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源市計算機學會

廣東省河源市計算機學會

廣東省河源市計算機學會是由河源職業技術學院電子與信息工程學院牽頭、經河源市民政部門批准成立、面向河源市全市計算機及科研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團體,現有首批企業會員25 家,個人會員90人。學會成立後,將以提高河源市信息化從業人員素質、提高計算機水平為宗旨,開展從事計算機科學的傳播、推廣及套用,組織有關計算機科技的學術研討和理論實踐活動,並利用好平台,將河源市IT 企業團結起來,聯合開發計算機技術項目,加強人才培養與項目申辦,提供技術諮詢服務,舉辦各種講座等相關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河源市計算機學會
  • 外文名:HeYuan Computer Federation
  • 學會宗旨:提高河源市信息化從業人員素質
  • 會員人數:90人
簡介,學會章程,總則,業務範圍,會員,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附則,

簡介

2015年12月16日,廣東省河源市計算機學會成立大會暨學術報告會在河源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報告廳舉行,參加此次大會的有河源職業技術學院副校長陳農心,河源市科學技術協會黨組書記、河源職業技術學院副主席陳春林,廣東省計算機學會常務副理事長湯庸、副理事長李振坤、秘書長黃軒、高職高專分會理事長李洛,惠州市計算機學會理事長蔡昭權,河源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局長陳凱,河源市計算機學會會員及電信學院全體師生。
河源市計算機學會是由河源職業技術學院電子與信息工程學院牽頭、經市民政部門批准成立、面向全市計算機及科研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團體,現有首批企業會員25 家,個人會員90人。學會成立後,將以提高河源市信息化從業人員素質、提高計算機水平為宗旨,開展從事計算機科學的傳播、推廣及套用,組織有關計算機科技的學術研討和理論實踐活動,並利用好平台,將我市IT 企業團結起來,聯合開發計算機技術項目,加強人才培養與項目申辦,提供技術諮詢服務,舉辦各種講座等相關服務。
成立大會結束後,廣東三盟科技有限公司技術伍劍總監和華南師範大學計算機學院院長、廣東省服務計算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任湯庸教授還分別做了題為《雲計算平台解決方案》及《社交網路大數據研究與實踐》報告。

學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河源市計算機學會,英文譯名是:HeYuan Computer Federation,縮寫:HYCF(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本學會性質:是由從事計算機理論研究、教學實踐與套用開發,電子政務、電子商務、信息工程和信息服務的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除國家機關)、其他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學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開展計算機理論學術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套用、技術推廣,為“三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源市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學會辦公地點:河源市源城區東環路河源職業技術學院實訓樓A212。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計算機學術研究,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和經濟發展,促進科技合作;
(二)開展技術諮詢服務,普及計算機基礎知識,推廣先進技術,促進計算機在各個領域的套用;
(三)組織開展計算機套用技術課題論證工作,為機關、企事業及社會各界提供計算機套用事業的規劃和構想;
(四)發現並推薦優秀科技人才,開展繼續教育,組織計算機科技活動;
(五)舉辦計算機學術活動,交流工作成果與學術論文,擇優向全省和全國計算機學術年會推薦, 組織會員參加全省和全國性的各種計算機學術會議和信息交流活動;
(六)編輯出版計算機套用技術、軟體開發等方面的科技刊物,舉辦各種技術講座;
(七)對重要的科學技術政策和計算機有關的各項建設事業提出合理化建議;
(八)加強同珠三角兄弟學會的聯絡,促進相互間的交流;
(九)發展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建立和不斷充實計算機事業人才庫;
(十)開展本市計算機軟、硬體的理論研究、教學實踐、套用開發、信息工程等方面的學術和技術的諮詢服務活動以及專業培訓與普及教育工作。

會員

第七條:本學會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條件: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大專以上的學歷、從事計算機工作及管理人員;
(四)團體會員條件:與學會專業有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生產、套用等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除國家機關)、其他社會組織,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權;
(三)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學會有關的學術活動和優先獲得學會的各種學術資料的權利;
(五)要求學會給予技術諮詢的權利;
(六)推薦優秀論文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助學會開展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舉行學術活動。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正、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個人會員50元/年,單位會費600元/年;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按照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暫不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學會的相關財務委託財務公司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九條:本學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於2014年11月30日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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