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堂區府

教職頭銜。原指羅馬天主教會的某些教牧人員。初以團體方式居住,為主教轄區座堂教會中正式職位的教牧團體成員。現特指主持主教座堂區的世俗教牧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座堂區府
  • 外文名:Canon
11世紀,教宗格列高利七世進行教會改革,在座堂區府之間流行遵守修道生活,發誓遵守清貧或修道規則的教牧人員被稱為“持律座堂區府教牧”,未發誓遵守清貧或修道規則的教牧人員被稱為“不持律座堂區府教牧”。因為大多數座堂的持律座堂區府教牧採取奧古斯丁的守則,故以奧古斯丁教士聞名。在建立許多持律座堂區府的英國,區府教牧更加重視修道規則。天主教會現行的持律座堂區府的修道規則包括拉特蘭(Lateran)、諾爾伯特(Norbertines)、普雷蒙特雷律修會(Premonstratensians)持律座堂區府修道規則。美國和加拿大沒有不持律座堂區府教牧,但在世界其他地區尚有這種傳統。1917年,《天主教會法典》規定不持律座堂區府教牧的責任和特權。他們基本上構成一個區府,對座堂主教提供協助或成為其顧問,並在主教座堂執行神職。在沒有設立區府的座堂區,則由座堂區顧問擔任主教咨問者。主教可以提名名譽座堂區府教牧。現持律座堂區府形成終身領薪的大教堂神職人員,主要負責教會侍奉以及建築。在英國國教會也有不持律座堂區府教牧制度,這種神職人員不領薪,但享有某些特權,肩負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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