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成立於1994年5月4日,是由共青團廣州市委、廣州市青年聯合會少先隊廣州市工作委員會共同創辦的公募基金會。長期以來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成長和發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支持,得到了中央、省、市各級領導的指導和幫助。它既是公眾籌款機構,同時也是民間基金和社會團體,主要面向廣東省區域進行公眾募捐,接受組織、自然人法人的自願捐贈、投資收益及其他合法收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94年5月4日
  • 組織性質:公募基金會
  • 創辦單位:共青團廣州市委等
  • 建設地點:廣州市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會徽詮釋,組織機構,公益活動,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成立於1994年5月4日,是由共青團廣州市委、廣州市青年聯合會、少先隊廣州市工作委員會共同創辦的公募基金會。長期以來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成長和發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支持,得到了中央、省、市各級領導的指導和幫助。它既是公眾籌款機構,同時也是民間基金和社會團體,主要面向廣東省區域進行公眾募捐,接受組織、自然人、法人的自願捐贈、投資收益及其他合法收益。

建設宗旨

聯絡海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及個人,為我市青少年事業的發展爭取資金及物資支持;開展扶孤助學、扶困助學、緊急救助等活動;資助市內各地區、單位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類活動,支持和推動青少年問題的研究工作;獎勵優秀青少年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貢獻的社會團體和個人。

會徽詮釋

會徽設計以“希望工程”的標誌為中心,用人形攜手的圖形和我會的中英文文字環繞四周,採用了象徵青春、健康、環保的綠色及象徵力量、夢想及光明的金黃色,整體圖形寓意著我會將始終以“用愛心托起明天的太陽”為中心,通過加強各地青少年組織的聯繫,動員全社會各界力量,共同攜手,為青少年的成長成才作出貢獻。

組織機構

組織架構示意圖
組織架構示意圖組織架構示意圖
相關附屬組織
志願服務隊:
藍海豚公益志願服務隊
圓助志願服務隊

公益活動

幾年來,青基會緊跟時代步伐,與時俱進,在我國近年來遭遇的自然災害中及時應對,迅速行動,團結帶領全市各界青年積極投身抗震救災行動,彰顯了大愛廣州的高尚精神。在5.12汶川地震青海玉樹地震發生後,我會積極發動社會各界青年開展“愛與希望同行”社會募捐系列活動,舉行“大愛無疆,情系玉樹——沈文裕慈善鋼琴演奏會”為災區籌集善款並派出6支抗震救災志願者服務隊參與災後援建、心理危機干預、青少年友好交流等工作。2008年南方冰雪災害期間,我會聯同廣州市青聯、廣州市青企協在第一時間發出募捐倡議。在西南旱災發生期間,我會組織志願者深入廣西、雲南抗旱一線,為旱區民眾捐贈飲用水等抗旱物資,以實際行動支援旱區抗旱工作,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讚譽和充分肯定。
幾年來,市青基會致力於扶助困難青少年,大力推進青春助學工程。其中,大力推進希望學校,圖書館援建工作。僅2005年至今,我會在梅州、揭陽、湖北宜昌、湖南芷江縣等地援建希望國小17所。2007年號召發起援建“手拉手圖書室”活動,先後在廣西7個市區縣成功建立“手拉手圖書室”超過200所,捐贈圖書逾10萬冊。大力推進社會力量助學工作,開展“南方高科陽山愛心助學行”、“王老吉愛心助學”、“芙蓉學子——與希望同行”等活動,發動和鼓勵企業參與青春助學活動。大力推進政府資金支持青春助學。爭取政府教育基金和福利彩票助學資金支持。其中教育基金幫扶廣州是中學生、中專生共118,180人次。福彩項目自2005年運作開始,資助具有廣州市常住戶口,持有“廣州市城鎮居民或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額領取證”或“特困職工證”的考入大學的應屆高中生,至今已資助達3533人。大力推進青春助學創新模式。針對破解困擾貧困學生“就業難”和“學業難”兩大難題,市青基會推出了“工學兼得”的“揚帆計畫”為貧困生提供半工半讀的學習機會,獲得一技之長。
幾年來,市青基會全力推動青春惠民,投身和諧社會建設。全力推動廣州一家親品牌活動。其中開展了“新春100個願望”“端午送溫暖”和“中秋送真情”主題活動,參與活動的企業和社團組織共有20餘個,累計惠及人群2萬餘人次。2010年發起的“青春惠民.情暖廣州——2010迎中秋送月餅愛心行動”,吸引了全市諸多熱心人士參加。成立了“青春惠民愛心學校聯盟”,攜手開展各種點對點幫扶。全力參與和支持志願者工作。2010年,青基會與亞組委志願者部密切結合,先後舉辦了“當好亞運東道主,志願創造新生活”——激勵百萬青少年投身亞運志願服務慈善志願彩宴、“亞運有我—— ‘一起來,更精彩’群星演唱會暨志願者之夜”等大型活動。累計籌款超過800萬元人民幣,組織志願者超過10萬人次,為宣傳亞運志願者精神、志願者激勵保障提供了支持。
幾年來,市青基會著力調整募集資金結構,在保持和最大限度提高不定向資金募集的同時,著力開拓專項基金運作模式,提高社會資源參與市青基會工作的積極性和靈活性。2007年,我會與廣州市婦女兒童醫院聯合成立“廣州青少年新希望救治基金”救治患有先天性重大疾病的兒童,新希望救治基金自運作以來,得到社會各界的熱心關注和支持,目前已成功募集善款11,370,285.65元,成功救治300多名重症患兒。此外,市青基會通過各種活動,積極推動專項基金髮展。其中,聯合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愛音樂中心建立“我的E家”慈善基金,呼籲中國電信客戶捐贈消費積分,在上海、武漢、銅仁、南昌和東莞開展了5場明星專場音樂會,籌款超過30萬,所籌善款用於貧困地區學校建設“愛音樂”慈善音樂教室。與龍康醫藥有限公司建立“龍康愛心基金”,與廣州紅棉國際時裝城建立“紅棉慈善基金”,為青年創業就業提供資金支持。聯合中國國際漫畫節金龍獎組委會共同成立“金龍獎”公益基金,促進青少年動漫文化發展。
從2011年開始,市青基會將開發更多的公益平台,開展更多能更好地服務青少年成長成才的公益活動,重點打造“好爸媽基金”“愛心互助店”“揚帆計畫”等項目,發動更多市民共同參與慈善活動,營造人人奉獻愛心的良好氛圍,為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幸福廣東貢獻自己的力量。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為“GUANGZHOU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廣東省區域。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推動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和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加強與各省市區和港澳台地區及海外青少年組織的聯繫,發展海內外青少年的友好關係。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 指導單位是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廣東省廣州市人民北路875號5號樓401。
第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募捐、資助、投資、涉外活動和設立專項基金時,提前15個工作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設立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及時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條 本基金會接受日常性捐贈的信息,在收到捐贈後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贈的信息,在收到捐贈款物後即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聯絡海內外友好團體、人士為青少年事業發展籌集資金、向社會募捐;
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需要,創辦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和環境保護事業;
(二)基金管理方式:投資、購買證券、股票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組織實施助學工程,資助品學兼優、家庭困難的學生完成國小、中學甚至大學學業,為欠發達地區援建希望國小、添置教具;
(四)推動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和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幫助青少年成長成才;
(五)獎勵廣東省內各地區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組織或資助市、縣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類活動;
(七)支持和推動青少年問題的研究,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提供指導和服務;
(八)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條 本基金會由2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本會所從事的青少年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六)承認本會章程;
(七)在社會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企業家和青少年事務相關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第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指導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指導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享有保留否決權;
(四)參加本會的活動的權利;
(四)有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的義務;
(五)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討論和決定市青基會的戰略性的規劃。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決定本會的發展和終止事宜;
(七)聽取秘書長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為了提高運行效率,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辦公會議主持日常工作,100萬以上的業務活動包括資金管理和使用計畫,應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必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提名、指導單位分別派選;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諮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機關、指導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到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質;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有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理》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審批;
(五)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向理事會報告機構工作情況;
本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受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日常的工作,可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並提請理事長審定;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提請理事長審定後,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資金和資產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得公益活動和資金得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報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捐資助學、扶貧濟困相關項目;
(二)資助開展廣東省內各地區、單位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組織實施青少年問題的研究工作;
(四)獎勵廣東省內各地區青少年優秀人才以及為青少年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資助開展中國地區內、海內外青少年組織、基金組織的交流。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的募捐活動;
(二)規模較大的義賣、義演和設定募捐箱活動;
(三)投資國債以及其他有價證券等;
(四)委託理財;
(五)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投資;
(六)本基金會支出一次性涉及資金超過10萬元,需經理事會通過,並形成會議紀要存檔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協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1月31日前,理事會對以下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入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制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於分立、合併的;
(三)基金會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
(四)其他原因終止的。
本基金會由於(一)、(二)、(四)項情形終止的,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經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導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在自清算結束之日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開展符合捐贈者意願的活動,或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指導單位審查同意。經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4年7月15日第三屆理事會第六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