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廣東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是為了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建設製造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2024年1月1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廣東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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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信息

2024年1月1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廣東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廣東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2024年1月1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建設製造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製造業產業發展與平台建設、投資促進與企業發展、要素配置、服務保障等與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改革引領、開放融合、創新驅動、區域協調的原則,堅持以科技創新引領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推動製造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融合化、集群化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
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統籌最佳化製造業布局,推進珠三角地區與港澳、粵東粵西粵北地區與粵港澳大灣區、本省與國內國際重點區域的協同聯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讀,弘揚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遺產、工業博物館、工業展覽館、工業旅遊示範基地等工業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參與工業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工業文化宣傳推廣。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開展製造業公益宣傳,營造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輿論氛圍。
第七條 支持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製造業領域,加強技術改造與創新。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組織開展製造業相關的政策諮詢、協同創新、產業分析、交流合作等活動。
第二章 產業發展與平台建設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鞏固提升戰略性支柱產業,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科學謀劃未來產業,推動傳統產業提質升級,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打造先進制造業集群和特色優勢產業集群。
鼓勵和引導製造業企業圍繞產業集群的共性製造環節,建設共享工廠,滿足產業集群的共性製造需求。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產業基礎再造和重大技術裝備攻關,增強本省製造業在核心基礎零部件及元器件、關鍵基礎軟體、關鍵基礎材料、先進基礎工藝、產業技術基礎和關鍵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影響力和控制力,推動軟硬體同步突破,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重點領域研發計畫,加快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和推廣套用。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能源和原材料保供穩價長效機制,提升戰略性能源資源供應保障能力。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導航決策機制,最佳化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構築重點產業技術專利池,引導製造業企業儲備布局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和標準必要專利。
第十條 加強粵港澳大灣區製造業發展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提升大灣區市場一體化水平,最佳化區域功能布局,促進制造業優勢互補、緊密協作、聯動發展。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新一代移動通信網路、光纖網路建設,統籌數據中心、超算中心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和套用,提升製造業數位化轉型的支撐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位技術和製造業深度融合,支持工業網際網路平台聯合數位化轉型服務商提供系統解決方案和數字產品、服務,指導製造業企業實施網路和數據安全分類分級管理,提高網路安全防護和數據安全保護能力,推動製造業企業和產業集群數位化轉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深入實施綠色製造工程,加快製造業綠色低碳轉型,推動重點行業節能降碳,建設綠色低碳工業園區。
鼓勵製造業企業開展低碳、零碳、負碳等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套用,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和可再生資源循環利用,發展綠色循環經濟。支持製造業企業使用新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型製造,培育推廣智慧型化生產方式,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
鼓勵製造業企業研發、套用智慧型裝備和智慧型產品,提升生產過程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推動現代服務業與先進制造業融合發展,促進現代物流、電子商務、現代金融、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智慧財產權交易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推動生產性服務業平台建設,支持服務型製造等新型產業形態發展。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設工業設計平台載體,推動工業設計賦能製造業。
加快建設與產業布局相匹配、產業體系相融合、產業發展相適應的現代法律服務體系,推動生產性法律服務與產業發展相結合。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大型產業集聚區和承接產業有序轉移主平台;建立健全對口幫扶協作機制,在產業合作、園區建設、招商引資、園區配套服務和營商環境共建等方面加大建設和支持力度;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工業園區承接珠三角地區產業有序轉移,最佳化製造業區域發展布局。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進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產業園等製造業發展載體建設。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業園區考核體系。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工業園區在要素供給、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發展等方面提供支持,引導製造業企業集中進入園區發展,加強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推進產城融合和園區特色化、綠色化發展。
支持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之間利用各自比較優勢,創新跨區域產業合作模式,推動工業園區合作共建、共擔成本、共享利潤。
第十七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向製造業企業開放共享,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與製造業企業開展合作研發。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中試驗證平台等新型製造業創新平台建設,支持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和工程化技術研發攻關、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和重大技術裝備創新發展工程,促進制造業創新成果產業化。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動質檢中心、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技術創新基地和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支持製造業創新發展。
第三章 投資促進與企業發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製造業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完善製造業重點項目庫並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技術改造,推動製造業設備更新、工藝升級、數字賦能、管理創新,鼓勵和引導製造業企業開展數位化、綠色化、智慧型化改造。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際需要統籌安排資金支持製造業企業開展技術改造。
支持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通過增資擴產、軟硬體一體化改造等手段提升競爭力。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制造業招商引資統籌協調和組織管理,建立專門招商隊伍或者委託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運營的機構,實施產業鏈精準招商。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建立全產業、可視化、智慧化的招商引資對接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招商引資對接平台,及時發布並更新招商引資政策以及園區、土地、項目等信息,實現招商引資數位化。
第二十一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製造業企業梯度培育機制,支持鏈主企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等製造業企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充分發揮大型企業、鏈主企業的牽頭引領作用,支持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產業鏈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協同合作,通過項目投資、技術對接等方式,促進制造業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三條 強化製造業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支持其設立研發機構、加大研發投入、引進和培養科技人才。支持構建創新聯合體,加強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推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聯合創新。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製造業發展激勵和風險補償機制,推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體等示範套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重點領域產業基礎質量攻關,提升關鍵環節、關鍵領域質量管控水平。
支持製造業企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引導企業強化質量設計和過程控制,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實行首席質量官制度。
支持製造業企業主導或者參與制定、修訂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鼓勵製造業企業和行業協會、產業技術聯盟等制定滿足市場需要、適應技術發展方向的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適合區域和產業特點的品牌培育機制。
支持製造業企業強化品牌設計與運營,實施以產品和服務質量為基礎的品牌發展戰略。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擴大開放空間,深化開放領域,引導外資投向先進制造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支持製造業企業拓展國際市場。
第四章 要素配置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要素市場制度,加快數據等新型要素市場培育,加強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資源的合理高效配置。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製造業要素資源差別化配置的重要依據。綜合評價指標由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制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安排財政資金支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用好資金,保障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編制、招商引資、文化推廣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支持製造業發展的政策性基金。
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模式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產業發展、風險投資等基金支持製造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支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
(一)利用風險補償、政府性融資擔保等激勵措施,鼓勵金融機構提高對製造業貸款投放比重,加強對製造業企業和重點項目的中長期貸款支持,加大首次貸款、普惠小微貸款、綠色貸款、融資租賃等支持力度;
(二)鼓勵發展產業鏈與供應鏈金融模式,促進產業鏈與供應鏈內信用資源流轉,支持製造業企業資金融通需求;
(三)加大製造業領域的債券融資服務力度,增強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等對製造業發展的支持;
(四)培育發展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專業評估市場,支持製造業企業以智慧財產權、應收賬款、股權等資產融資;
(五)鼓勵保險機構提供保險資金支持、融資增信、風險保障等金融服務;
(六)建立與交易所、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聯動機制,推動符合條件的製造業企業上市、掛牌、發債。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製造業發展需求,保障製造業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安排製造業項目用地指標。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項目用地指標由省統籌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劃定工業用地控制線,明確工業用地控制線範圍內總用地面積占本地區規劃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最低比例,以及工業用地面積占工業用地控制線範圍內總用地面積的最低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統籌、科學規劃、規範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支持工業用地集中成片改造開發,盤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在推進舊工業區、舊廠房改造時,應當嚴格管控工業用地用途變更。
第三十三條 支持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
製造業企業在工業性質國有建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的廠房、倉庫等物業,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分割。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製造業項目合理用能需求,採取減少供應層級等措施降低製造業企業用電、用水、用氣成本。
第五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製造業發展環境,健全並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保障各類製造業企業平等參與要素資源配置,依法保護企業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對製造業企業利益、權利義務、正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政策,應當事先徵求相關企業的意見。對可能增加企業成本、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政策調整,應當合理設定適應調整期。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暢通常態化政企溝通聯繫渠道,建立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與製造業企業等市場主體代表定期面對面協商溝通機制,採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製造業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和訴求,並依法幫助其解決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製造業重點項目聯繫服務制度,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推動製造業項目立項、用地審批、能評環評、市政公用服務連線等全流程一次性辦理,降低製造業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優惠政策免於申報的工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製造業企業實行優惠政策免予申報、直接享受;確需製造業企業提出申請的優惠政策,應當簡化申報手續,推行全程網上辦理,實現一次申報、快速兌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向製造業企業推送惠企、紓困幫扶等政策,並給予指導幫助。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決策支持體系,完善製造強省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運行機制。
支持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新型智庫建設,為製造業發展的相關規劃、技術創新、平台與項目建設、體制機制創新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製造業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力度,集聚戰略科學家,加強一流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大國工匠、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製造業企業家的培訓。
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科研機構、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等組建行業產教融合共同體。支持建設高水平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和現代產業學院,完善項目制、學徒制、工學交替等技能人才培養模式。
支持符合條件的製造業企業按照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職稱評審。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製造業信息平台,實現製造業、生產性服務業等行業數據互通。
第四十二條 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納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年度績效考核。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改革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製造業是國家經濟命脈所系,要堅定不移把製造業和實體經濟做強做優做大,加快建設製造強國;明確要求廣東要始終堅持以製造業立省,更加重視發展實體經濟。省委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製造強國戰略的重要論述精神,堅持以製造業立省,深入實施製造業當家工作部署,將“始終堅持實體經濟為本、製造業當家”列入“1310”具體部署,圍繞“高質量建設製造強省”出台製造業當家22條,要求健全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檔案。2023年11月,省委、省政府召開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高質量建設製造強省大會,會議要求把實現新型工業化作為廣東現代化建設的關鍵任務來抓,充分發揮新型工業化在現代化建設大局中的戰略性、基礎性、先導性作用,堅定不移推進制造強省建設。為了全面貫徹落實有關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各項任務措施,有必要制定省的地方性法規。
(二)總結提升製造業發展經驗的客觀需要。近年來,我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實體經濟為本、製造業當家,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積極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取得明顯成效。各級在推動製造業產業集群培育、技術改造、數位化轉型、工業園區發展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推廣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積累了不少成熟的經驗,有必要進一步總結提煉上升為法規內容,以法治手段為我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提供長遠、堅實的保障。
(三)解決製造業發展主要問題的現實需要。我省是製造業大省,工業總量規模、結構質量、動力潛力、優質企業居全國前列,製造業整體實力全國領先。當前,我省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過程中,面臨工業用地缺乏保障、畝均效益不高、技術引進受制、招商引資機制不暢等諸多現實問題,制約了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有必要通過立法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和要素瓶頸,推動我省製造業規模和發展水平持續保持全國領先。

出台意義

(一)為廣東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條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型工業化的重要論述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全國新型工業化推進大會及全省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高質量建設製造強省大會精神,圍繞省委“1310”具體部署,將製造業發展實踐中的政策、經驗和做法固化為法規制度,充分體現了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
(二)為廣東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走在前列構築強大物質技術基礎提供有力制度支撐。《條例》明確了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目標和重點,統籌考慮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所需的制度支撐和要素保障,明確製造業數位化、綠色化、智慧型化發展的核心路徑,提出了多種鼓勵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的促進性措施,強化投資促進和企業發展,最佳化要素資源配置,加大財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加強發展環境、人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的服務和保障,為廣東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走在前列構築強大物質技術基礎提供有力制度支撐。
(三)彰顯了廣東堅定不移推進新型工業化、建設製造強省的決心和信心。廣東一直以來都高度重視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堅持製造業立省不動搖,先後制定了《廣東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關於高質量建設製造強省的意見》《廣東省新形勢下推動工業企業加快實施技術改造若干措施》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檔案。在2021年省人大常委會出台《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的基礎上,這次又通過立法的方式護航製造強省建設,彰顯了廣東強化經濟大省勇挑大樑的責任擔當和推進新型工業化、建設製造強省的堅定決心,向全社會發出廣東製造業將“一張藍圖繪到底”的強烈信號,為製造業企業等市場主體注入一劑“強心針”。

主要內容

《條例》以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為統領,緊緊圍繞“廣東要始終堅持以製造業立省”的要求,突出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促進導向、保障導向、問題導向,把高質量發展的要求貫穿立法的全過程各方面,運用法律語言將國家和省的各項決策部署轉化為法規條文,將廣東“實踐經驗”固化為法規內容,為我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條例共6章44條,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緊緊抓住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為廣東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蓄勢賦能
創新是第一動力。2023年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把科技創新提到首位,作為高質量發展的邏輯起點,強調以顛覆性技術和前沿技術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充分體現了頂層設計對科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視。《條例》緊緊牽住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這個“牛鼻子”,促進制造業創新發展,推動製造業企業加快轉型升級。
一是堅持創新理念。《條例》在發展目標和原則中堅持創新理念,明確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改革引領、開放融合、創新驅動、區域協調的原則,堅持以科技創新引領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推動製造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融合化、集群化發展。
二是加強創新體系建設。《條例》規定推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向製造業企業開放共享,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與製造業企業開展合作研發。支持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和工程化技術研發攻關、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和重大技術裝備創新發展工程,促進制造業創新成果產業化。
三是促進技改創新。技術改造是創新驅動必不可少的部分,是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環節。《條例》加強對企業技術改造的支持,明確要推動製造業設備更新、工藝升級、數字賦能、管理創新,支持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同時規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際需要統籌安排資金支持製造業企業開展技術改造。
四是強化製造業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條例》充分發揮企業作為創新主體的積極性,規定支持製造業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加大研發投入、引進和培養科技人才。支持構建創新聯合體,加強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推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聯合創新。
(二)聚焦“五大提升行動”,為廣東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最佳化制度供給
2023年6月,省委十三屆三次全會作出了“錨定一個目標,激活三大動力,奮力實現十大新突破”的“1310”具體部署。圍繞“十大新突破”,全會強調,要始終堅持實體經濟為本、製造業當家,在建設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產業體系上取得新突破,深入實施大產業、大平台、大項目、大企業、大環境“五大提升行動”。《條例》貫徹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圍繞“五大提升行動”突出重點、抓住關鍵,做好法規制度設計。
一是突出“大產業”發展,強調產業鏈安全穩定。《條例》第八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鞏固提升戰略性支柱產業,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科學謀劃未來產業,推動傳統產業提質升級,打造先進制造業集群和特色優勢產業集群。第九條規定推動產業基礎再造和重大技術裝備攻關,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第十一、十二、十三條分別明確了推進制造業數位化、綠色化、智慧型化的核心路徑,持續增強制造業核心競爭力,引導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步伐,推動產業發展邁向中高端。同時《條例》立足廣東特點和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對大灣區製造業協同發展和促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也作了規定。
二是突出“大平台”建設,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園區載體和創新平台載體建設。《條例》第十五、十六條圍繞園區建設管理,規定推動建設大型產業集聚區和承接產業有序轉移主平台,建立健全對口幫扶協作機制,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工業園區承接珠三角地區產業有序轉移,最佳化製造業區域發展布局;為工業園區在要素供給、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發展等方面提供支持,推進產城融合和園區特色化、綠色化發展。第十七條圍繞高質量建設製造業創新大平台,推動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中試驗證平台等新型製造業創新平台建設。
三是突出“大項目”建設,強化開放合作,引導製造業投資和招商引資。《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製造業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完善製造業重點項目庫並實施動態管理。為引導各地樹立正確政績觀,強化全省統籌協調機制,防止無序招商,第二十條規定加強制造業招商引資統籌協調和組織管理,建立專門招商隊伍或者委託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運營的機構,實施產業鏈精準招商,建立全產業、可視化、智慧化的招商引資對接平台,實現招商引資數位化。同時《條例》還規定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擴大開放空間,深化開放領域,支持製造業企業拓展國際市場。
四是突出“大企業”發展,完善企業梯度培育體系,提升企業質量品牌能力。《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建立健全製造業企業梯度培育機制,支持鏈主企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等製造業企業發展;充分發揮大型企業、鏈主企業的牽頭引領作用,加強企業協同合作,促進融通發展。第二十四條規定推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體等示範套用。對於製造業而言,產品質量是製造業企業的生命線,標準化是創新發展的驅動力,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支持重點領域產業基礎質量攻關,提升質量管控水平,支持企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鼓勵企業主導或參與標準制定,強化企業品牌設計與運營。
五是突出營造“大環境”,加強溝通服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最佳化製造業發展環境,保障各類製造業企業平等參與要素資源配置,依法保護企業財產權和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產安全。第三十六條規定暢通常態化政企溝通聯繫渠道,建立政府主要負責人與製造業企業等市場主體代表定期面對面協商溝通機制,採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製造業企業意見和訴求,依法幫助其解決問題。第三十七、三十八條規定要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降低製造業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要完善優惠政策申報兌現機制,便於企業享受相關政策。同時《條例》還在智庫支持、人才隊伍建設、信息平台建設、考核和容錯機制等方面,多方位、多維度支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
(三)強化組織、要素兩個保障,為廣東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一方面,《條例》強化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組織保障。一是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凝聚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合力,《條例》明確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支持市場主體投資製造業領域,鼓勵社會參與製造業相關活動。二是堅持規劃先行,規定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統籌最佳化製造業布局。三是發揮宣傳助力,講好廣東製造故事,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法律法規和製造業政策的宣傳解讀,大力弘揚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強工業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鼓勵媒體開展製造業公益宣傳,共同營造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社會氛圍。
另一方面,《條例》強化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要素資源保障。一是加強要素資源科學配置,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要素市場制度,加快數據等新型要素市場培育,加強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資源的合理高效配置。二是加強資金和金融支持,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安排資金支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設立支持製造業發展的政策性基金,同時明確了可以依法採取的六個方面的金融支持措施。三是加強用地保障,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製造業發展需求,保障製造業用地;同時根據立法調研情況,梳理總結有關地市在推動工業用地改造方面的有益經驗,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統籌、科學規劃、規範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支持工業用地集中成片改造開發,盤活存量用地。四是加強用能保障,規定應當保障製造業項目合理用能需求,採取減少供應層級等措施降低製造業企業用電、用水、用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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