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查實施細則

為規範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和《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穗府辦規〔2016〕9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查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2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民政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符合《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受理和資格審核等相關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資格審核工作,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公示、批准以及對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工作的監督指導。
  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審查核實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各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資格覆核及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開展相關工作。其中,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對住房困難情況的審查核實;區民政部門負責收入、資產情況的審查核實,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認為有需要的,可以委託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進行核查,由核對機構核查後報區民政部門。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公示以及相關工作。
  各級規劃和自然資源、監察、審計、公安、稅務、住房公積金、市場監督、人社、計生、金融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審核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準入審核程式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受理、初審及公示,經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民政部門覆核後,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公示和批准。申請程式如下:
  (一)領取並填寫相關表格
  申請對象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或相應機構領取《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和《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等申請資料,也可登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下載上述資料。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以下統稱申請對象)應如實填寫《申請表》、《申報表》,並連同相關資料(詳見附屬檔案)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
  申請對象提交資料齊全並符合要求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按規定受理申請,複印申請對象身份證明等材料後在每份複印件上註明“經核,此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簽名確認,並向申請對象出具受理回執;申請對象提交的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對象出具不予受理回執,並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請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按規定填寫相應表格,並於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對象的信息錄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統。
  (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對象的下列情況進行初審,其中入戶調查應由兩名工作人員同時進行,並出示工作證:
  1.申請對象是否為本市城鎮戶籍,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以下兩種情況除外:1)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2)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2.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是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
  3.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淨值、住房情況是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
  4.申請對象的婚姻生育狀況,超生子女的社會撫養費繳納情況。
  5.《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及《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等政策規定申請對象需申報的其他情況。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根據審核情況在《申請表》上填寫初審意見,經辦人和覆核人簽名確認,加蓋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公章;經初審不通過的,應向申請對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通知書》。
  (四)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公示
  經初審合格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將申請對象戶籍狀況、家庭人員結構、現居住地點、工作單位、婚姻生育狀況、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淨值、住房等情況在申請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間為20日。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以書面形式進行實名舉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對收入、資產、住房情況提出的舉報投訴,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將舉報內容及查核情況如實記錄在審核意見中,交區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在覆核過程中予以審查。
  經調查核實公示異議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於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對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通知書》。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在公示期結束之日起或完成異議調查核實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請表》上加具公示情況,經辦人和覆核人簽名並加蓋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公章後,連同《申請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所列除《申報表》、收入、資產相關證明材料外的其他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時通過公租房系統向核對系統傳送經濟核對申請,並在《申報表》上加具審核意見後出具《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委託書》並加蓋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公章,連同收入、資產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至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核對機構開展核對。
  2.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核對機構受理核對委託後,將相關信息錄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後提交至上級核對機構。
  (五)區住房保障部門會民政部門覆核
  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初審資料後,應檢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不予收件並退回補正資料;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的資料齊全並符合要求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予以收件,並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情況的覆核:
  1.是否在本市擁有自有產權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單位自管房;擁有自有產權住房面積或承租直管房、單位自管房的建築面積是否超過規定標準;
  2.是否享受過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購房優惠政策;
  核對機構應當自受理核對委託後15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規定對申請對象的收入、資產(本市自有產權住房除外)情況進行核對,並將核對結果反饋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由其告知申請對象。申請對象對核對結果有異議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申請覆核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書面委託核對機構進行覆核並書面告知區住房保障部門,暫時中止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核對機構應在受理覆核委託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家庭經濟狀況覆核,覆核時間不計入審核工作時限。區民政部門自收到最終核對結果後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收入、資產情況是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向區住房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確認。
  區住房保障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請對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對象出具《補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有關資料通知書》,並通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發給申請對象。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督促申請對象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並自收到申請對象補正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遞交給區住房保障部門。核對機構在核對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按《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除不可抗力外,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補正材料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自收到區民政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覆核合格的,核定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或分檔租金繳交標準,並通過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將申請對象信息和覆核意見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對覆核不合格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於20日內向其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通知書》。
  (六)市住房保障部門公示和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區住房保障部門報送的申請信息和覆核意見後,將經覆核合格的申請對象情況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為20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年齡、戶籍所在地、現住房產性質、工作單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產權住房建築面積、承租直管房及單位自管房人均建築面積、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淨值、保障方式、應核發的住房租賃補貼金額以及擬申請承租房屋區域等。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書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民政部門組織區住房保障部門、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示異議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自調查完成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對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通知書》。
  第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批准申請對象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並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予以公告。
  市住房保障部門向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資格的申請對象出具《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資格通知書》,向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資格的申請人出具《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資格通知書》。
  第六條 申請對象在申請審核期間放棄住房保障的,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書面放棄申請(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需簽名確認)。其中,在審部門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收到書面放棄申請後,加具“擬同意申請對象在審核期間放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意見並加蓋公章,核實申請對象主動放棄住房保障申請或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補正資料視為放棄申請後,向核對機構出具《撤銷核對/覆核委託通知書》,核對機構應在終止核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出具《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終止核對通知書》,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住房保障系統操作終止審核;在審部門為區住房保障部門的,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核實申請對象主動放棄住房保障申請或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補正資料視為放棄申請後,向核對機構出具《撤銷核對/覆核委託通知書》,核對機構應在終止核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出具《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終止核對通知書》,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將已加具意見的書面放棄申請遞交至區住房保障部門,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在住房保障系統操作終止審核後書面通知區民政部門。書面放棄申請應放入申請資料中,納入住房保障申請檔案管理。
第三章 資格審核動態管理
  第七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可以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抽查、集中檢查等方式在配租前對輪候配租對象的配租資格進行審查。市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抽查、檢查工作開展輔助性工作。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將每批參加意向登記的輪候配租對象進行公示,具體按照每批次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執行。
  第八條 住房保障期間保障對象因收入、資產、住房、人員結構、婚育狀況、戶籍、銀行賬號及其他影響保障標準等情況發生變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變更申報,收入、資產、人員結構發生變化的,申請對象除要辦理變更申報審批外需同時辦理家庭經濟核對;其他事宜變更申報的,無需同時辦理家庭經濟核對。各級審核部門按以下程式進行受理、審核:
  (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收到保障對象提交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情況變更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後,應檢查表格填寫是否完整、資料是否齊全。並按照本細則第四條(二)規定處理。
  (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保障對象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初審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在變更申報表填寫初審意見,經辦人、覆核人確認並加蓋公章後報區住房保障部門覆核。
  (三)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區民政部門覆核
  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民政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參照本細則第四條(五)規定的職責分工進行覆核,填寫覆核意見,相關人員簽名並加蓋公章後報市住房保障部門批准。
  (四)市住房保障部門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覆核結果向保障對象出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情況變更申報審查結果通知書》,經覆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九條 申請對象在輪候公共租賃住房期間放棄輪候資格,及1人戶申請對象在輪候公共租賃住房期間死亡的,按照本細則第八條家庭情況變更規定處理。期中,輪候期間放棄輪候資格的,需提供書面放棄報告或放棄聲明書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情況變更申報審批表》;1人戶申請對象輪候期間死亡的,需由其親屬或居委、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代為提交死亡證明等材料,並填寫《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情況變更申報審批表》。
  第十條 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須在保障期限屆滿前3個月進行資格期滿審查,保障資格期滿審查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收到保障對象提交的期滿審查資料後,應檢查其是否完整填寫《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滿審查表》(下稱《期滿審查表》),是否已按照規定提交本細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中相關所要求的材料,並按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調查核實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在受理申報10個工作日內參照本細則第四條(三)、(四)的相關規定完成對保障對象情況的調查核實,並完成以下工作:
  1.在《期滿審查表》上填寫審核意見,經辦人、覆核人簽名確認並加蓋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公章後,將期滿審查資料報區住房保障部門覆核。同時,在《申報表》上加具審核意見後出具《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委託書》並加蓋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公章,連同收入、資產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至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核對機構開展核對。
  2.核對機構受理核對委託後,將相關信息錄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後提交上級核對機構。
  (三)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民政部門覆核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區民政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參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的初審資料進行覆核。覆核符合保障條件的,應核定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或分檔租金繳交標準,並通過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將保障對象期滿審查信息及覆核意見報市住房保障部門批准。經覆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
  (四)市住房保障部門公示和批准
  經覆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經覆核符合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市住房保障部門將覆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情況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20日。公示期間有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提出異議的,按照本細則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處理。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批准申請人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並向保障對象出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滿審查結果通知書》;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並自取消資格之日起15日內向保障對象出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滿審查結果通知書》。
  第十一條 住房保障方式變更申請的受理與核定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實物轉補貼的申請受理與核定
  正在輪候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提出住房保障方式變更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收到資料後,應檢查其是否完整填寫《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變更申請表》,是否已按規定提交《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中相關材料。資料符合要求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按規定受理,填寫相應表格,在每份複印件上註明“經核,此複印件與原件相符”並簽名確認。各級住房保障審核部門參照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變更的,按規定向其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其中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在向產權單位退回原租住的住房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正在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的,註銷輪候號;經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
  (二)補貼轉實物的申請受理與核定
  正在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對象提出住房保障方式變更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收到資料後,應檢查其是否完整填寫《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變更申請表》。符合要求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按規定受理,填寫相應表格,在每份複印件上註明“經核,此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簽名確認,並核對其變更申請表內填報的信息與系統是否一致,是否屬於優先配租對象並已提交相關證明檔案,核實後加具審核意見,同時將變更信息錄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統,連同紙質資料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系統錄入信息是否正確進行覆核,並核查變更對象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是否符合《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覆核後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經審核符合條件變更的,按輪候號先後順序進入輪候冊,保障方式變更並取得輪候號後,次月起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雙特困家庭除外);經審核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但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按規定繼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
第四章 異議申訴處理
  第十二條 申請對象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異議申訴,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答覆申請對象,該結果為申請對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最終審核結果。
  第十三條 申請對象對市、區住房保障部門作出的審核結果有異議(對收入、資產核對結果無異議或有異議而區民政部門已出具最終覆核結果的除外),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異議申訴。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答覆申請對象,該結果為申請對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最終審核結果。
  申請對象未在規定時間內對收入及資產核對結果提出異議、申請對象已簽收經濟核對結果告知書並勾選無異議或有異議而區民政部門已出具最終覆核結果的,民政部門不再受理該異議申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住房保障審核部門在審核、調查、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調查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對與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二)查閱、記錄、複製申請對象與住房保障相關的資料,了解申請對象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資產情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審核、調查以及監督檢查,按照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要求的資料格式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保障資格受理、審核部門應進一步明確並細化工作流程及崗位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和監督制度。區、街兩級住房保障部門應切實履行審核職責,在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工作中建立雙人審核及責任追究制度。區住房保障部門建立本區審核人員基本情況登記制度並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定期對轄區住房保障資格審核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內部監督。
  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對保障對象資料保密,但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十六條 審核人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申請住房保障的,該審核人員必須迴避,並向所在單位紀檢部門報告。所在單位在收到報告後應將有關情況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如其本人違反規定不迴避不報告的,一經查出,取消相關的住房保障資格,並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保障審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細則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在審核過程中各級審核人員發現申請對象資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向申請對象出具補正住房保障申請有關資料通知書,本細則如無特別規定,本細則所涉及的通知書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並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列印、加蓋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公章負責通知申請對象領取。申請對象除不可抗力外,在15個工作日內不領取通知或領取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未按規定補正資料的,視為放棄申請。審核時限自經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確認的申請對象已補正資料重新遞交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查實施細則》穗住保規字〔2018〕4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23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查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根據《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為規範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工作,現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查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民政局
2020年2月2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