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少兒高中教育年金保險

平安附加少兒高中教育年金保險屬於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安附加少兒高中教育年金保險
  • 產品類別:附加險
  • 所屬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年齡:0歲到14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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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信息

產品全名

平安附加少兒高中教育年金保險(分紅型,2004)

產品類別

附加險

所屬公司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契約

契約訂立

“平安附加少兒高中教育年金保險(分紅型,2004)契約”由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險契約”)投保人提出申請,經我們同意而訂立。

契約生效

如果本附加險契約與主險契約同時投保,本附加險契約的生效日與主險契約相同。 如果您在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投保本附加險契約,本附加險契約生效日以批註所載的日期為準。本附加險契約的保單周年日同主險契約的保單周年日。

投保年齡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本附加險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0周歲(指出生滿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嬰兒)

投保年齡

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附加險契約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附加險契約,如果您認為本附加險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附加險契約,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解除本附加險契約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有效身份證 件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契約的書面申請時起,本附加險契約即被解除,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

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期間自本附加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 17 周歲的保單周年日零時止。

提供保障

保險金額
本附加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險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高中教育保險金:被保險人生存至 15、16、17 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我們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高中教育保險金”。
學業有成祝賀金:被保險人生存至17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學業有成祝賀金”,本附加險契約終止。
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契約生效後至其17周歲的保單周年日前身故,我們按照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本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加險契約終止。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附加險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我們向受益人退還本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領取保險金

受益人

本附加險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與主險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相同。除另有約定外,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事故通知

請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內通知我們。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生存保險金申請:由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或其監護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身故保險金申請: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的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若我們在收齊相關證明和資料後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險金外,我們將從第31日起按超過天數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損失。利息按照我們公示的利率按單利計算,且保證該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保單紅利

本附加險契約為分紅保險契約,您享有參與分配我們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餘的權利。在本附加險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每年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若我們確定本附加險契約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於保單周年日分配給您,我們會向您寄送每個保單年度的分紅報告,告知您分紅的具體情況。
您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1)累積生息:紅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們每年確定的利率儲存生息,並於您申請或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時給付。
(2)抵交保險費:紅利用於抵交下一期的應付保險費,如果抵交後仍有餘額,則用於抵交以後各期的應付保險費,但該餘額不計利息。交費期滿後,抵交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3)購買交清增額保險:依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的淨保險費,增加基本保險金額。
如果您在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在本附加險契約有效期內,您可以變更紅利的領取方式,但需填寫變更申請書並經我們審核同意。紅利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按原領取方式已分配的紅利。若在保單年度中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我們會將上一紅利派發日至契約終止日期間的紅利以現金的形式分配給您。

如何支付保費

保險費的支付

本附加險契約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您應當在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費必須隨主險契約保險費一同支付,不能單獨支付。

寬限期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本附加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交的保險費。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後仍未支付保險費,則本附加險契約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現金價值權益

現金價值

本附加險契約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內的現金價值,您可以向我們諮詢。本附加險契約為分紅保險契約,您的保單實際具有的現金價值除保險單上載明的數值之外,可能還包括由於紅利分配而產生的相關利益。由於因紅利分配而產生的相關利益是不保證的且無法事先確定,只能根據每年分紅的實際狀況確定,所以未在保險單上載明。

減額交清

您可申請使用減額交清功能。即如果您決定不再支付續期保險費,我們將以本附加險契約寬限期開始前一日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後的餘額作為一次交清的淨保險費,重新計算本附加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減額交清後,本附加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會相應減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險費,本附加險契約繼續有效。主險契約辦理減額交清時,本附加險契約必須同時辦理減額交清。本附加險契約不能單獨辦理減額交清。

契約效力中止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險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本附加險契約不再參與紅利分配,同時累積生息的紅利餘額從契約中止日起停止計息。

效力恢復

本附加險契約效力中止後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您與我們協商並達成協定,在您補交保險費及其他未還款項之日起,契約效力恢復。本附加險契約復效後,累積生息的紅利餘額重新開始計息。自本附加險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定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我們解除契約的,向您退還契約效力中止時本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解除保險契約

您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您在猶豫期後可以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您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注意事項

年齡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書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附加險契約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並向您退還本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我們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4)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單紅利與實際不符的,我們有權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進行調整。
未還款項
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保單紅利、退還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險費或其他未還清款項,我們會在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給付。應付利息按本條款約定利率計算,但本附加險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效力終止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加險契約效力終止:
(1)主險契約效力終止;
(2)您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契約。
適用主險契約條款
下列各項條款,適用主險契約條款:
(1)宣告死亡處理;
(2)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3)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4)契約內容變更;
(5)聯繫方式變更;
(6)爭議處理。

釋義

周歲
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有效身份證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等證件。
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
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駛證;
(2)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3)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
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淨保險費
指不包含公司營業費用、佣金等其他費用的保險費。
保險費約定支付日
指保險契約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據交費方式確定)的對應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
本條款約定利率
按“計息期間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適用的人民幣6個月期貸款利率平均
值與4.0%之較大者”計算。本條款約定利率為年利率,按年計收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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