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是由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布的一條規則。

已經2013年12月25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
  • 發布日期:2014-01-26
  • 生效日期:2014-03-01
基本信息,檔案發布,檔案全文,修訂相關,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
【發布文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01號
【發布日期】2014-01-26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檔案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25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 武
2014年1月26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的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維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速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改造與養護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從政策、資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發展。
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經營高速公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區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屬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能。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經營、管理和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高速公路規劃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公路路網規劃和本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 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高速公路按照規定實行特許經營。
高速公路特許經營項目應當依法採取招標投標方式選定投資者,並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定。
第十條 高速公路建設按照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項目資本金制度、契約管理制度、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式,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規範以及技術標準,保證合理的設計和施工周期,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對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並編制安全專篇。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後應當進行驗收評價。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防護、排水、安全設施,監控、通信、收費系統,養護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營房、超限運輸檢測、交通量觀測等專用場所、設施,以及經營服務設施,應當與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使用。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設前款規定的系統、場所和設施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補建。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避免損壞其他公路和設施;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公路和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高速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其他公路用地的,其他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檔案,對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移交建設項目相關檔案資料。
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十六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從事高速公路經營、服務、收費活動,完善服務區功能以及交通安全、環保、監控、收費等設施。
第十七條 經營管理者依法享有高速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和服務設施經營權。
高速公路權益的轉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單獨轉讓高速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或者採取委託的方式進行經營管理的,應當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收取車輛通行費。
載貨類汽車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計重收費的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經營管理者用於計重收費的計量衡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檢定合格,定期維護、校核,保證其計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九條 收費高速公路實行全區聯網收費,推廣使用電子不停車等智慧型收費系統。不聯網不得收費。
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全區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方案,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高速公路建設單位、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聯網收費方案的要求建設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費、通信、監控等設施,經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測試合格後併入全區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系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聯網收費系統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統一組織調度聯網系統中的路網通信資源。高速公路聯網收費、路況監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政執法管理以及有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需要調度使用路網通信資源的,經營管理者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區聯網收費的高速公路通行費進行清分結算。
通行費清分結算所需經費由經營管理者共同承擔,按照當年通行費清分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計提比例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協商確定,並由經營管理者撥付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經費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經營管理者公開前款規定的經費收支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十三條 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收費站時不得有妨礙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的下列行為:
(一)強行沖卡;
(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
(三)刁難、侮辱、威脅、毆打收費人員;
(四)其他妨礙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
(二)以跳磅、沖磅、墊磅、繞磅等方式妨礙計量器具正常計重;
(三)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車輛交費優惠證明;
(四)假冒法定免費通行車輛;
(五)假冒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免費通行車輛;
(六)採用其他手段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五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車流量的需要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必要時採取調整進出收費道口、啟用攜帶型收費機等應急措施,對車輛進行疏導。
第二十六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堅持守法經營、誠實服務,公開服務標準和收費價格,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服務區、停車區等服務場所、設施的規範化管理,為司乘人員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經營管理者不得隨意關、停服務區、停車區等經營服務設施。因維修作業需要關閉服務區、停車區的,應當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並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處、服務區以及重要路段設定電子信息牌、公告欄或者以其他方式及時發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運行信息。
第三十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對高速公路養護、收費等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從業知識,熟悉有關法規和操作規程,掌握崗位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公安、消防、商務、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環保等部門應當加強高速公路經營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自高速公路兩側用地外緣起向外80米範圍內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設定高速公路廣告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影響高速公路通行安全,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公路養護
第三十三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高速公路進行養護,並做好高速公路綠化、美化和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證高速公路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高速公路養護狀況實施監督檢查,督促經營管理者依法履行養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有坍塌、坑槽、水毀、隆起等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並組織力量修復;對三類以上橋樑、A 類隧道、危涵,應當及時採取維修加固、大修等措施排除險情,並報告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範的要求,及時清理路面雜物等交通障礙,排除積水等行車不安全因素,保持高速公路路面整潔和暢通。
第三十五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設定和維護交通標誌、標線,保持交通標誌和標線清晰、準確、完好。因高速公路路網結構變化或者交通管理需要,經營管理者對標誌、標線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編制高速公路年度養護計畫,並將養護計畫報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管理,及時處理因養護施工作業造成的交通堵塞;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段加強監督檢查,維護高速公路正常的養護施工秩序和交通安全。
養護施工作業應當注意保護環境,施工產生的垃圾、雜物等廢棄物應當在路面以外統一堆置,並做好棄置場所的環保工作。
第三十八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公路損毀、交通流量等互聯互通養護信息系統,並及時向社會公布高速公路運行養護信息。
第三十九條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實行養護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侵占、損壞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屬設施等行為,管理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保障高速公路正常通行,依法維護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轄區高速公路上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統一標誌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四十二條 高速公路用地的範圍,以征地界線為準。高速公路沿線人民政府應當對高速公路建設依法使用土地給予支持和協助,在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開工前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竣工驗收合格後核發土地使用證書。
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征地標準為:高速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以外不少於1米;高速公路兩側無邊溝的,為高速公路緣石或者無截水溝上邊坡坡頂以外不少於5米;高速公路橋樑垂直投影面外緣起不少於1米。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按照水平方向進行測算,其劃定標準為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30米,屬於互通立交或者特大型橋樑的,為其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高速公路彎道內側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滿足行車視距的要求確定。
第四十四條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範圍,由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劃定並公告。高速公路經營者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劃定的建築控制區範圍設定界樁、標樁。
第四十五條 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定其他設施,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地面、上空或者地下的範圍。
第四十六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在高速公路及其橋樑、隧道的入口以及相關跨越高速公路的設施設定車輛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超過標準的車輛,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橋樑、隧道內行駛。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自治區內高速公路的超限檢測站點進行統一規劃和設定。設定和撤銷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固定治超檢測站點實施車輛超限檢測和處理。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也可以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入口、服務區、停車區使用移動檢測設備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和處理。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根據計重儀器、監控系統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超限超載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八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和應急管理工作體系,完善監控、預警、救援和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需的設備及物資,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九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區高速公路車輛救援站點布局規劃,指導高速公路經營者按照規劃要求設定施救站點,並向社會公布救援服務站點、項目和價格等信息。
當事人可以選擇經營管理者設定的施救站點實施救助,也可以選擇其他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託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車輛救援服務應當符合和遵守相關規定,按照核定的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第五十條 遇有高速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情況,依法採取限速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自治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關閉高速公路的,應當徵求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意見,經營管理者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信息向社會公告,對通行車輛進行提示。關閉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設定的廣告設施不符合規劃要求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定其他設施,侵入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地面、上空或者地下範圍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全封閉、全立交、全部控制出入的一級公路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1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相關

《辦法》修訂的背景
自治區黨委、政府歷來高度重視交通建設工作,特別是實施交通優先發展戰略以來,廣西掀起交通建設新高潮,到2013年末,全區高速公路里程已經達到3305公里。根據《廣西高速公路網規劃修編(2010-2020)》的規劃目標,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廣西區內國家高速公路網路段將全部建成,全區高速公路里程將突破6000公里,與周邊國家及周邊省建成18條以上高速公路通道,使西南出海大通道進一步完善,出海出邊國際大通道初步建成,廣西在全國交通網路中通向東協的樞紐地位初步確立。按照規劃目標,2020年廣西高速公路里程將達到8000公里。我區高速公路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必須從完善立法的角度,為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促進我區高速公路事業科學發展。
同時,2011年國務院發布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公路安全保護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需要及時修訂。一是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相關的規定作進一步細化,比如建築控制區範圍需要結合廣西實際提出具體要求,對公路檔案管理需要作出具體規定,需要具體明確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各自的養護管理職責義務等;二是《辦法》的規定與《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不一致的,應當修改完善、保持一致,或者不再作重複規定,例如對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檢測行為的處罰規定;三是對一些高速公路管理中的難點問題,比如高速公路養護管理、廣告設施規劃、治超檢測中的證據效力等,需要結合實際予以規範。此次修訂《辦法》的目的,就是為加強我區高速公路的建設和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撐。
《辦法》修訂的主要亮點
一、修訂舊《辦法》第七條,明確自治區有關部門、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在高速公路管理和保護工作中的職責。
舊《辦法》確立了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行政管理主體地位,但由於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以及保護等各項管理工作涉及自治區政府多個部門和沿線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行政管理主體的職責和義務。為此,新《辦法》第七條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自治區有關部門、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在高速公路管理和保護工作中的職責。
二、修訂舊《辦法》第十二條,明確附屬設施建設要求和補建完善的責任主體。
由於近年來機動車保有量增長迅速,高速公路交通量大幅增長,一些收費站道口數量已經無法滿足快速通行要求,擁堵情況嚴重,急需改造擴建;服務區建設速度慢,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造成車輛無法加油、司乘人員無法停車休息和入廁,社會反響較大;部分路段通車多年,沿線服務區設施已經難以滿足公眾出行實際需求,如廁所設計不合理、蹲位少,造成節假日入廁排隊,司乘人員意見較大。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加強建設完善有關設施。另外,2008年管理體制改革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辦公、執法等場所和設施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臨時提供,這些場所設施普遍空間狹小、數量有限。由於歷史的原因,高速公路交警部門的執勤執法營房也沒有納入高速公路項目進行設計和建設。在缺乏必要的場所設施和後勤保障的情況下,路政、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出警出勤、查處違法案件和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等方面受到較大影響。舊《辦法》第十二條雖然明確了交通行政執法、交通安全執法必需的場所設施應當與高速公路同步設計建設,但由於建設、補建責任主體、辦法等不明確,至今難以落實。為此,新《辦法》第十三條從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修訂舊《辦法》第十八條,明確禁止各種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行為。
由於經濟利益驅動,一直以來,逃費行為在高速公路上時有發生,早期主要是通過調換通行憑證或使用偽造通行憑證方式實施。2009年實施貨車計重收費以來,我區高速公路逃交通行費行為呈多樣化、科技化形勢發展,包括採用液壓裝置、墊(鋼、木)板跳(沖)磅,走“S”形繞磅,增加虛軸、利用IC卡等。逃費金額和車輛數也越來越大,據不完全統計,近年每年流失通行費多達數億元,僅2011年逃費車輛就達8萬多輛。另外,2004年對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開通“綠色通道”實行免收通行費政策後,出現了採用混裝、夾裝、非整車裝載等方式假冒鮮活農產品車輛逃交通行費的行為,也給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嚴重擾亂了收費管理秩序。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費的行為,帶來了高額非法經濟回報,不法分子以此為支撐,惡意壓低貨運價格,嚴重扭曲了市場競爭環境,擾亂了貨運市場秩序,甚至出現集團化作案及暴力抗交通行費行為。舊《辦法》只針對調換通行憑證或使用偽造通行憑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已經無法適應現實管理的需要。為此,新《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得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費,並具體列舉了5類禁止性的行為,為有效打擊此類行為提供依據。
四、修訂舊《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養護施工作業管理職責以及保護環境的要求。
養護施工作業事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作業單位和監督管理者責任重大。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是養護施工的組織和管理單位,對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應當承擔首要責任,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是行業監管部門和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對作業現場均負有監督管理責任,明確各方職責,有利於落實責任,加強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另外,做好環境保護工作,是公路可持續性發展的保證,但由於養護施工是在通車運營的高速公路上進行,環境保護工作難度大、成本高,作業單位往往重視不夠,將施工垃圾直接廢棄至路基邊坡,廢水直接排入邊溝,對高速公路沿線環境造成損害。新《辦法》第三十七條根據《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將保護環境作為施工作業現場管理的重點要求。
五、修訂舊《辦法》第三十三條,強化治超管理手段,增強公路保護力度。
目前,我區高速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規劃、設定急需完善,特別是固定檢測站點規劃布局的合理性不足,難以滿足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加強超限治理、有效保護公路的需求。為此,必須進一步明確統一規劃和設定超限檢測站點的要求。
為切實加強高速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和公路保護工作,2008年以後,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局從廣西高速公路管理實際出發,在固定治超檢測站點移交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的情況下,依據《辦法》的規定,依託收費站出入口、服務區開展流動治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從完善治超工作長效機制出發,在加強固定檢測站點治超工作的同時,以固定檢測站點為依託,輔助以流動方式開展治超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為此,新《辦法》第四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了流動治超的規定。
新《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根據計重儀器、監控系統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超限超載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是完善治超工作機制的重大舉措。2009年我區高速公路實施貨車計重收費後,超限超載車輛並未顯著減少,數量甚多的超限超載車輛嚴重危及高速公路及橋樑安全。利用收費站的計重數據和信息作為認定車輛超限運輸的證據,提高路政執法工作的效率,及時有效打擊違法超限運輸行為,已是形勢所趨,很有必要。新《辦法》對此從立法上予以確認,強化了治超管理的信息手段,增強了公路保護力度。
六、新增廣告設施設定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的規定。
高速公路廣告設施設定事關行車安全和景觀協調,同時也關係到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權益和公路改擴建。目前,由於沒有統一規劃,一些路段廣告設施設定密度過大,離公路過近,有的廣告設施甚至伸入高速公路內,給行車安全帶來隱患;一些路段廣告設施設定布局不合理,不符合整齊、美觀要求,與高速公路自然景觀不相協調;一些路段廣告設施無序發展,改擴建公路時面臨移動廣告設施問題,增加了建設費用。為此,為規範高速公路廣告設施設定,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借鑑《廣東省公路條例》的表述,《辦法》新增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高速公路兩側用地外緣起向外80米範圍內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設定高速公路廣告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影響高速公路通行安全,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不符合規劃要求設定廣告設施的,《辦法》在法律責任中規定了行政處罰。
七、新增車輛救援站點規劃、設定和施救作業管理的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或車輛出現故障時,為及時拖移事故車輛保障交通暢通,需要合理布局和設定救援站點。鑒於我區高速公路投資經營主體多元化的實際,救援站點布局規劃應當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制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劃設定施救站點,根據需要配置救援車輛和設備,組建救援隊伍,通過專業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公開服務電話和服務承諾等信息,完善管理制度,規範救援服務行為。車輛救援服務必須實行明碼標價,按照規定標準收取救援服務費。新《辦法》第四十九條對上述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另外,還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關於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明確了車輛救援服務的從業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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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局獲悉,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可利用計重儀器、監控系統記錄資料作為超限超載證據,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據了解,2009年廣西高速公路實施貨車計重收費後,超限超載車輛並未顯著減少。利用收費站的計重數據和信息作為認定車輛超限運輸的證據,提高路政執法工作的效率,及時有效打擊違法超限運輸行為很有必要。《辦法》指出,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根據計重儀器、監控系統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超限超載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此外,《辦法》規定,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不得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不得以跳磅、沖磅、墊磅、繞磅等方式妨礙計量器具正常計重;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車輛交費優惠證明;不得假冒法定免費通行車輛;不得假冒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免費通行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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