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是廣州市為了改革統包統分的低房租、高暗貼、福利制、實物分配的住房制度,有計畫有步驟地解決我市住房生產和供給的嚴重短缺,加快住宅建設,合理調整消費結構和產業結構,促進城市改造和房地產業、建築業、建材工業的發展而制定的一套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發布文號:穗府[1996]80號
  • 發布時間:1989-08-16
  • 生效時間:1989-10-01
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穗府(1996)80號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六日)
為了改革我市統包統分的低房租、高暗貼、福利制、實物分配的住房制度,有計畫有步驟地解決我市住房生產和供給的嚴重短缺,加快住宅建設,合理調整消費結構和產業結構,促進城市改造和房地產業、建築業、建材工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和省對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總的做法是:賣房起步,分步提租相應發貼,新分配的住房實行新制度。
一、積極組織公有住房出售
我市的公有住房,除了政策規定不能出售的以外,不論是屬於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的或是各單位自管的,都應納入出售範圍,向幹部、職工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統一實行以下規定:
(一)正確評估,合理定價。向幹部職工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標準價計算,即新建住房的標準價包括住房本身建築造價加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舊住房的標準價按重置價成新折扣和環境、地段、朝向、樓層等因素以質計價。重置價系指前一年購置同類型的新建住房的建築造價加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由房管、物價部門制定統一的價格標準和評估辦法。
(二)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築面積作為計價單位。戶建築面積依據住宅竣工圖紙的單元組合面積計算,沒有圖紙作依據的則按實丈量。單元組合面積以外的建築面積,如公共樓梯、過道等不按戶分攤,也不列入計算住房分配控制面積的範圍內。
(三)對現住戶購房減收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幹部職工購買現已自住的公房,其建築面積在粵府[1983]68號檔案規定(以下簡稱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以內的,減收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個別不便更換又無法分割的超控制面積的住房,可以適當放寬控制面積,但極限只能允許五平方米以內,超出部分不予減收征地和拆遷補償費。
(四)實行一次性房價優惠,以後不再按月發給住房補貼的辦法。為了鼓勵幹部職工早買房子,凡在本方案開始實施一年內購房的,現住戶在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和上述可以適當放寬的超控制面積計算的範圍內的實際面積,可按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後的房價予以優惠20%;一年後才購房的,每遲購一年,優惠率減少5%。
(五)實行按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內的工齡房價優惠。根據購房者的工齡長短,每一年工齡優惠0.3%
(六)實行稅費優惠。產權單位按本方案向幹部職工出售的住房,免繳建築稅、營業稅;幹部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免繳契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監證費、工本費和手續費按規定費率減收50%。
(七)堅持最低限價原則。產權單位出售的住房,屬一九七九年建成的磚混結構單元套房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售價不得低於一百八十元,框架結構的提高10%;一九八0年後建成的,可在此基礎上平均每年增加1%;一九七八年以前建成的則平均每年扣減1%,但最多只能扣減30%。質量、環境、裝修都比較好的住房,不論是何年建成的,都不應低於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的最低限價。
(八)實行一次付清房款和分期付款兩種結算方式。一次付清的,產權單位可按折扣優惠以後的應收房款減收25%。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額不得少於應收房款的20%,如超過20%的,每多付10%,減收3%。分期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五年期內付清的,按同期銀行規定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欠息,十年期內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銀行規定的整存整取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欠息,十五年期內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銀行規定的整存整取三年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欠息。售房款結算,由產權單位通過有關的金融機構辦理。
(九)保障購房的幹部職工利益,積極推行房屋售後優惠保險制度。
(十)建立售後有期限的保修制度。出售的公有住房,其公共部位,凡經過技術鑑定,確認是非人為原因損壞的,三年之內由原產權單位負責修復,以維護購房者的利益。但保修期內的室內及公共部位的正常養護,仍應分別由產權人負責或分攤。
(十一)每個幹部職工家庭(夫妻及未婚子女和贍養的老人)只能享受一次優惠購房。沒有在職幹部職工或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純居民戶,不得按本方案購買公房。居住自有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幹部職工,其私房已超過了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的,也不得按本方案購買公房。
(十二)幹部職工按本方案購買的住房,在付清房款五年後允許按市場價格出賣給原房屋產權單位或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原產權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不買時,方可自由交易,住房變價出賣所發生的增值額,要向原產權單位交納20%的增值費,其餘歸個人;五年內出售的,只能按原購房價格出售給原產權單位或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
(十三)實行“超標”加價。幹部職工購買一套現住房,超過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五至十五平方米(含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價增加20%;超過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含二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增加60%;超過二十五至三十五平方米(含三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增加100%;超過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部份按市場價出售。
二、逐步改革低租制
(一)自一九九0年開始先統一公房租金標準。凡全民和集體單位出租的公有住房,租金低於現行“廣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計算標準”的,統一按這個標準計租,並實行統一的房租補貼辦法,即以承租戶為補貼對象,由承租人所在單位,按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內的實際計租面積計算的租金額補貼40%。超過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的部份,按成本租金計收,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平均月租金一元六角一分,並且不給補貼。自方案實施之日起,各單位原來自行制定的各種房租補貼制度一律廢止。租住私房的幹部職工,如按統一規定的私房租金標準交租的,可參照實行。
(二)自一九九一年開始,要根據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公房租金。爭取在幾年內提高到五項成本租金月平均1.61元/M2的水平,然後向商品租金逐步過渡。擬從一九九一年起,把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平均月租金提高到八角左右,並相應發給補貼。提租發貼辦法屆時公布。
三、新分配的住房實行新的制度
凡由房管部門或單位新分配住房的住戶(包括舊住戶調整增加面積的部份),不論是新竣工的或是舊住房騰空後重新安排的,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實行以下新的規定:
(一)先賣後租。大部份出賣給幹部職工個人,小部份出租給暫時缺乏購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戶。
(二)實行租賃保證金制。新承租戶在訂立租約時要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不低二十元的標準(超標部份加倍計收),一次過向產權單位存入租賃保證金,產權單位以其利息收入補償出租房養護、維修和管理費用的不足,解除或終止租約時產權單位只將本金返還承租人,亦可在承租人購房時將本金低減房款。人均月生活費用低於當年社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的家庭,租用面積在規定的分配控制範圍內的,可免存保證金。屬於調整分配的舊住戶,基調整增加的面積也要交存保證金。
(三)超標加租。凡超過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的部份,在全市公房租金尚未達到成本租金之前,按成本租金(月平均1.61元/M2)標準加一倍計租,在全市公房租金已達到成本租金之後,按商品租金標準計租。
(四)幹部職工購房後,不論以何種方式放棄了所購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不再提供出租公房。幹部職工因調換房屋使用而減少了租住面積從而發生住房困難的,單位也不再重新安排出租公房。
今後建造以優惠價格向幹部職工出售的住房,要嚴格控制建築標準,在設計上要考慮實用、節約的原則。也可以只建造沒有內牆間隔和裝修的房屋出售,以降低售價,避免浪費。
四、加快緩解住房供求矛盾
採取積極措施,加快緩解我市住房緊張狀況,改善幹部職工居住條件,提高居住水平,是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實現本世紀末居住達到小康水平的一項戰略目標。各級政府,各個單位,都要把解決好乾部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和多層次的集資,建造不同檔次的住宅,逐步滿足不同層次收入的人們日益增長的住房消費要求。
解決住房困難是一項長期的任務,也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要成立有固定編制的房改常設機構,統一規劃,統一安排住房建設。政府也要給予必要的優惠和支持。在基本解決一九八五年房屋普查時發現的人均兩平方米以下居住特別困難戶工作任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調查研究,摸清新的無房戶和擁擠戶的情況,制定工作計畫,把緩解住房困難的工作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緊密結合起來。
今後政府撥款或單位自籌資金建成的住宅,不論是出售或出租,應首先面向低收入的住房困難戶,要建立起嚴格的監督機制,保證住房解困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建立比較穩定的各級住房基金
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資金,要立足於現有資金的轉化,要把圍繞住房生產、經營、消費所發生的資金集中起來,在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的參與下,通過理順、轉換、核定、籌集,建立各級住房基金,變無序為有序,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規範化,保證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建設有一個固定的資金來源。住房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分別運轉,各負其責,自求平衡的管理原則。
單位住房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1)按規定應提的住房折舊金和大修理基金;(2)從留利中提取10%的建房資金以及從後備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中分離出來用於建房的資金;(3)出售公房回收的資金;(4)房租收入;(5)從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區、局(總公司)級住房統籌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1)從所屬各單位改革後的應收租金總額大於發貼總額的差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統籌金;(2)系統自行安排的其他住宅統籌金(包括區財政在預算中安排的部份)。
房管部門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資金,屬房管部門的住房基金,由房管部門管理,只能用於房屋維修、危房改造和建造廉價房。
市級住房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1)市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2)改革開始後新增加的房產稅;(3)按省規定留成的住宅建築稅;(4)從各單位出售的公房回收資金中提取5%的統籌金(屬省直單位提取的,自方案實施之日起三年內由市住房基金庫劃轉其中60%給省作為省直單位住房基金);(5)通過其他渠道(如發行住房建設債券)籌集的資金。
各縣要建立縣的各級住房基金。
中央和部隊駐穗單位、省屬單位也要相應建立各自的住房基金。
在建立住房基金的過程中,財政和企業單位都不能放鬆住宅建設資金的投入,其重點應轉向解決住房困難方面,而不應是“錦上添花”。
住房基金是一項專門用於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維持住房再生產的專項資金,要專項儲存,定向使用,要按財政部門的要求按時報送住房資金收支報表,接受審查和監督。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在房地產專業銀行未有建立時,由指定的有關專業銀行成立房地產信貸部,負責辦理有關住房生產、消費資金的籌集、融通和信貸結算業務。房地產信貸部實行單獨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求平衡,單獨完稅的經營方針,在條件具備的時候,要舉辦住房低息抵押貸款業務。
六、改革的實施範圍
凡在本市東山、海珠、荔灣、越秀、白雲、天河、黃埔、芳村等八區範圍內的中央、省、市、區屬行政機關,部隊,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不論級別和隸屬關係,都是本方案的實施範圍。
七、加強房改實施工作的領導
住房制度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份,也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系統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很大。住房制度改革要求人們更新幾十年的傳統觀念,思想工作更應做細做好,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各個單位,必須切實加強對改革實施工作的輿論宣傳和組織領導,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級房改機構,指定領導幹部負責,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具體貫徹改革方案。在執行本方案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做好建立各級住房基金和住房解困工作,還要注意提高工作透明度,走民眾路線,接受廣大幹部職工民眾的監督。要防止利用房改之機搞新的不正之風。在制定單位實施細則時,要注意與本方案的總體精神和基本原則保持一致,主管單位要嚴格把好審批關。各級監察部門、房改工作機構,要認真傾聽民眾的意見和反映,及時糾正和查處違紀行為。
市屬各縣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根據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縣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上報批准後,才能實施。
八、本方案中的《公房租金標準和房租補貼暫行規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餘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由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一: 廣州市出售公有住房辦法

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進住宅私有化、商品化,根據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出售範圍
凡經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確認產權來源清楚、同意出售的公有住房,均可出售給幹部職工個人。已竣工尚未安排幹部職工入住的公有產權住房,同屬出售的範圍。
二、出售對象
出售公有住房,是屬於以優惠價鼓勵幹部購買性質的,因此出售的主要對象應該是在職幹部職工或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現住戶,包括屬於正常的工作調動和人才流動而調離原單位的現住戶,每一個幹部職工家庭(夫妻和未婚子女以及贍養的老人)只能購買一次。已經竣工尚未安排幹部職工入住的公有住房,應該面向本單位的幹部職工住房困難戶出售,並應按照粵府[1983]68號檔案規定(以下簡稱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從嚴掌握。
三、計價單位
出售公有住房一律以建築面積計價。
戶建築面積依據住房竣工圖紙的單元組合面積計算,沒有圖紙作依據的則按實丈量。單元組合面積以外的建築面積,如公共樓梯、過道等不按戶分攤,也不列入住房分配控制面積的計算範圍。
四、定價原則和方法
向幹部職工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標準價計算。新建住房的標準價包括住房本身建築造價以及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舊住房的標準價按重置價成新折扣和環境、地段、朝向、樓層等因素以質計價。重置價系指前一年購置同類型的新建住房的建築造價加上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由房管、物價部門制定每一年的統一價格標準和評估辦法。一九七九年建成的磚混結構單元套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售價不得低於一百八十元;框架結構的提高10%;一九八0年(含一九八0年)後建成的,可在此售價的基礎上平均每年增加1%;一九七八年(含一九七八年)前建成的則平均每年扣減1%,但最多只能扣減30%。質量、環境、裝修都比較好的住房,不論是何年建成的,都不應低於省規定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的最低售價。
幹部職工購買一套現住房,超過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五至十五平方米(含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價增加20%;超過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含二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價增加60%;超過二十五至三十五平方米(含三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價增加100%;超過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部份,按市場價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的定價,應先經持有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發給的“房屋評估員證”的評估員,按照統一規定的計價標準提出初步的評估意見,然後交由有單位領導、行政、體改、工會、財務和職工代表組成的房價評估小組民主評定,並上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授權審查的單位審批後向職工公布。
五、優惠辦法和結算方式
(一)對現住戶購房減收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幹部職工購買現已自住的公房,其建築面積在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以內的,減收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個別不便更換又無法分割的超控制面積住戶,可以適當放寬控制面積,但極限只能允許在五平方米以內,超出部分不予減收征地和拆遷補償費。
(二)實行一次性房價優惠,以後不再按月發給住房補貼的辦法。為了鼓勵幹部職工早買,凡在本方案開始實施一年內購房的,現住戶在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和上述可以適當放寬的超面積內的實際面積,可按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後的房價優惠20%;一年後才購房的,每遲購一年,優惠率減少5%。
(三)實行按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內的工齡房價優惠。根據購房者的工齡長短,按上述計算一次性房價優惠的基數,每一年工齡優惠0.3%。計算工齡的年限至產權單位決定出售的年度為止。
(四)實行稅費優惠。產權單位以優惠價向幹部職工個人出售的住房,免繳建築稅、營業稅;幹部職工按本辦法購買公有住房,免繳契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監證費、工本費和手續費按規定費率減收50%,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
(五)實行一次付清房款與分期付款兩種結算方式,不論何種結算方式,單位都不予借貸。對一次付清房款的,產權單位可按應收房款減收25%,即按七・五折收款。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額不得少於應收房款的20%,如超過20%的,每多付10%可按應收房款減收3%。分期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五年期內付清的,按同期銀行規定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欠款利息,十年期內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銀行規定的整存整取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欠款利息,十五年期內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銀行規定的整存整取三年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欠款利息。售房款結算,由產權單位通過有關的金融機構辦理。
(六)買賣公有住房,必須簽訂買賣協定,並套用統一的買賣協定書。買賣雙方持協定書和價格評估表向市房屋交易所辦理交易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如以分期付款方式購房的,在債務未付清之前,債權單位應憑經公證或鑑證的購房分期付款協定,向市房地產登記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購房債務未清的幹部職工不得將房屋出租、出售或改變用途。
六、回收資金的管理
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除了一次過向市住房基金庫上交交易額5%的城市住宅統籌金外,其餘部份,屬於在工商銀行開戶的企業單位可專項存原開戶銀行,其他單位則應全部存入市建設銀行,作為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之一,按照一九八九年一月四日國辦發明電[1989]1號通知的規定,除提取10%用作出售住房公用部位的維修外,其餘凍結兩年,所有權不變。但住房解困任務較重的單位,在凍結期內經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批准,可以定向用於購買或建造“解困房”。各單位在使用這項基金時,必須自覺接受市建行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挪作它用。
七、售後維修、管理與房屋保險
幹部職工購房後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房地產管理機關的有關房地產政策、法規。凡購買面積範圍之內所發生的維修費用,一律自理;公共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結構、屋面、樓梯間、外牆、供電、上下水、煤氣管線等的維修和化糞池的清理)的正常養護費由用戶共同分攤,但如經技術鑑定確認是非人為原因損壞的,三年內由原產權單位負責修復。以後的管理與維修則實行有償服務,也可以由購房者聯合組織管理機構負責解決。
為保障購房幹部職工的利益,必須採取積極措施,簡化手續,優惠費率,推行售後房屋保險制度。
售後維修、管理和房屋優惠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優惠購房的限制及其他
(一)凡居住自有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幹部職工,其私房面積已超過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的,不得再按本辦法購買公房。
(二)凡沒有在職幹部職工或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純居民房,也不得按本辦法購買公房。
(三)凡一戶住有兩套公房的幹部職工,建築面積合計已超過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的,只可以購買一套,另一套應退回產權單位,如果不退,則兩套均不能按本辦法購房。如退回確有困難的,可以按成本租金租用。現已租住兩套公房,建築面積合計未超過住房分配控制面積的,可按本辦法購買。
(四)幹部職工購買的公有住房,在交清房款五年後允許按市場價格出賣給原房屋產權單位或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原產權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不買時,方可自由交易,其所得增值額,應向原產權單位交納20%增值費,餘下歸個人;五年內出售的,只能按原購房價格出售給原產權單位或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
九、本辦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實施。原《廣州市試點單位出售公有舊住宅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二: 廣州市公房租金標準和房租補貼暫行規定

根據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關於逐步改革低租制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凡全民和集體單位出租的公有住房,租金低於現行“廣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計算標準”的,統一按本規定的標準計租,並統一實行以承租戶為補貼對象,由承租人所在單位,按租金的40%計發房租補貼的辦法。
二、凡出租公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的租金單價,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經高於“廣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計算標準”的,不再降低。承租人同樣享受上述規定的房租補貼。
三、極少數原來已經執行“廣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計算標準”,但未能發給職工房租補貼的企業單位,可由企業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情況,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後緩發住房補貼。
四、計算承租人房租補貼的租金基數,只限於按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之內的實際計租面積計算的房租金額。超過控制面積的部份,單位不予計發補貼。
五、承租人第一次向單位申請領取房租補貼時,必須交驗租約、租金收據或其他可以證明計租面積和交租金額的正式憑證。
六、承租人的房租補貼計算基數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單位報告。
七、沒有工作單位的承租人,其房租補貼可由承租戶中的一名成員向所在單位申請發給。
八、租住私房的幹部職工,如果租金單價在“廣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計算標準”以內的,房租補貼可以比照執行。自己有私房出租又同時租住公房的,其房租補貼只按租住公房大於出租私房的面積計算的房租金額,作為計發房租補貼的基數。
九、房租補貼由單位的住房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
十、凡原來執行粵府[1983]68號檔案所附的《各等級房屋租金單價表》(俗稱公用公房租金標準)統一規定的房租計價標準的承租人,在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之內的住房面積,因改按本暫行規定交租和領取房租補貼而發生增支的,經過申請,可由所在單位另外通過福利補助的辦法給予解決。
十一、本規定不適用於中外合資、合作和外資獨資經營企業。
十二、本規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各單位執行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房租補貼制度,一律廢止。
附屬檔案三: 廣州市新分配住房實行租賃保證金制度試行辦法

為了逐步緩解我市住房供需緊張矛盾,積極推進住房制度改革,避免在改革舊的住房制度的條件下,新分配的住房又回到舊制度的軌道上。根據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我市房改方案實施後,凡在市屬八區範圍內包括中央、省駐穗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房管部門新分配入住的出租公房,以及舊住戶房改後調整住房所增加的使用面積,一律實行由承租人向產權單位存入租賃保證金制度。
二、租賃保證金是房屋產權單位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按規定的標準收取的抵押款項。
三、租賃保證金一經存入,中途不辦理退還。但租賃關係終止或被解除之日起,產權單位應於十天內向承租人退還租賃保證金本金。承租人因調整住房而終止租約的,產權單位只相應退還調減面積的部份。如屬調增面積的,承租人還需相應加存租賃保證金。原產權單位要負責向新的產權單位辦理承租人所存租賃保證金的劃轉手續。
四、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款為承租人交存租賃保證金。
五、產權單位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賃保證金暫定每平方米使用面積不低於二十元。超過省規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積的部分則加倍計收。今後將隨改革的不斷深化,逐步提高收取標準。
六、租賃保證金標準的調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確定。
七、承租人向產權單位存入租賃保證金後,仍須按租賃契約的規定,按期交付租金。
八、產權單位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賃保證金應納入單位的住房基金並設定分戶帳進行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在管理期間所獲得的銀行存息,視同增租收入,歸產權單位,作為補償房屋維修費之不足。
九、承租人與產權單位確立租賃關係時,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年社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的,經向產權單位申請批准後,在省規定住房分配控制面積內的,可暫免存入租賃保證金,但當家庭收入水平提高以後,應補存租賃保證金。
十、租賃關係轉變為買賣關係時,承租人原有租賃保證金可作為抵付購房款。
十一、產權單位所出租的房屋如被承租人人為損壞或未能在租賃契約期滿收回房屋時,產權單位可以從承租人存入的租賃保證金中提取抵補損失。
十二、本辦法由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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