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

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是經濟倫理學研究中經常涉及到的經濟學術語。“市場失靈”最初是在1956年由美國經濟學家巴托首先使用。市場失靈針對市場萬能的觀念,指出市場機制具有內在的缺陷,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市場機制本身無法消除壟斷,從而無法保證競爭的完全性和徹底性;無法實現經濟穩定、均衡的增長,儘管市場機制最終能夠使經濟趨於均衡,但時滯較長,代價很大(如周期性的經濟危機),無法滿足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求;無法解決收人分配差距過大的矛盾,完全按照市場機制的原則(財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一致)進行分配,就會導致社會成員之間的收人差距過大,從而引起社會的不穩定。“政府失靈”最初是在20世紀70年代由以布坎南為首的公共選擇學派提出的。“政府失靈”針對誇大政府千預作用的做法,指出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同樣有著不可避免的缺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國家對經濟干預過度。即國家干預的範圍和力度,超過了彌補市場失靈和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作的合理需要,結果反而阻礙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如國有經濟比重過大、社會福利水平過高、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帶來的扭曲等等。其次是國家對經濟干預不足,即國家干預的範圍和力度不能滿足彌補市場失靈和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作的合理需要,結果也導致市場機制功能無法發揮(例如缺乏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對基礎設施和高科技產業投資不足,忽視對環境的保護等)。

一般認為,儘管存在著“市場失靈”,但市場機制仍然是配置經濟資源最有效的方式。同樣,儘管存在著“政府失靈但國家干預在市場經濟中仍然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問題的關鍵是如何把市場機制與國家干預有機地、合理地結合起來,儘可能地減少“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從而實現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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