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商業經濟學會

廣東省商業經濟學會

廣東省商業經濟學會成立於1983年,擁有會員3000多名,理事200多名,是廣東省內從事流通理論教學與研究的最權威、歷史最悠久的社團機構。

學會法人代表:徐印州。廣東省商業經濟學會設有秘書處、會員部、編輯部、培訓諮詢部以及百貨、商業地產、超市三個專業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商業經濟學會
  • 成立於:1983年
  • 學會地址:廣州市海珠區赤沙路21號
  • 學會法人代表:徐印州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廣東省商業經濟學會成立於1983年,擁有會員3000多名,理事200多名,是廣東省內從事流通理論教學與研究的最權威、歷史最悠久的社團機構。
學會法人代表:徐印州。廣東省商業經濟學會設有秘書處、會員部、編輯部、培訓諮詢部以及百貨、商業地產、超市三個專業委員會。學會秘書長為王先慶教授。
學會地址:廣州市海珠區赤沙路21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廣東省商業經濟學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Commercial Economics Society 縮寫:GCES.
第二條 性質
廣東省商業經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地方性的、以研究商貿流通經濟理論和實踐以及相關學科的民眾學術團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宗旨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面向市場、面向企業、面向社會”的辦會方針,團結和組織全省從事商業經濟科研、教學和實際工作者,研究和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商業經濟理論及實際問題,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商業的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主管單位是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掛靠單位是廣東商學院。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侖頭路21號廣東商學院實驗樓2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任務
(一)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理論和商貿流通業基礎理論,圍繞廣東現代商貿流通業實踐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專家進行調查和研究,推動相關領域的學術發展。
(二)研究和介紹國內外發展現代商貿流通業的理論和經驗,開展對外學術交流。
(三)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中介聯繫作用,搞好“雙向”服務。
(四)舉辦各種形式的理論政策研討會和學術報告會。
(五)編輯出版有關著作、資料,交流會員的學術思想和科研成果。
(六)開展社會諮詢服務,組織人才培訓,普及商貿流通知識,並可舉辦經濟實體。
(七)總結交流學會的工作經驗,評選商業經濟研究的優秀成果和學會先進工作者。
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須事前報省民政廳批准備案方可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相結合的會員制。
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市縣商業經濟學會、相關行業協會以及企事業單位,以及熱心於研究商貿流通經濟理論的組織機構和個人,凡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推薦理事候選人;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在本會會議和刊物上自由發表符合四項基本原則的學術觀點;
(四)有權參加優秀論文和本學會先進工作者的評選,以及優先取得或購買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刊物等;
(五)有權監督學會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二)協助本會在本部門、本地區開展學會活動,並向本會匯報工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拒不承擔義務,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因特殊情況需召開會議的,經會長提議,三分之二副會長同意,可以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聯席會議的方式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其職權範圍: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日常問題和重大問題;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批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及處理違反會章的會員;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聯席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聯席會議,其決議須經全體聯席會議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學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時年齡不超過65周歲。如超過65周歲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才能提名候選和任職;
(四)身體健康,會長和秘書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學會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分工管理。秘書處內設學術研究部、會員管理部、諮詢培訓部、網路專題部等機構,分別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負責建設管理學會網站,使之成為會員之間和發布學會信息的平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學會工作需要而需延長任期的,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聯席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聯席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解聘;
(五)必要時設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辦理除本條第(三)款以外的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二)爭取社會企業捐贈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章程經2008年11月18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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