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範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秩序,促進廣播電視廣告業健康發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於2009年8月27日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自2013年3月14日起更名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審議 通過,2009年9月8日由時任廣電總局局長 王太華 以廣電總局令第61號檔案形式發布,該《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03年9月15日廣電總局發布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是為了充分發揮廣播電視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作用,對《辦法》(2009版)做出針對性修訂,於2011年11月21日經廣電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1月25日由時任廣電總局局長蔡赴朝以廣電總局令第66號發布,《辦法》(2011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辦法》(2011版)分總則、廣告內容、廣告播出、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4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
  • 通過日期:2009年8月27日
  • 發布日期:2009年9月8日
  • 施行日期:自2010年1月1日起
  • 通過會議: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務會議
  • 發文機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 文 件 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1號
  • 修改通過日期:2011年11月21日
  • 修改發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
  • 修改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 文 件 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6號
  • 法律檔案部門規章
辦法信息,辦法內容,補充規定,歷次版本,第一版,第二版,第三版,具體措施,

辦法信息

(據2009年8月27日廣電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辦法》,2011年11月21日廣電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補充規定》修訂而成)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秩序,促進廣播電視廣告業健康發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含廣播電視台)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以下簡稱“播出機構”)的廣告播出活動,以及廣播電視傳輸機構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廣告包括公益廣告商業廣告(含資訊服務、廣播購物和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等)。
第四條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合法、真實、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鼓勵廣播電視公益廣告製作和播出,對成績顯著的組織、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廣告內容
第七條 廣播電視廣告廣播電視節目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堅持正確導向,樹立良好文化品位,與廣播電視節目相和諧。
第八條 廣播電視廣告禁止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宣揚邪教、淫穢、賭博、暴力、迷信,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六)侮辱、歧視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誘使未成年人產生不良行為或者不良價值觀,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絕對化語言,欺騙、誤導公眾,故意使用錯別字或者篡改成語的;
(九)商業廣告中使用、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使用、變相使用國家領導人、領袖人物的名義、形象、聲音、名言、字型或者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形象的;
(十)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中含有宣傳治癒率、有效率,或者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禁止播出下列廣播電視廣告:
(一)以新聞報導形式發布的廣告;
(二)菸草製品廣告;
(三)處方藥品廣告;
(四)治療惡性腫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
(五)姓名解析、運程分析、緣份測試、交友聊天等聲訊服務廣告;
(六)出現“母乳代用品”用語的乳製品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廣告。
第十條 時政新聞類節(欄)目不得以企業或者產品名稱等冠名。有關人物專訪、企業專題報導等節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投資諮詢、金融理財和連鎖加盟等具有投資性質的廣告,應當含有“投資有風險”等警示內容。
第十二條 除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廣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質的廣告。
第三章 廣告播出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應當合理編排。其中,商業廣告應當控制總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不得影響廣播電視節目完整性。除在節目自然段的間歇外,不得隨意插播廣告。
第十五條 播出機構每套節目每小時商業廣告播出時長不得超過12分鐘。其中,廣播電台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台在19:00至21:00之間,商業廣告播出總時長不得超過18分鐘。
在執行轉播、直播任務等特殊情況下,商業廣告可以順延播出。
第十六條 播出機構每套節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時長不得少於商業廣告時長的3%。其中,廣播電台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台在19:00至21:00之間,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得少於4條(次)。
第十七條 播出電視劇時,不得在每(以四十五分鐘計)中間以任何形式插播廣告。播出電影時,插播廣告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除電影、電視劇劇場或者節(欄)目冠名標識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掛角廣告。
第十九條 電影、電視劇劇場或者節(欄)目冠名標識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單獨出現企業、產品名稱,或者劇場、節(欄)目名稱難以辨認的;
(二)標識尺寸大於台標,或者企業、產品名稱的字型尺寸大於劇場、節(欄)目名稱的;
(三)翻滾變化,每次顯示時長超過5分鐘,或者每段冠名標識顯示間隔少於10分鐘的;
(四)出現經營服務範圍、項目、功能、聯繫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圖像的。
第二十條 電影、電視劇劇場或者節(欄)目不得以治療皮膚病、癲癇、痔瘡、腳氣、婦科、生殖泌尿系統等疾病的藥品或者醫療機構作冠名。
第二十一條 轉播、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時,必須保證被轉播、傳輸節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換、遮蓋所轉播、傳輸節目中的廣告;不得以遊動字幕、疊加字幕、掛角廣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組織的廣告。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在境內落地的境外電視頻道中播出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播出商業廣告應當尊重公眾生活習慣。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眾用餐時間,不得播出治療皮膚病、痔瘡、腳氣、婦科、生殖泌尿系統等疾病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婦女衛生用品廣告。
第二十播出機構應當嚴格控制酒類商業廣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傳播對象的頻率、頻道、節(欄)目中播出。廣播電台每套節目每小時播出的烈性酒類商業廣告,不得超過2條;電視台每套節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類商業廣告不得超過12條,其中19:00至21:00之間不得超過2條。
第二十在中小學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對集中的收聽、收視時段,或者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傳播對象的頻率、頻道、節(欄)目中,不得播出不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視的商業廣告。
第二十播出電視商業廣告時不得隱匿台標和頻道標識。
第二十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不得通過廣告投放等方式干預、影響廣播電視節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和技術手段。
二十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眾舉報機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調查、處理並公布結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在對廣播電視廣告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處理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要求播出機構在指定時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廣告,或者作出暫停播出商業廣告的決定。
第三十播出機構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合法資質,非廣告經營 部門不得從事廣播電視廣告 經營活動,記者不得借採訪名義承攬 廣告業務。
第三十播出機構應當建立廣告經營、審查、播出管理制度,負責對所播出的廣告進行審查。
第三十播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等檔案資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藥品、醫療器械、醫療、食品、化妝品、農藥、獸藥、金融理財等須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批的商業廣告,播出機構在播出前應當嚴格審驗其依法批准的檔案、材料。不得播出未經審批、材料不全或者與審批通過的內容不一致的商業廣告。
第三十製作和播出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需要聘請醫學專家作為嘉賓的,播出機構應當核驗嘉賓的醫師執業證書、工作證、職稱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並在廣告中據實提示,不得聘請無有關專業資質的人員擔當嘉賓。
第三十因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虛假證明檔案導致播出的廣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對有關播出機構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十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推動建立播出機構行業自律組織。該組織可以按照章程的規定,採取向社會公告、推薦和撤銷“廣播電視廣告播出行業自律示範單位”等措施,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廣播 影視 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插播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替換、遮蓋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播出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補充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充分發揮廣播電視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作用,現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1號)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第十七條修改為:“播出電視劇時,不得在每(以四十五分鐘計)中間以任何形式插播廣告。
播出電影時,插播廣告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二、刪除第十八條。
三、本補充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據本規定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1號)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歷次版本

第一版

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經2003年8月18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徐光春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保證廣播電視廣告的正確導向,規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行為,加強廣播電視廣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含廣播電視台)從事廣告播放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對全國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活動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活動的管理。
第四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有利於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
第六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尊重祖國傳統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容。
商業廣告中不得出現國旗、國徽、國歌及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和聲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領袖人物名言作為商業廣告用語。
第七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維護民族團結,遵守國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揚民族分裂、褻瀆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
第八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樹立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不得含有亂扔廢棄物、踐踏綠地、毀壞花草樹木等破壞環境,以及不利於自然生態、珍稀野生動物保護等內容。
第九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有利於青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發青少年兒童不文明舉止、不良行為或不利於父母、長輩對青少年兒童進行正確教育的內容。
第十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婦女、殘疾人,不得歧視、侮辱婦女、殘疾人,不得出現不文明的人物形象。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內容的廣告,不得播放治療性病的廣告。
廣播電視廣告不得播放含有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內容的廣告。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科學,不得含有宣揚迷信、邪教、偽科學的內容。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錯別字或用諧音亂改成語。除註冊商標及企業名稱外,不得使用繁體字。
第十四條 禁止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菸草製品廣告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廣告。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與其他廣播電視節目有明顯區分,不得以新聞報導形式播放或變相播放廣告。時政新聞節目及時政新聞類欄目不得以企業或產品名稱冠名。
有關人物專訪、企業專題報導等節目中不得含有地址、電話、聯繫辦法等廣告宣傳內容。
第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每套節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廣告的數量不得少於廣告總播出量的3%。
第十七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每套節目每天播放廣播電視廣告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套節目每天播出總量的20%。其中,廣播電台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台在19∶00至21∶00之間,其每套節目中每小時的廣告播出總量不得超過節目播出總量的15%,即 9分鐘。
第十八條 播放廣播電視廣告應當保持廣播電視節目的完整性,除在節目自然段的間歇外,不得隨意插播廣告。
除19∶00至21∶00以外,電視台播放一集影視劇(一般為45分鐘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廣告,插播時間不得超過2.5分鐘。
第十九條 播放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大眾生活習慣,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間人們用餐時播放容易引起客群反感的廣告,如治療痔瘡、腳氣等類藥品及衛生棉等衛生用品的廣告。
第二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控制酒類廣告的播出。每套電視節目每日播放的酒類廣告不超過12條,其中19∶00至21∶00間不超過2條;每套廣播節目每小時播放的酒類廣告,不得超過2條。
第二十一條 發射台、轉播台(包括差轉台、收轉台)、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網路機構在轉播和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時,應當保證被轉播和傳輸節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組織的廣告,不得隨意切換原廣告,不得以遊動字幕、疊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廣告。
第二十二條 電視台播放廣告時不得隱匿本台(頻道)標誌。播放以企業或產品冠名的節目、欄目時,企業或產品的標誌只能出現在螢幕的右下方,數量不得超過1個,標誌畫面不得大於本台(頻道)標誌,不得遮蓋正常節目的字幕。
第二十三條 禁止廣播電視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干預廣播電視節目的播放。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機構應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非廣告經營部門不得從事廣播電視廣告經營活動,記者不得借採訪名義承攬廣告業務。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經營播出管理制度,加強對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保存的管理。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健全廣告審查員制度,對擬播放的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企業資質等進行審查,未經廣告審查員簽字的廣告不得發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對廣播電視廣告的監聽監看制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建立公眾投訴機制,對客群提出批評性意見的廣播電視廣告及時檢查,並將結果答覆投訴者。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60日內3次出現違規行為的,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做出暫停播放廣告、暫停相關頻道(頻率)播出的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版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9年8月27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王太華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
具體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

第三版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11年11月21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蔡赴朝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
內容詳見本文一級目錄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2011版)

具體措施

2014年9月29日下達特急通知,要求加強各電視台養生類節目的審查工作,嚴禁以養生類節目的形式發布廣告。該通知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通知指出,“養生節目只能由電視台策劃製作,不得由社會公司製作。凡在專家資源、節目資金、製作能力等方面不具備條件的電視台,不得盲目跟風製作養生類節目,鼓勵上星綜合頻道製作的優質養生類節目在地面頻道播出。”為了能向觀眾提供真實、科學、權威的資訊信息,養生節目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主持人必須取得播音員、主持人職業資質,依法持證上崗,主持中要有效控制節目進程,引導嘉賓圍繞主題介紹相關知識,演員和社會名人不得擔任養生類節目主持;
二,聘請醫學、養生、營養等方面專家作為嘉賓的,該嘉賓必須具備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副高以上專業職稱、資格,並在節目中據實提示;
三,開設的觀眾諮詢熱線電話都是以本台或本頻道為主題申請設立的,並只能在節目片尾進行提示,節目中不得出現任何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繫方式。
通知規定,嚴禁以養生節目形式發布廣告,以及以下變相發布廣告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宣傳藥品、保健品、視頻、醫療器械等產品和服務;
二,直接或間接宣傳以上產品或服務的治療作用,或藉助宣傳產品中某些成分的功能來明示、暗示治療作用;
三,明示或暗示治癒率、有效率,保健養生效果等表示功效的內容;
四,以醫生、專家、現場觀眾、患者、公眾人物或科研機構、學術機構、醫療機構等為產品或服務作證明;
五,節目中間以“欄目熱線”等形式,宣傳或提示聯繫電話、聯繫方式、地址等信息;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凡含有以上提到內容或其他變相發布廣告行為的養生類節目,一律認定為商業廣告,嚴格按照《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等廣告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此外,通知還規定,上星綜合頻道播出的養生類節目,需提前20個工作日將製作主題、節目內容、播出時段、主持人資質、嘉賓資質、熱線電話設立資質等內容上報省級廣電行政部門進行播前備案。對於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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