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學校法

師範學校法,國民政府教育部1932年頒布的師範教育法規。是《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的配套法規。規定以嚴格的身心訓練,養成國小健全師資為宗旨。學制規定為三年,特別師範科一年,幼稚師範科2~3年;師範學校、幼稚師範學校招收初級中學畢業生,特別師範科招收高中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生;分國立、省立、市立、縣立和聯合縣立等幾種;得設立附屬國小、附屬幼稚園;均不收取學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師範學校法
  • 頒布時間:19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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