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87號)和《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委〔2010〕40號)檔案精神,設立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廳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 外文名:xiamenshijiansheyuguangliju
  • 職責調整: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 地點:廈門
  • 主要職責:協調建設和管理領域內綜合性
  • 行政編制:73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領導班子,機關處室,人員編制,直屬機構,其他事項,信息公開指南,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原承擔的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辦公室的職責、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有關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職責劃入市建設與管理局。
(三)加強建築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推進低碳城市建設,改善人居生態環境。
(四)加強稽查執法工作,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
(五)加強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建設與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制定全市建設事業發展戰略;組織、指導、協調建設和管理領域內綜合性、系統性、長遠性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政策的制定;編制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建設系統普法教育、依法治建、城建監察、綜合執法、行政複議並對建設系統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和管理。
(三)負責制訂全市建設系統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科技成果的技術評審、鑑定和推廣工作,指導建設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結構的科研與推廣。
(四)負責編制全市城建投資計畫和城市建設事業維護費等專項經費的使用計畫及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參與城鄉建設規劃的研究和編制,參與城市大中型建設項目的決策與實施;指導、協調全市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綜合協調城市風景名勝區、成片開發區的規劃和建設;組織、協調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服務工作。
(六)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監督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技術規範和標準以及法定程式的貫徹執行;負責全市重點建設項目、大中型建設項目(投資額100萬元以上)和重要紀念性建築、高層建築的初步設計審批;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抗震設防審查、報建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竣工驗收備案等;監督管理建設監理。
(七)負責全市建築市場執法監察,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材料設備等市場;管理全市建築安裝、建設監理、建築裝飾裝修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建設工程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八)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的行政管理。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從業人員資質、資格和商品房開發等;研究制定舊城改造、住宅產業化和城市綜合開發的有關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全市住宅建設、經濟適用房建設及其配售工作;參與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推進城市住房商品化。
(九)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行政管理。
(十)負責全市建築裝飾裝修的行政管理。
(十一)指導、協調、組織全市農村城市化改造及政策研究。
(十二)負責全市城市管理,承擔市城市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政策和制度措施;綜合協調城市管理中涉及市政園林、土地房產、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城市交通、戶外廣告、集貿市場等的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建成區地下水地熱海水的開發利用。
(十四)負責全市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十五)負責全市建築材料和設備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新型建築材料的推廣使用;負責全市沙、石管理。
(十六)領導局屬有關事業單位開展全市建設工程信息管理、城市地下管線地理信息系統管理、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建設工程造價編審管理以及教育和培訓工作;管理並指導行業協會、學會工作;指導各區的城鄉建設與管理。
(十七)負責全市土建中、高級技術職稱的初審、報審。
(十八)指導建設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及授權範圍內的企業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領導班子

姓名 職 務
阮躍國黨組書記、局 長
林樹枝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進征黨組副書記、紀檢組長
林德志黨組成員、副局長
餘江河黨組成員、副局長
吳振志黨組成員、副局長
郭江河黨組成員、副巡視員

機關處室

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行政事務的管理和組織協調,做好後勤保障,處理機關日常文電和對外聯絡;負責新聞報導並指導全系統開展工作;起草局的重要文稿;組織處理人大、政協的提案、議案和意見;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及信息、外事接待工作;負責局信訪、投訴受理和處理工作;負責建設工作會議和局系統協調會、機關行政例會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局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保密和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刊物,協調修訂建設志書等有關工作;指導市城建檔案館、局投訴中心工作。
計畫財務處
組織制訂全市建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編制城市建設維護費及其它專項經費的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和指導行業的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財務工作;指導和監督建設系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並對系統直屬事業單位實行財務統一管理;統一辦理本局行政性收費及價格申報和調整工作,統一辦理上級管理費收文工作,指導和監督局系統單位的行政性收費工作;監督建設行業招商引資、國外貸款、贈款及有限經營權轉讓工作;指導市建設系統會計協會工作。
政策法規處
組織對全市建設行業發展、建設事業體制改革和全市建設與管理工作中帶全局性的重大政策問題進行調研;指導建設行業企事業單位的改革改制;負責監督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負責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查工作和法律性檔案的起草;負責組織對有關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制訂的徵求意見答覆;負責組織建設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建設行政執法和城監執法監察,負責對以局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並監督實施,負責對重大違法案件依法組織查處,負責對局屬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受理和處理行政複議案件;負責本局與外界法律糾紛的處理。
建設協調管理處
負責協調並組織全市建設工程行政許可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市建設工程行政審批許可申辦程式和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受理行政審批申請、協調項目審批中的重大問題、提供審批服務並對審批工作實施督辦;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協調管理;對違反建設工程審批許可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處理;對市建設工程行政審批許可服務工作做出的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指導市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市建設管理服務處工作。
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處
貫徹落實房地產、物業管理服務、房屋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組織制訂並負責實施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房地產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房地產行業的統計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或協調指導城市舊城改造和城市綜合開發工作;貫徹落實住宅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推進住宅產業化和住房制度改革;負責對業主委員會的備案登記管理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房屋使用過程中的裝飾裝修包括變更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裝飾裝修的審查管理;指導市房地產業協會、市物業管理協會工作。
工程建設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監督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並實施監理企業和從業人員資質資格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負責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檢測鑑定管理工作;負責受理和處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指導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市建設工程檢測中心站工作。
建築業處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建設工程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負責建築市場的整頓和規範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報建和招投標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工程造價工作;指導建築勞務市場、勞力管理和崗位培訓工作;負責建安企業、造價諮詢機構、招投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指導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市建築業協會、市造價管理協會、市建築裝飾協會工作。
城市管理處
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城市夜景工程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市政園林、城建監察、環境保護、公安交通等部門實施城市管理各項工作;負責本市建築外牆裝飾的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村鎮建設處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組織編制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小城鎮體系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指導各縣、區村鎮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指導村鎮建設用地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促進新村建設和舊村改造;指導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負責村鎮建設業務幹部培訓、村鎮建設統計和管理;指導受災地區村鎮重建和村鎮遷建工作。
勘察設計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勘察設計、建設抗震設防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和各類開發區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參與編制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決策研究及方案審查;管理全市勘察設計市場,研究制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有關政策及改革方案;負責工程勘察、工程諮詢和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格審查和管理;管理城鄉建設、工業及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協調人防部門檢查督促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負責全市大中型項目、重點建設項目、重要紀念性建築和高層建築初步設計審批;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批及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指導市建築設計院、市勘察設計協會、市施工圖審查機構工作。
建築材料設備處
負責全市建築材料和設備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新型建築材料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本市新型牆體材料的認定、推廣工作;負責建築節能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廈門市沙、石、土資源管理規定》的實施、管理工作。指導市新型牆體材料協會、市建設機械金屬結構協會工作。
科學技術處
指導和監督本系統建設科技法律法規實施和有關政策的落實;組織編制並負責實施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和指導建設行業重點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和建設工程科技引進項目的論證;負責組織建設系統科技成果評議、鑑定、驗收工作;管理和指導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結構的論證、評估、推廣套用工作和建設行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編制與組織實施建設行業技術性規範及標準化管理;組織國際建設科技合作項目交流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工作;指導市建築科研院、市建設系統科學技術委員會、市土木建築學會工作。
政治處
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和局系統幹部、職工的選拔、考核、教育、培訓、交流和管理;負責局系統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資管理和社會勞保統籌;負責局系統老幹部管理、共青團及社團組織管理工作;管理廈門市建設培訓中心工作;辦理局系統出國(境)人員的審核,負責人事檔案管理;負責建設行業各類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資格、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土木工程中級技術職務評審及局系統技術職務評審的初審工作和建設職業技能的培訓鑑定工作。
局機關黨委負責指導和管理局機關黨務、紀檢、工會、共青團、婦女和民眾工作。
根據有關檔案規定,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按照《黨章》、《行政監察條例》履行職責。
總工程師辦公室
研究制定我市城鎮建設科學技術方面的重大指導原則和相關運作規則;參與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論證、研究,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牽頭協調處理建設管理中涉及多部門、多系統、跨專業的重大技術問題;參與處理搶險救災,擔當局領導的技術參謀,或受局領導委派組織指揮現場排險工作;承辦市、局領導委派的有關科技方面的重要工作。

人員編制

市建設與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3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總建築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副總工程師1名和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8名。

直屬機構

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辦公室,機構規格為正處級。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參與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保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編制全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擬訂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及管理政策;負責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審核和配租、配售管理;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調查核實;負責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退出管理;擬訂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界定標準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租金標準,經批准後公布實施;負責市本級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資產的運營管理;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統計工作。
內設:住房管理處、住房建設處(均為副處級)。
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辦公室行政編制為3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制10名)。其中:主任1名(正處副局級)、副主任2名(正處級),副處級領導職數2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水資源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負責對全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及區域外調入水)實施統一管理;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市市政園林局負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建設管理工作;地下熱水、地下礦泉水的開採由市水利局實施前置取水許可,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負責開發利用的審批。上述涉水部門應建立全市水資源管理部門間聯席會議機制,加強協調與配合,協商解決有關涉水問題。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於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條例》編制了《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幫助公民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產和保存機構負責公開,信息公開指南由各單位自行編制。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網站進行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主要通過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網站、電子顯示屏、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並根據需要採取設立政務公開欄、公共查詢室、資料索取點等公開形式,公開政府信息。定期向市檔案館、公告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將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書面或網上預申請向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受理機構遞交《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受理機構: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視窗
受理地址:廈門市雲頂北路842號政務中心3樓C廳11-14號視窗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周一至周四下午15:00-17:00(夏季)14:30-16:30(冬季),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
向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填寫《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表》複製有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索引號、信息名稱、發布機構、內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提出申請的具體方式有三種: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以附屬檔案方式將《申請表》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電子郵件主題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人電子郵件時,應回復受理情況;申請人也可在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網站上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申請表》。
申請人網上申請時,應填寫詳細的聯繫方式,以便受理機構聯繫答覆。對需索取書面政府信息的,應到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獲取。
2、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申請人提供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對需要通過郵寄、快遞等方式獲取不同介質信息的,請與受理機構聯繫,按有關規定辦理。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或更改、補充;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於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參見附屬檔案2。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難等條件的,憑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我局紀檢監察機關申訴、投訴或舉報(辦公地址:廈門市廈禾路362號建設大廈18樓監察室),或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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