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貝多議會

巴貝多實行兩院制,由參議院眾議院組成。議會有權制定和修改法律。憲法的修改須由眾、參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貝多議會
  • 外文名:Barbados Parliament
  • 來源: 《外國議會簡介》
議會簡史,議會地位,議員選舉,議會職權,議會組織結構,議會辦事機構,

議會簡史

1625年,英國一艘商船登入巴貝多,宣布占領該島。1627年,巴淪為英殖民地直至1966年獨立。1639年,16名土地主被選出組成市民委員會,該委員會不久發展為眾議院。
1652年,巴議院分為眾議院和立法院兩院。當時,法律要求眾議員和選民須擁有一定數額財產。選民財產限額於1884年和1944年分別降至50和20英鎊。1950年巴取消財產限制,年滿21歲的公民享有被選舉權和選舉權。1964年選民法定年齡降為18歲,立法院改為參議院。
1945年,巴劃分為11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2名眾議員。1983年,首都布里奇頓成為獨立選區,眾議院增至24席。1971年改變單選區兩席制,巴按人口重新劃分為24個選區,每區選舉1名眾議員。2003年,巴再次劃分為30個選區。

議會地位

英國女王是國家元首,總督是英國女王代表。立法權屬於議會(參議院和眾議院)。行政權屬於總督。總督任命一位最能得到眾議院多數支持的眾議員(眾議院多數黨領袖)為總理並根據總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長,還任命一位不支持政府的眾議員為反對黨領袖。內閣(政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集體對議會負責。總督可根據總理的建議在任何時候解散議會。如總理的位子出現空缺,總督認為沒有可能在合理的時間內任命一位能獲得議會大多數議員信任的人擔任總理,總督可解散議會。議會解散後90天內,總督應發布命令舉行眾議院大選,並在選舉後儘快任命參議員。

議員選舉

巴實行兩院制,由參議院眾議院組成。參議院21人,由總督任命,其中總理提名12人,反對黨領袖提名2人,7人由總督自行任命,代表社會各界利益。眾議院30人,由普選產生。巴實行成年人普選制,年滿18歲的公民享有選舉權。議員候選人法定年齡21歲,參議員至少在任命前的12個月居住在巴貝多,眾議員必須居住在巴貝多,議員不能是破產的或有精神疾病的公民,不可為除巴以外的任何國家效忠,不得有在監獄服刑超過6個月的記錄,不得有選舉舞弊、叛國等不道德的犯罪行為,不得同時擔任或代理法官、檢察官長或審計官長。議員任期通常為5年,參議院隨眾議院在每屆大選前解散,但當處於戰爭狀態時,議會可延長任期,每次延期不超過12個月,延期總計不得超過2年。

議會職權

議會有權制定和修改法律。憲法的修改須由眾、參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法案可在眾、參兩院提出,但財政法案只能在眾議院提出,並須得到內閣(政府)的同意。如果法案在眾議院連續兩次通過後均被參議院否決,眾議院可將該法案直接提交總督批准,無須經過參議院

議會組織結構

參、眾議長負責主持會議。參、眾兩院享受相似的權力,但參議院權力相對較弱。

議會辦事機構

議會工作人員包括1名書記、1名副書記、幾名秘書及負責財務、安全、圖書、報導、維修和服務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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