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實施細則

《延安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實施細則
  • 發文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延政辦發〔2017〕53 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輔助性力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陝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由政府出資保障,面向社會招聘或者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方式招聘使用,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第三條各類警務輔助人員統稱“輔警”。按照職責分工,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公安機關聘用的門衛、保潔等後勤服務人員,各級群防群治組織聘用的治安防範人員等,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擔負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公安機關主要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編制部門主要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審核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指導警務輔助人員招聘、薪酬確定和落實工傷保障等社會保障工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工作。民政部門主要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
第五條按照“科學確定員額、規模適當從緊”的原則,結合市縣區社會治安狀況、警務編制配置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警務輔助人員的用人額度按照人員管理許可權逐級申請。各縣公安局、分局提出本單位的用人額度,經縣區編辦、政府同意後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負責匯總用人額度並提出市局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用人額度,經市編辦審核後,報省公安廳、省編辦核定審批。各級公安機關用人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本級公安機關授銜的人民警察數量。已超過控制比例的,由市公安局對警務輔助人員數量動態調整、嚴格控制;未超過控制比例的,由市公安局對警務輔助人員數量實行動態調整,提出合理增長意見。
第六條市公安局政治部增設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處,負責管理、監督全市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教育培訓、表彰獎勵、層級晉升等工作。各縣公安局、分局,市局交警支隊政工部門負責落實本單位警務輔助人員的檔案管理、考勤考核、工資撫恤、後勤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時,參照實施細則的要求,積極與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制定有關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文職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揮和監督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可從事下列非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八條勤務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揮和監督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可以從事下列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截、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道路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
(九)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範、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執行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布置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第九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警務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條警務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社會保險、醫療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侵犯自身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五)依法要求解除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
(六)受表彰獎勵的權利;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規定的職責和義務,享有規定的權利和保障,不得從事其中禁止從事的工作。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其履行職責行為的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三章 人員招聘
第十二條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計畫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核定用人額度內提出,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上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商同級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研究制定警務輔助人員招聘使用條件、標準和程式。招聘工作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指導下由市公安局組織實施。同時,在招聘工作結束後30日內由市公安局報省公安廳備案。各縣公安局、分局,各警種、部門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
第十三條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統一招聘程式和條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招聘按照筆試、面試、體能測試、體檢和政審等程式進行。招聘特殊崗位警務輔助人員的,應明確並公示聘用條件和程式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報考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品行,組織紀律觀念較強,服從組織分配;
(五)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身體素質;
(六)公安機關規定的招聘崗位需要的其他條件。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公安局同意,可以對上述條件進行適當調整。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公安類(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警務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的;
(三)具有吸毒史的;
(四)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六)在警務輔助工作崗位上主動辭職的;
(七)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六條文職輔警及專業性較強的勤務輔警崗位,應當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直接聘用警務輔助人員的,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契約,確定用人單位與警務輔助人員的權利、義務。公安機關採取勞動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務輔助人員的,應由勞務派遣或人事代理機構,依法與警務輔助人員簽訂勞動契約。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市局制定的日常管理制度和本單位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實行管理,各用人單位要嚴格落實管理責任。市公安局要加強對全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縣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負責本轄區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督,具體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警種、部門和基層所隊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根據警務輔助人員的身份性質和崗位要求,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十級層級管理,建立層級考核晉升機制。輔警級別由高至低分為一、二、三級高級輔警,四、五、六級中級輔警,七、八、九、十級初級輔警。輔警層級根據其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年限、專業技術等級、年度考核結果等情況確定。層級的確定和晉升辦法由市公安局制定。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當規範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職責,按崗位要求科學合理配置警務輔助人員。使用文職輔警的,要將非執法崗位的人民警察置換充實到公安執法一線。
第二十一條按照市、縣區公安機關人員管理許可權,警務輔助人員可在本級公安機關內調整工作崗位。崗位調整人員需填寫《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變動審批表》,經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審核批准後,方可調整工作崗位。崗位變動相關材料由政工部門歸檔備案。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調整導致變換職責分工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文化程度、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
第二十二條根據不同崗位要求,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主要進行崗前培訓和年度定期培訓。其中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半個月,培訓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第二十三條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按照公安部統一規定執行。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履行交接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收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以及裝備。
第二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警務輔助人員可以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和警械。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在警務輔助人員工作管理中,要明確具體的分管領導和主管民警,抓好隊伍管理。警務輔助人員工作中出現重大問題和違法違紀等情況的,追究分管領導和主管民警相關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的人事、工作等管理信息檔案,並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市公安局將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納入公安機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作為公安機關隊伍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八條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將警務輔助人員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經費主要包括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教育培訓、服裝裝備、表彰獎勵、優待撫恤等日常管理經費。經費保障標準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機關,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統籌確定。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經費預算範圍內,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等標準,合理確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水平。薪酬待遇實行層級晉升與薪酬增長相配套的工作機制,並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實行動態調整。在高危險崗位工作的,其薪酬標準要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警務輔助人員薪酬標準與崗位類別、輔警層級、考核結果及資歷、能力、表現等情況掛鈎。
第三十條各級公安機關要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根據崗位的危險性和特殊性,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依照《工作保險條件》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評定為烈士的,烈士遺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應當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對違規招聘使用警務輔助人員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警務輔助隊伍管理混亂、發生嚴重問題的,嚴格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聘用單位工作規定和紀律要求的,視情給予批評教育、扣罰績效工資、扣罰年終獎勵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契約或退回勞務派遣、人事代理機構;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嚴重違反公安機關規章制度的;
(三)多次違反工作紀律或者不履行工作職責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身心狀況不適應繼續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構成違紀,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或者處理的,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進行調查,並依據調查認定的事實,參照《人民警察紀律條例》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追究主管領導相關管理責任。處理結果及依據告知本人,警務輔助人員有權提出申訴。
第三十六條警務輔助人員的勞動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雙方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現有警務輔助人員的清理整頓和規範管理。對現有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區別情況,積極穩妥、分類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予以淘汰;對符合條件的,依照《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和條件,通過嚴格考核、重新簽訂契約等方式,規範招聘和管理使用。
第三十八條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採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方式招聘警務輔助人員,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市公安局依據《辦法》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制定全市公安機關的檔案管理、安全保密、考勤考核、層級晉升、警務保障、表彰獎勵、請休假和工資撫恤等日常管理制度。各縣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關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7 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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