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於2017年4月,在廣東省法制辦官網公布並徵求意見。《條例》首次以文字明確了老年人權利義務,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 發布機構:廣東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17年4月
  • 屬性:法規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2005年5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逐步增加財政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各方面對老年事業的投資或捐資。國家發行福利彩票的地方收益,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用於老年福利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本行政區的老齡工作,督促、檢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分工做好老年人工作。
基層社區、村可以依法設立老年人組織。老年人組織是由老年人自願參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自主發揮作用的民眾組織,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重陽節為老人節。各級人民政府在老人節期間,應當組織各種形式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充分發揮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老年人社會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條 實行城鎮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對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年老退出社會勞動領域的勞動者,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時足額發放養老保險金。
第九條 逐步在農村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集體土地徵用補償費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中的收益,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用於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
未實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濟。
第十條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實無贍養能力、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城鎮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全額享受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老年醫療事業納入醫療衛生髮展總體規劃,逐步形成完善的老年醫療服務體系。
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城鎮,為符合條件的退休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保障。
農村老年人參加合作醫療,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予以照顧,對貧困老年人給予資助,對重病患者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二條 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證或者老齡工作委員會制發的優待證到醫療單位就醫,醫療單位應當給予優先服務。
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醫院應當開設老年人門診或者老年人家庭病床。
城鎮可以建立基本醫療救助基金,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對重病住院、無力支付醫療費的孤寡老人予以資助。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提供護理服務,或者委託他人護理並承擔費用;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滿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老年人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公園,使用文化、體育公共設施等的優惠辦法。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免費或者優惠收費的公共服務場所,應當設定明顯的免費或者優惠收費標誌。工作人員或者服務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向老年人告知相關優惠規定。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優待老年人的職責和義務。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教育工作的領導,統一規劃,保障老年人繼續教育的權利,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法律知識教育,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老年文化、體育事業。文化、體育、公共娛樂等場所,應當設立適合老年人活動的項目及設施;社區、村要配套老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以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老年福利機構建設,完善社會福利服務網路。
優先發展護理型養老機構,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普及老年人護理知識,向老年人提供穩定、規範的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投資或捐資興辦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健康機構、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老年福利事業,應當按規定給予政策優惠和扶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開發、生產、經營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用品。
第十九條老年人可以自願參加與自身條件相適應的社會活動,將其知識、經驗和技能貢獻社會。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老年人對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工作的意見、建議。 老年人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體弱、病殘等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因權益受到侵害而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上門或者採取其他方便的形式,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老齡工作委員會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督促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部門應當將查處結果告知老齡工作委員會。 老齡工作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和基層老年人組織,對老年人維護合法權益的訴訟,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查處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拒不查處或者不及時查處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並督促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一)虐待、遺棄老人的; (二)侵犯老年人合法的居住權和財產權的; (三)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 (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五)贍養人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員阻止、干擾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不關心不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得不到家庭供養和照料的。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0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針對近年來頻頻出現的老年人的保健品欺詐問題,《條例》特意在第四十二條強調老年人消費權益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虛假的手段或者不正當的方式,欺騙、誤導老年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針對老年人消費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對無證行銷老年商品以及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閒旅遊等領域虛假宣傳、消費欺詐的整治力度,及時處理侵害老年人消費權益的舉報投訴。”
《條例》還在第四十九條提出,公安機關應當加大打擊力度,依法懲處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老年人財物和針對老年人的非法集資、電信網路詐欺、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把老年人列入法律援助重點人群,推動進一步降低門檻,擴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項範圍,逐步將法律援助對象擴展到低收入、高齡、空巢、失能等老年人;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基層服務網路,方便老年人及時就近尋求法律幫助。
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免交有關收費。老年人因追索贍養費、扶養費、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醫療費等糾紛提出的訴訟依法予以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應裁定先予執行。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人民法院應當提供預約立案、上門立案等服務,開展就近開庭、巡迴審判等工作。
《條例》擬規定,成年子女(包括出嫁女兒)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在2005年施行的《條例》提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修訂版的《條例》擬將這一要求提高為“贍養人應當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贍養人的生活水平”。
此外,《條例》還要求贍養人不得以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沒有被指定為繼承人、本人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或者其他原因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婦強行分開贍養。
子女應當探望分開居住以及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利用探親假、公共節假日看望或者以電話、網路、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年休假和探親休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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