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規劃局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

《常州市規劃局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是2014年1月2日常州市規劃局印發的檔案,屬於地方法規。

常州市規劃局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報審程式,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和《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市區範圍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報審、修改、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經批准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定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上,後續的規劃管理工作可以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予以深化完善。
第四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紅線)、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範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五)其他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明確的內容。
第五條組織編制及報審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委託乙級資質以上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草案;
(二)初審。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對草案進行初審;
(三)徵求意見。將草案向社會公示,徵詢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公示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以及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同時,採取審查會、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公眾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四)審議。將草案提交局技術會審會審議,會議明確應提交市規劃審議鑑定委員會審查的,按規定程式報審;
(五)報審。將草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附具相關意見和採納情況等;
(六)公布。控制性詳細規劃自批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在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以及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七)備案。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應按規定上報備案。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可依法對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修改:
(一)因城市總體規劃修改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修改的;
(二)因實施國家、省和城市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等重點工程項目需要修改的;
(三)規劃實施過程中經論證,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時,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可行性報告初審。對申請人提交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可行性報告進行初審;
(二)專題論證。組織專家、相關部門等召開論證會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三)徵求意見。可採取公示、座談、走訪、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四)專題報告。本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專題報告,並附相關意見及採納情況等;
(五)修改、報審。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編制及報審修改方案,其程式按原審批程式進行。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原則上每季度申報一次。
第八條可行性報告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
可行性報告可包括:項目概況、相關規劃情況、書面申請、修改範圍內地塊的策劃方案、修改內容、對周邊區域的影響(交通分析、人口分析、公建配套分析等)、修改建議及其它能充分說明修改必要性的相關材料。
第九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歸檔,並及時將其納入常州市城鄉規劃信息系統。
檔案內容應包括:書面申請、城市現狀調研資料,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專題論證意見、會議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檔案及規劃成果等。
第十條經批准後的專項規劃應逐步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其程式按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程式進行。
第十一條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定期修編、定期評估機制。組織收集、匯總控制性詳細規劃年度執行情況,並向市人民政府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對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編制和修改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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