不低於3h。為減小或避免建築、結構、設備遭受熱輻射危害和防止火災蔓延,設定的豎向分隔體或直接設定在建築物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框架上具有耐火性的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防火牆
  • 構成:由不燃燒體
  • 耐火極限:不低於3h
  • 含義:防火分區的主要建築構件
牆體簡介,相關規定,

牆體簡介

防火牆是防火分區的主要建築構件。通常防火牆有內防火牆、外防火牆和室外獨立牆幾種類型。

相關規定

《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
6.1.1 防火牆應直接設定在建築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
  防火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其他建築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0h時,防火牆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6.1.2 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於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牆體時,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6.1.3 建築外牆為難燃性或可燃性牆體時,防火牆應凸出牆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牆兩側的外牆均應為寬度均不小於2.0m的不燃性牆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外牆的耐火極限。
建築外牆為不燃性牆體時,防火牆可不凸出牆的外表面,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採取設定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1.4 建築內的防火牆不宜設定在轉角處,確需設定時,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採取設定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1.5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定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防火牆內不應設定排氣道。
6.1.6 除本規範第6.1.5條規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確需穿過時,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將牆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穿過防火牆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料時,應在防火牆兩側的管道上採取防火措施。
6.1.7 防火牆的構造應能在防火牆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牆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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