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護身福意外傷害保險

平安附加護身福意外傷害保險

平安附加護身福意外傷害保險是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保險契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安附加護身福意外傷害保險
  • 產品類別:附加險 
  • 所屬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申請:主保險契約投保人提出
  • 接受投保年齡:18周歲至55周歲
  • 簽訂前提:簽訂主險契約
契約訂立,契約生效,投保年齡,猶豫期,保險期間,提供的保障,保險金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如何申請領取,受益人,保險金申請,訴訟時效,支付保險費,現金價值權益,現金價值,減額交清,契約效力的恢復,如何解除契約,關注的事項,年齡錯誤,效力終止,主險契約條款,產品釋義,周歲,有效身份證件,意外傷害,交通工具期間,非營業車輛,毒品,酒後駕駛,醫療事故,非處方藥,猝死,潛水,攀岩,探險,武術比賽,特技表演,約定支付日,淨保險費,

契約訂立

契約生效

本附加險契約須與主險契約同時投保。
本附加險契約的生效日與主險契約相同。
本附加險契約的保單周年日同主險契約的保單周年日。

投保年齡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見9.1)計算。本附加險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18周歲至55周歲。

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附加險契約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附加險契約,如果您認為本附加險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附加險契約,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 解除本附加險契約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有效身份證件。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契約的書面申請時起,本附加險契約即被解除,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若您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契約,主險契約必須與本附加險契約同時申請解除。

保險期間

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期間自本附加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7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零時止。

提供的保障

保險金額

本附加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險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加險契約終止。但若被保險人身故前本附加險契約已有意外傷殘保險金給付,則意外身故保險金為基本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後的餘額。
意外傷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造成本附加險契約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或“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所列傷殘程度之一者,我們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鑑定,並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傷殘程度兩項以上者,我們給付各項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傷殘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殘保險金;若傷殘項目所屬傷殘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殘保險金。該次意外傷害導致的傷殘合併前次傷殘可領較嚴重項目傷殘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傷殘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傷殘視為已給付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意外傷殘保險金以基本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的總額達到基本保險金額時,本附加險契約終止。
公共運輸意外身故或傷殘特別保險金——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除按第一項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我們按第一項確定的“意外身故保險金”金額給付“公共運輸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造成本附加險契約所附表1或表2所列傷殘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項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外,我們按第二項確定的“意外傷殘保險金”金額給付“公共運輸意外傷殘特別保險金”。
自駕車意外身故或傷殘特別保險金——被保險人以駕駛員身份駕駛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個人非營業車輛期間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除按第一項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我們按第一項確定的“意外身故保險金”金額給付“自駕車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被保險人以駕駛員身份駕駛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個人非營業車輛期間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造成本附加險契約所附表1或表2所列傷殘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項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外,我們按第二項確定的“意外傷殘保險金”金額給付“自駕車意外傷殘特別保險金”。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險人毆鬥、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
(5)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宮產)導致的傷害;
(8)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藥物過敏或精神和行為障礙(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導致的傷害;
(9)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10)猝死、細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傷害導致的傷口發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蹦極、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附加險契約終止,主險契約同時終止,我們向受益人退還本附加險契約及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主險契約同時終止。

如何申請領取

受益人

本附加險契約意外身故保險金、公共運輸或自駕車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受益人與主險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相同。除另有約定外,意外傷殘保險金、公共運輸或自駕車意外傷殘特別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意外身故保險金、公共運輸或自駕車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申請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意外傷殘保險金、公共運輸或自駕車意外傷殘由傷殘保險金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由雙方認可的醫療機構或有資質的鑑定機構根據本附加險契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或身體殘疾程度鑑定書;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3.3 保險金的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若我們在收齊相關證明和資料後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險金外,我們將從第31日起按超過天數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損失。利息按照我們公示的利率按單利計算,且保證該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 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支付保險費

本附加險契約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您應當在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費必須隨主險契約保險費一同支付,不能單獨支付。

現金價值權益

現金價值

本附加險契約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內的現金價值,您可以向我們諮詢。

減額交清

您可申請使用減額交清功能。即如果您決定不再支付續期保險費,我們將以本附加險契約寬限期開始前一日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後的餘額作為一次交清的淨保險費,重新計算本附加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減額交清後,本附加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會相應減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險費,本附加險契約繼續有效。本附加險契約必須隨主險契約一起辦理減額交清,不能單獨辦理。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加險契約效力中止後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您與我們協商並達成協定,在您補交保險費之日起,契約效力恢復。主險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本附加險契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自本附加險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定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我們解除契約的,向您退還契約效力中止時本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如何解除契約

您在猶豫期後可以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若您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契約,主險契約必須與本附加險契約同時申請解除。您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關注的事項

年齡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書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附加險契約約定 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並向您退還本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我們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效力終止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加險契約效力終止:
(1)主險契約效力終止;
(2)您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契約。

主險契約條款

下列各項條款,適用主險契約條款:
(1)保險事故通知;
(2)宣告死亡處理;
(3)寬限期;
(4)效力中止;
(5)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6)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7)未還款項;
(8)契約內容變更;
(9)聯繫方式變更;
(10)爭議處理。

產品釋義

周歲

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有效身份證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等證件。

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交通工具期間

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指經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以客運為目的的民航班機、輪船、列車(包括客運列車、捷運、輕軌列車)、汽車(包括公共汽車、電車、計程車)。被保險人乘坐客運民航班機時,乘坐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指自被保險人進入客運民航班機的艙門時起至飛抵目的地走出艙門時止;被保險人乘坐客運列車和客運汽車時,該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持有效車票上車時起至被保險人到達車票載明或約定的旅程終點下車時止;被保險人乘坐計程車時,該期間是指被保險人上車時起至下車時止;被保險人乘坐客運輪船時,該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檢票踏上輪船時起至被保險人到達船票載明的旅程終點離開輪船時止。

非營業車輛

指在境內登記、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業性運輸(非營運),且行駛證記載所有人為個人的機動車。登記為非營業性運輸(非營運)的機動車,如從事以牟利為目的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行為,視為營業性運輸(營運)。

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醫療事故

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非處方藥

指在使用藥品當時,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需要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

猝死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出現症狀後24小時內發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的法律檔案、醫療機構的診斷書等,則以上述法律檔案、診斷書等為準。

潛水

指使用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岩

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探險

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於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武術比賽

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特技表演

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表演。

約定支付日

指保險契約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據交費方式確定)的對應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

淨保險費

指不包含公司營業費用、佣金等其他費用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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