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衛生陶瓷企業質量管理規程

《建築衛生陶瓷企業質量管理規程》在1994.04.18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衛生陶瓷企業質量管理規程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 頒布時間:1994.04.18
  • 實施時間:1994.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人員、職責,第三章 質量管理制度,第四章 原材料的質量管理,第五章 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第六章 出廠產品的質量管理,第七章 獎懲,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衛生陶瓷企業的質量管理,不斷提高產品實物質量,促進企業走質量效益型發展道路,提高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決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企業領導和職工要不斷強化質量意識,牢固樹立“質量第一”和“為用戶服務”的思想,提高企業素質,運用現代化管理方法,不斷完善質量體系,提高質量保證能力,加強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確保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裝儲存均符合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三條 企業的產品質量由廠長全面負責,質量管理機構在廠長直接領導下,行使質量管理職權。企業要推行產品方針目標管理,落實質量責任制,內部的獎金和收入分配要與工作質量和產品質量掛鈎,使質量具有否決權。
第四條 企業應不斷深化全面質量管理,按照GB/T19000、ISO9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和本規程的規定,建立健全質量體系,結合本企業實際制訂《質量管理手冊》,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本規程由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級建材主管部門和建築衛生陶瓷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督促企業認真執行本規程,以不斷提高實物質量水平和質量管理水平。
第六條 本規程適用於國內生產的所有建築及衛生陶瓷及衛生瓷配件生產企業。

第二章 機構、人員、職責

第七條 企業應設定具有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職能的機構,檢驗室應符合《建築衛生陶瓷企業檢驗室基本條件》的要求。
第八條 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檢驗機構應配備能滿足本企業質量管理和檢驗任務需要的人員。
質量管理機構和檢驗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師以上的技術職稱,熟悉建築衛生陶瓷或配件生產工藝,有較豐富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檢測技術,質量意識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能堅持原則,熟悉與本廠產品有關的各項標準和質量法規。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思想好,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建築衛生陶瓷或配件生產理論知識和檢驗技術,熟悉有關標準和規章制度,堅持原則,認真負責。
檢驗員具有高中(或相當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思想好,熟悉本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經專門訓練、考核,取得上一級質檢機構頒發的操作合格證。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要相對穩定,其負責人的任免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建築衛生陶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國家建陶質檢中心)備案。業務骨幹的調動要徵得質量管理機構或檢驗機構負責人的同意。
第九條 質量管理機構負責質量活動的組織、協調、督促和檢查工作,包括根據產品的內控質量標準,對生產工藝過程的各項工序進行管理和監督。套用數理統計等科學方法分析研究和掌握產品質量變化規律,不斷提高預見性和防範能力,使生產全過程處於受控狀態。制訂質量責任制及考核辦法,評價各車間工序的產品質量。
第十條 質量檢驗機構負責原材料,各工序質量和產品出廠的檢驗,制止不符合技術要求的原材料進廠和工序不良品的使用,杜絕不合格品出廠。負責提供質量數據。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並有權越級匯報質量情況。
第十一條 企業領導對檢驗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的工作要給予支持。對有貢獻人員和集體要給予表彰和獎勵。不得無理干預檢驗室的職權,更不能藉故打擊報復,違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章 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制訂質量管理實施細則、質量責任制、生產流程控制圖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技術標準。建立質量事故分析報告制度,質量獎懲制度、質量檔案、資料、報表管理制度及質量檢驗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抽查對比制度,檢測儀器設備維護使用,校驗制度,樣品保管制度等)
第十三條 產品對比監督檢驗和抽查對比制度:
(一)建築衛生陶瓷重點生產企業要按照《建築衛生陶瓷產品質量對比監督檢驗管理辦法》的要求,定期向國家建陶質檢中心寄送樣品,進行對比試驗,同時接受國家建陶質檢中心的監督。以便不斷提高企業檢驗水平和產品質量;
(二)企業為了確保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復演性,對各檢驗崗位要組織定期的密碼抽查和操作考核並做好考核記錄;
抽查次數
生產控制崗位:每人每季1次
化學分析崗位:每人每季1次
物理檢驗崗位:每人每季1次
外觀、尺寸檢驗崗位:每人每季1次
同崗位的對比檢驗每月應進行1次
(三)各生產企業對原材料及生產過程中半成品的各種試驗、檢驗,要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
(四)檢驗允許誤差
檢驗項目 產品名稱 同一檢驗室 不同檢驗室 誤差類別
(±%)不大於 (±%)不大於
陶瓷磚 4.5 6.0 相
吸水率 衛生瓷 6.0 8.0
彎曲強度 陶瓷磚 10.0 16.0(不同試樣) 對
進水流量 高、低水箱配件 8.0 10.0
進水壓力 高、低水箱配件 8.0 10.0 誤
排水流量 高、低水箱配件 8.0 10.0
陶瓷磚(厚) 2.0(5.0)3.0(6.0) 差
規格尺寸 衛生瓷(孔) 1.0(7.0)7.0(9.0)
高、低水箱配件 2.0 3.0
變形 陶瓷磚 0.02mm 0.03mm
釉面白度 釉面內牆磚 1.0 1.5 絕對誤差
第十四條 質量檔案資料的管理和報表制度(一)按照《檔案法》有關規定做好質量技術檔案的檔案管理工作,各項檢驗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和分類台帳。各種原始記錄按月裝訂成冊,由專人保管,保存期為三年。分類台帳應按期存技術檔案室,永久保存。應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微機質量管理資料庫;
(二)原始記錄及分類台帳等填寫必須清晰,不得塗改,當筆誤時應在錯數中央用筆劃“=”,並在其上方寫正確數字並加蓋改寫人印章;
(三)質量檢驗數據要及時分析整理,每季進行小結,年終進行總結。
(四)質量季報表要按統一表格於每季下一個月15日前,質量年報表於下年2月25日前報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國家建陶質檢中心;
(五)上級發布有關質量問題的通報和檔案必須認真學習、貫徹,除及時歸檔外,應有相應的複製件,以便學習使用。

第四章 原材料的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各企業要根據生產的品種,制定進廠原材料控制質量指標,供應部門應嚴格按照原燃材料質量標準均衡組織進廠。進廠後的每批原材料應取代表樣做化學分析和有關規定的物理檢驗,合格原材料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 高、低水箱配件中的主要零件不得使用再生塑膠。所用材料應耐腐蝕、耐老化和對人體無害。銅配件所用的銅應符合GB1176—《鑄造銅合金》的規定或用保證技術要求的銅合金。
第十七條 建築衛生陶瓷所用的主要原料和配件所用的橡膠、塑膠或銅材料,應選擇質量保證能力強的企業為供貨單位,並做到定點供應。
第十八條 進廠的原材料必須分別堆(存)放,怕濕或吸水性較大的原料要有倉庫,不得露天堆放。
證原料質量的穩定,原料進廠後要有專人負責管理。軟質料應有三個月以上的儲備量,按規定的風化期要求,根據原料質量分批使用。

第五章 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十九條 產品的原料配方由厂部技術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和研究改進,原料配方投產前必須經過小型試驗、工業生產試驗並由廠領導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原料加工時,根據配方要求必須執行精選洗料制度,按配比標準計量入磨(碾),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進行加工,經取樣檢測細度合格後方可使用。牆地磚的粉料細度應控制在萬孔篩餘2~3%,釉面內牆磚的粉料細度控制在萬孔篩餘1.0~1.5%,由原料車間各班組負責每次出磨前檢測1次,質檢科(處)每2天從泥漿池中取樣檢測1次,原料出磨細度合格率應達到96%以上。粉料水份自動壓機釉面內牆磚控制在4~5%,手動壓機釉面內牆磚控制在7~8%,其他牆地磚8~10%,並應有2~3天的陳腐期。
第二十一條 衛生陶瓷泥漿應加強控制,穩定性能。泥漿細度為萬孔篩餘0.5~2.8%,比重應控制在1.70~1.77g/cm3,合格率應達到92~94%,由原料車間各班組每次出磨前檢測1次,質檢科(處)每2天抽檢1次。泥漿應有7天以上的陳腐期。
第二十二條 對原料加工機械設備、料倉和場地,要搞好工藝衛生,在粗磨、細磨泥漿製備等加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除鐵、除雜按班清理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 進廠的煤、油類的質量應能滿足工藝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必須加強對金屬模具和石膏模型的管理。金屬模具和石膏模型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加工,必須保證產品的規格尺寸偏差在標準規定的允許範圍內,對不符合要求的模具應及時更換。石膏模型使用2.5~3個月,約100次左右更換,衛生潔具配件模具加工10萬次以下必須更換。
第二十五條 壓制磚坯和衛生瓷配件、衛生陶瓷成型必須遵守操作規程。衛生瓷在注漿、沾接、修坯和施釉時應認真做到精工細做、孔眼規整,坯體薄厚均勻,線條美觀,表面平整。
第二十六條 應有專職人員按半成品標準進行質量檢查,嚴防不合格的半成品流入下道工序。牆地磚壓制後的磚坯每班應至少檢查2次,主要檢查外觀、尺寸、強度等。施釉後的坯體應每2小時檢查1次,檢查項目主要是外觀、尺寸、施釉量。牆地磚的施釉量為底釉0.035~0.040g/cm2,面釉0.085~0.090g/cm2,釉面內牆磚的施釉量為0.058~0.062g/cm2。
第二十七條 半成品入窯前,應做到三乾(坯乾、墊乾、匣體乾)。入窯前磚坯的含水量應控制在2%以下,衛生陶瓷的含水量不大於1.0%,並根據品種和窯爐情況確定裝窯部位。根據不同的窯型和不同的品種,制定相應的燒成曲線,嚴格按照燒成曲線升溫。如需改變時,應經車間、技術部門和領導研究同意並經試驗得出結論後,方可變動。燒窯系三班制連續作業,生產工人要做到密切配合,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交班時要有記錄、交問題、交情況、交處理意見。必須加強對熱工儀表的管理,嚴格執行定期校驗制度,保證準確無誤。
第二十八條 施釉前應對釉漿細度和比重進行測定,只有細度和比重符合技術要求的釉料方能使用。衛生瓷的釉漿細度為萬孔篩餘0.02~0.10%。牆地磚的釉漿細度為萬孔篩餘0.05~0.12%。每次出磨前各班組必須進行細度檢測,合格率應達到100%。
第二十九條 應按照規定程式施釉,並應保證釉層均勻和足夠的施釉量。各班組每班1—2次,車間每周1—2次,質檢科(處)2周1—2次檢查施釉量(見第26條)和釉層均勻性。
第三十條 必須加強工藝過程的質量管理。成型、施釉、燒成等工序均應打工號標記,便於使質量責任落實到人。
第三十一條 在加工衛生瓷配件時,應做到混料均勻,按規定的加熱溫度和保壓時間加工,按規格加足原料,修毛邊時要做到精工細做,保證質量。

第六章 出廠產品的質量管理

第三十二條 質量檢驗機構應配備具有高度責任心,能嚴格掌握技術標準的管理人員負責出廠工作。各有關部門必須密切配合,確保出廠產品合格,不合格品不準出廠。
第三十三條 檢驗機構應及時在已分級堆放的成品中,以隨機抽樣方法取樣,檢驗產品的全部質量指標,確保出廠產品符合標準要求。每批產品都應進行出廠檢驗。
第三十四條 產品質量指標未達到原定產品的質量指標,但仍符合低檔次產品質量指標時,可按低檔次產品出廠。不合格品的堆放應有明顯的標誌。出廠產品必須嚴格按質量標準檢驗和分級,並按相應的包裝標準或規定包裝(也可用與用戶商定的包裝方法包裝)。
第三十五條 建立並堅持訪問用戶制度。企業每年至少要信訪或專訪用戶1次,廣泛徵詢對本廠產品性能、包裝、運輸及執行契約等方面的意見,並針對存在問題採取有效措施迅速改進。
第三十六條 建立質量事故分析報告制度。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應及時分析原因,並上報國家建材局生產協調司,同時抄報“國家建材質檢中心”。

第七章 獎懲

第三十七條 企業領導要支持質量管理、質量檢驗人員獨立行使其職權,藉故打擊報復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設立質量獎勵基金,獎勵提高產品質量有功人員如:堅持原則,工作認真負責、對質量工作有突出貢獻的質量管理人員、質量檢驗人員。
第三十九條 對於因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質量事故者要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程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生產協調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程自1994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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