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査員工作條例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査員工作條例是1985年1月18日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第83次會議通過。共8條。主要內容:工會小組根據需要設勞動保護檢查員。檢査員由工會小組民主推選產生,在工會小組長領導下工作,任期與工會小組長同。檢查員的職責;組織本組職工學習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和政策,協助班組長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經常檢查各種生產設備的安全裝置和防塵防毒設施的狀況,發生傷亡或中毒事故,立即報告,督促班組長按規定及時領取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組女工的特殊保護工作等。檢查員的權利有: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生產設備、作業環境存在明顯屬大事故隱患,隨時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或會造成國家財產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因進行正常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活動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越級上告,要求嚴肅處理。

檢査員由工會小組民主推選產生,在工會小組長領導下工作,任期與工會小組長同。檢查員的職責;組織本組職工學習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和政策,協助班組長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經常檢查各種生產設備的安全裝置和防塵防毒設施的狀況,發生傷亡或中毒事故,立即報告,督促班組長按規定及時領取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組女工的特殊保護工作等。檢查員的權利有: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生產設備、作業環境存在明顯屬大事故隱患,隨時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或會造成國家財產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因進行正常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活動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越級上告,要求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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