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是為規範廣播電視站的管理而制定的法規,2004年6月15日,經局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2004年7月6日
  • 通過時間:2004年6月15日
  • 實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起
  • 發布機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32 號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二〇〇四年七月六日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廣播電視站的管理,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廣播電視發展規劃和當地廣播電視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廣播電視站的規劃和布局,負責本轄區內廣播電視站的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轄區、鄉鎮以及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可申請設立廣播電視站。
每個申請單位只能設立1個廣播電視站,並只能在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定的區域範圍內播出廣播電視節目。
第四條 設立廣播電視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本轄區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建設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場所;
(六)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設立廣播電視站,須由申請單位向當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同意後,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設立廣播電視站,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廣播電視節目轉播技術方案、覆蓋範圍以及自辦廣播業務或電視業務的主要內容;
(三)人員、資金、場地、設備的相關證明檔案;
(四)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審核職責。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廣播電視站應按規定轉播好中央、省級和當地的廣播電視節目。條件具備的,應與當地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聯網。
廣播電視站不得稱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接收、傳送境外電視節目,不得在轉播節目中插播自辦節目和廣告,不得將廣播電視站出租、轉讓、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 廣播電視站可自辦廣播節目,通過有線方式傳輸。
市轄區、大專院校和國有或國有控股特大型企業設立的廣播電視站確有需要,可在公共頻道中插播少量自辦的本單位新聞、專題以及廣告等電視節目,通過有線方式傳輸。
鄉鎮設立的廣播電視站不得自辦電視節目。
第九條 市轄區、鄉鎮廣播電視站原則上應當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實施垂直統一管理。
第十條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須將廣播電視站的審批、管理情況,於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以書面形式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依照本規定製定本轄區內廣播電視站的審批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設立廣播台、電視台,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廣播電視建設、發展的總體規劃;
(二)有頻率資源;
(三)有必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穩定的資金保障;
(四)有必要數量的采編、製作、播出等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編制;
(五)有相應的行使廣播電視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
(六)廣播電影電視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央和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第一套節目未覆蓋到的地方申請設立廣播電台(縣級調頻台除外)、電視台,還應具有轉播中央和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第一套節目的設備和經費。
中央廣播電台、電視台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設立。
設立地方廣播電台、電視台,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政府同意後,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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