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延期繳納稅款制度,是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用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納稅人在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2.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方為有效。3.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4.批准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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