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別接觸理論

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AssociationTheory,又稱不同連結理論)是犯罪理論之一,由美國犯罪學家蘇哲南(EdwinSutherland)於1924年的《犯罪學原理》(PrinciplesofCriminology)初次提出。

概念,主要內容,相關知識,參考,

概念

在整個理論的基礎上受到社會學家米德(GeorgeHerbertMead)所提出形象互動理論(SymbolicInteractionism)的影響,在犯罪學上通常被歸為“學習理論”的類別。

主要內容

差別接觸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指出,犯罪行為是否產生,是由於每個人對外在經驗連結(association)的方式不同;當一個人接觸有利於犯罪的定義多於不利於犯罪的定義時,便很可能產生犯罪行為。主要可以析釋為以下幾點:
犯罪是在和他人互動的過程中學習來的結果
犯罪是否發生的關鍵在於人如何連結他和親近團體互動中所得到的經驗
犯罪行為的學習內容包括:犯罪的技巧;犯罪的動機、內驅力、合理化及態度的特別指示
如果人在親近團體中學到有利於犯罪的經驗多於不利於犯罪的經驗,他對法律和犯罪所下的定義便會和他人不同而較易發生犯罪行為
不同接觸的學習,會因為接觸次數的頻度、接觸時間的長短、強度和先後順序等不同而異

相關知識

犯罪學不同接觸理論(差別交往理論)
一個人,對某一犯罪行為,是否應該做,也是由個人「理性」「主觀」的決定.
因此,行為是由個人理性思考後所建構發生,而不是個人非理性下的一種釋放(解除壓力的方式)。
犯罪行為常表現出「需要」和「價值」,但我們卻不能用「需要」和「價值」,做為犯罪原因:
這項原理,基本上,認為犯罪行為與一般行為仍有差別,一般行為可用需要和價值來解釋,但犯罪行為比較複雜,所以,不能用「需要和價值」,解釋犯罪行為.例如,一個青少年偷了一部機車,老師責問他:「你為什麼偷車.」他答:「我需要一部機車.」這時,不能就認為該少年需要一部機車,而導致行竊.因為,如老師再問他:「需要一部機車,為什麼不請爸爸買」他說:「我父母離婚,我爸爸聽說去大陸了!」→喔!離婚才是真正犯罪原因.因此,蘇氏認為,追求財富,社會地位,受挫折,低自我概念等,都不能充分解釋犯罪行為.那犯罪行為如何而來―即個人傾向犯罪的內在力量,超越了不犯罪之力量所引致.
犯罪行為的學習,包括「學習犯罪技術」與「學習犯罪動機,驅力,合理化,態度」。

參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