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招標單位

招標(工程發包)單位通常就是建設單位,我國《招標投標法》中稱之為“招標人”,也就是建築市場上的買方。該法規定: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建設部2001年6月1日以第89號部令發布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
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檔案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
還規定: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複雜程度相適應並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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