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教育基金會

廈門市教育基金會

廈門市教育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於1988年9月經福建省民政廳批准成立。

廈門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高度重視基金會工作,早期投入500萬元作為啟動基金;市主要領導擔任名譽會長;市有關領導親自參加基金會組織的捐贈、獎助、表彰等活動;市級老領導擔任歷任理事長,市教育局老領導歷任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教育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88年9月
  • 總資產:1.784億元
  • 專項基金:90個
成果,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成果

25年來,廈門市教育基金會在市教育局的直接指導下,得到本市社會各界與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的廣泛支持,不斷發展壯大。2012年,我會總資產達1.784億元,擁有專項資金、專項基金90個,其中留本基金59個。25年間,開展大量的獎助活動,獲得獎助的師生超過5萬人次,金額達8127.23萬元。僅2012年,獎助師生4291人次,金額達1015.6萬元。獎助面不僅覆蓋本市大、中、國小,幼稚園,校外教育陣地,而且還根據捐贈人意願,擴展到本省其他縣巿與四川災區等地,產生良好的社會影響。
廈門市教育基金會建立、健全有關“獎勵辦法”、“資助辦法”、“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資金管理內控制度”、“工作人員守則”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評審過程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程式辦事,自報、學校(村居、民政部門)審查、志願者調查、評審公示等各個操作環節縝密進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規與條例,每年公益性支出達到上一年總收入的70%以上,行政性開支遠低於10%,只占3%以下。其中,2012年公益性支出是2011年總收入的71.7%,行政性支出占本年總支出的2.2%。增強工作透明度,管好用好捐資者的每一分錢,及時將獎助名單與年度報表徵信捐贈人。每場獎助活動,捐贈人到場頒發獎助金,發表講話,產生良好影響。25年來,未出現任何資金流失現象,實現了獎助等各項事務零投訴,有著良好的信譽與較強的社會公信力。連續25年接受省民政廳指派專業機構審計,均獲優良評價。
廈門市教育基金會先後被授予“福建省先進社團”、“福建省先進民間組織”、“八閩慈善獎”、“福建省5A級基金會”、“福建省三八紅旗單位”等榮譽稱號。
廈門市教育基金會是福建省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照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規定,捐贈單位或個人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廈門市捐資興學獎勵辦法》規定:凡境內外個人捐贈款物累達10萬元、單位捐贈款物20萬元以上者,由市政府授予“捐資興學尊師重教模範”稱號,並視款(物)項多少頒發金、銀、銅質獎章,還在集美“尊師重教榮譽碑”上銘名紀念。
“集社會之力,興千秋之業”。為了教育,為了孩子,為建設和諧而美麗的廈門,我們真誠希望社會各界與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關注支持我會,上百萬元不嫌多,一元錢不嫌少,集腋成裘,共襄盛舉。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50位)
莊炎林 全國僑聯第四屆僑聯主席
于偉國 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廈門市委書記
郭振家 福建省政協副主席
劉賜貴 廈門市人民政府市長
陳修茂 廈門市政協主席
洪永世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
朱亞衍 福建省人大原副主任
李秀記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
蔡望懷 廈門市政協原主席
(以下按姓氏筆劃排序)
王燦雲 加拿大籍華人實業家
王建勇 廈門菸草工業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
王輝陽 廈門錦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芸萍 英皇(廈門)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白連發 廈門匯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樂朝平 電信廈門分公司總經理
許舒恭 東莞興科電子(東莞)有限公司總裁
許健康 廈門市寶龍集團總裁
孫雄鵬 興業銀行廈門分行行長
孫聚鎝 新加坡森林集團董事長
吳明秀 廈門凱歌高爾夫俱樂部董事長
吳端景 廈門新湖濱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杜速建 廈門共同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邱季端 廈門喜盈門家俱製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萬銘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行長
陳子強 福建中煙工業公司副總經理
陳共存 新加坡南亞有限公司董事、經理
陳成秀 廈門廈順鋁箔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仲升 香港新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主席
陳金烈 香港泛年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榮旋 香港德盛行實業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陳雅雅 路達(廈門)工業有限公司總裁
張恭泰 香港冠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李文貴 香港音達有限公司、董事
李偉廉 菲律賓南港集團董事長
羅興平 廈門羅成工貿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華國 香港諾林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家棟 菲律賓林棟有限公司集團董事長
洪文發 新加坡協盛公司經理
侯昌財 廈門溢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
郭國柱 廈門銀行銀隆支行行長
黃立波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副行長
黃淑玲 美籍華人教育專家
黃紫玉 廈門恆豐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章德春 廈門國際銀行副總經理
邱春陽 廈門ABB開關有限公司工會主席
謝龍洲 香港武夷建築有限公司董事、經理
曾 琦 廈門宏泰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曾文仲 香港沿海綠色家園有限公司集團主席
锺陳淑琴 新加坡籍華人實業家
蔡景程 菲律賓企業家、實業家
創會會長:
王金水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
張可同 廈門市人民政府原常務副市長
李永裕 原廈門市教委黨組書記
名譽理事長:
莊亨浩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顧問:(18位)
洪碧玲 中共廈門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長
詹滄洲 中共廈門市委常委、廈門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蘇文金 廈門市人大副主任
臧傑斌 廈門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陳聯合 廈門市政協原副主席、廈門市僑聯主席
張其華 廈門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張斌生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以下按姓氏筆劃排序)
莊炳生 菲律賓企業家
劉維燦 原華美捲菸有限公司董事長
吳喬治 廈門優麗造花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善美 廈門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
邱章開 廈門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原主任
何明宗 台灣嘉義私立協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董事長
楊澤聲 麥克奧迪實業集團總裁
鄭炳忠 原廈門市教委主任
林玉琨 香港企業家
林家益 香港置安企業公司董事長
明邦榮 廈門航空港集團公司副主任
袁福洪 台灣民生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蔡良涯 廈門港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名譽理事:(50位,按姓氏筆劃排列)
馬思建 廈門市新知教學服務有限公司顧問
王雲岩 廈門星光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曉燕 海峽導報社編委、主任
方達思 陳劍淵王耐助學基金捐資人代表
尤穎超 福建省廈門實驗國小校長
白 浪 廈門國貿控股公司總經理
葉子青 廈門市同安區教育局局長
葉志良 廈門建發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盧俊欽 集美陳嘉庚教育基金會秘書長
紀清淵 廈門市翔安區教育與文化體育局局長
莊小榮 福建省廈門第六中學校長
劉衛平 福建省廈門集美中學校長
孫弘宇 廈門市土房局副處長
吳偉平 廈門市海滄區教育局局長
吳億年 福建省同安第一中學校長
吳順彬 廈門市政府台灣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蘇宜尹 廈門市教育科學研究院院長
蘇育群 廈門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副主任
沈立心 集美輕工學校校長
李德權 廈門市僑鄉經濟促進會常務副會長
陳 芳 東南融通公關部經理
陳正賢廈門市台商協會副會長
陳閩傑 廈門市第三中學校長
陳國華 廈門市第十一中學校長
陳瑞勤(陳飛) 廈門飛天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總經理
佘 崢 廈門日報社首席記者
張永強 廈門電子職業學校校長
張益河 廈門市政管理局原局長
張順水 廈門市湖裡區教育局副局長
楊 英 廈門英才學校董事長
楊 鷹 廈門海誼教育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邱志江 廈門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辦公室主任
林太原 廈門市歸國華僑聯合會文化聯絡部部長
周君力 福建省廈門第一中學校長
周天賜 廈門市口岸辦原副主任
洪進益 廈門市財政學會會長
胡立鉦 廈門市外來員工子弟學校校長
趙繼容 廈門外國語學校校長
郭允敬 原廈門二附小副校長
倪少林 廈門市公安局退休幹部
章伊君 廈門第六中學退休教師
黃萬永 廈門市經發局原副局長
黃友供 福建省廈門雙十中學書記
黃衛靈 廈門市集美區教育局局長
黃學群 羅成工貿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黃鵬飛 廈門博美家居有限公司總經理
游懷忠 廈門市思明區教育局副局長
蔡模楷 廈門市人民政府原秘書長
熊衍良 廈門市貿發局局長
潘衛星 協勵行(廈門)電氣有限公司總經理
廈門市教育基金會第五屆理事會成員名單(22人)
理事長:
王 榕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副理事長:
張亞梅 廈門市社會科學聯合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
黃守忠 原廈門市教委主任鄧淵源 原廈門市教委主任
林宗熙 廈門市政協台港澳僑委員會原主任
秘書長:張亞梅 (兼)
副秘書長:
張旭紅 原廈門市教委幹部
黃惠民 廈門市教育工會原主席
譚南周 原廈門市教育科學研究所所長
理事:
陳恭椿(常務) 廈門市委組織部原副部長
彭一萬(常務) 廈門市文化局原局長
林華明(常務) 廈門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原主任
(以下按姓氏筆劃排列)
生柳榮 建設銀行廈門分行副行長
朱一民 廈門捲菸廠紀委書記
莊永璋 《閩南兒女》叢書編輯部主編
劉金桂 廈門理工學院原黨委書記
楊益堅 廈門市人大教科文衛委主任
陳建成 廈門第六中學退休教師
陳雅卿 李昭進教育基金管理小組組長
林守章 廈門市委教育工委副書記、廈門市教育局副局長
洪文瑾 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總經理
徐平東 廈門市科技局副局長
賴 菡 廈門市委教育工委副書記、廈門市教育局局長
監事(3人,按姓氏筆劃排序):
王麗雲 王淑景王文斗獎學基金 捐資人代表
陳 申 廈門市教育局 助理調研員(監事召集人)
林彬堯 廈門市教育工會 主席

組織章程

(2011年1月14日第五屆全體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廈門市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福建省、港澳台及海外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中華民族尊師重教優良傳統,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和海內外人士籌集基金,開展資助教育事業的活動,以提高教師社會地位,激勵學生奮發學習,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自願捐贈和贊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廈門市湖濱南路20號基金大廈8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1)制定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條例;
(2)進行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
(3)協助市政府對 尊師重教,捐資興學者進行獎勵;
(4)開展獎教獎學,助教助學和各種有利於尊師重教、有利於提高教學質量,有利於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
(5)接受海外團體或個人的委託,代行管理、使用各種用於發展我市教育事業的基金內或捐贈;
(6)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華人,以及市內外、省內外的友好往來和互相合作;
(7)管理、出租本會房產;
(8)開展基金保值增值業務,投資、創業和資助各種教育公益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本基金會推舉本市、海內外有聲望、對本會熱心支持的人士及對本會工作作出貢獻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創會會長、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等榮譽職務。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擁護本會章程、贊成本會宗旨、熱心教育事業的:
(一)有較高知名度的離退休幹部;
(二)有較大社會影響力、業務能力強的教育界、企業界、金融界人士;
(三)捐資100萬元以上的捐資者代表。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對本會工作建言獻策,行使理事職權;
(二)執行理事會議決議;
(三)積極募集資金,聯繫捐資者;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獎助活動及教育交流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基金會的某些重大事項,因時間性較強,未能等到理事會召開而須及時作出決定的,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會議研究決定,並在下次理事會召開時說明情況,提請理事會追認。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召集和餓主持正、副理事長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帶領理事進行教育基金籌集工作。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優秀教師、學生;
(二)資助特困老師、學生;
(三)資助學校辦學;
(四)獎勵尊師重教單位、個人;
(五)開展教育交流活動;
(六)支付本會辦事機構行政辦公費用、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費用;理事會會議、各種獎助頒發大會、捐贈儀式等活動費用;
(七)宣傳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發動全市幹部、職工的捐款活動;
(二)投資房產,購置固定資產;
(三)參股企業,收購股權,開辦經濟實體;
(四)理財產品1000萬元以上,或有風險性的理事長會議不能決定的 ,提交全體理事會議討論決議。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1)存入銀行生息。
(2)購買債券或有價證券。
(3)固定資產出租增值。
(4)其他國家政策允許的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本年度總收入的70%。其定性為“留本基金”的款項,不得動用本金。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非公用開支不得由本會支付。
本會的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本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指派有關教育社團承接財產,用於廈門市教育項目;
(二)由廈門市教育局指派有關教育機構承接財產,用於學校辦學;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1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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