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條例

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條例

《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8年1月12日經崇左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29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條例》自2018年7月15日起頒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條例
  • 批准日期:2018年3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8年7月15日
條例目錄,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附屬檔案,條例解讀,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世界遺產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景觀資源,確保世界遺產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包括分布在寧明縣、龍州縣、江州區、扶綏縣的左江及其支流明江的38個岩畫點以及與其共同構成文化景觀的山體、河流、台地等環境要素。其區域範圍分為遺產區和緩衝區,具體範圍見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
第三條 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協調、保護優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和管理工作,並將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的文化、文物、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旅遊發展、規劃、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實施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總體規劃;
(三)負責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的保護、管理,開展日常監測、巡查等工作;
(四)監督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科學研究、大型娛樂、影視拍攝、旅遊服務等活動;
(五)組織開展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的宣傳教育、科學知識普及等工作;
(六)依法行使有關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委託授權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市、縣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舉報破壞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八條 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總體規劃是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
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應當與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內的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旅遊發展等需要制定專項規劃的,應當與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可持續發展的產業政策。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內森林資源的保護,採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種草以及預防火災、防治病蟲害等措施恢復和培育森林植被,並建立相應的生態補償機制,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在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遺產區、緩衝區設立保護標識和永久性界樁等設施。
第十三條 在岩畫本體和岩畫所依附的崖壁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損壞畫面;
(二)用顏料填繪、補繪、添繪岩畫;
(三)鑿刻新的圖畫、符號及文字;
(四)使用強光直接照射畫面;
(五)擅自搭架臨摹岩畫;
(六)其他損害岩畫或者岩畫所依附崖壁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內的山體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岩畫本體所依附崖壁以外的山體岩面新繪、鑿刻圖畫、符號及文字;
(二)在岩畫依附的山體進行攀岩、探險等活動;
(三)在遺產區的山體新建、擴建墳墓;
(四)其他危害山體、破壞景觀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的左江及其支流明江河段範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采砂、滯留采砂機具等破壞河道和影響景觀的行為;
(二)網箱養殖;
(三)違法排放污染物或者在坡岸傾倒、堆放垃圾、丟棄廢棄物等污染環境的行為;
(四)違規在河堤、河灘經營餐飲或者燒烤;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在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內,除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石、採礦、取土,擅自鑿山開路等破壞景觀和地形地貌的行為;
(二)毀林開墾等破壞植被或者景觀的行為;
(三)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四)規模化養殖畜禽;
(五)修建人造景點或者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六)在遺產區擅自升放熱氣球或者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等飛行器;
(七)擅自移動、損毀界樁或者其他保護標識;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七條 在遺產區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文物保護、小型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緩衝區內的建設項目,其設計方案應當徵求保護管理機構意見,並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內新建的建設項目和民居建築應當符合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總體規劃要求。
遺產區內不得新建民居,改建原有民居不得擴大規模;在遺產區內改建民居,或者在緩衝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民居的,其建築物風格、體量、高度、色調等應當符合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總體規劃要求。
遺產區和緩衝區內已有的建設項目、設施和民居建築不符合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總體規劃,需要進行外立面改造、拆除、外遷或者整改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在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內施工,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保護周圍植被、水體、地形地貌等景觀環境;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和環境原貌。
第二十條 在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內使用船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船舶水污染防治的規定。
沿線碼頭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船舶集中停泊區域收集、處置污染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河道內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制定遺產區船舶和機動車輛管理辦法,嚴格控制進入遺產區內的船舶、機動車輛的種類和總量。
第二十二條 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要求,合理確定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遊客容量和旅遊設施規模,禁止超容量接納遊客和超規模設定旅遊設施。
第二十三條 在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內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垃圾處置、污水和油煙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在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內需要以岩畫本體為背景,進行電影、電視、廣告等攝製活動的,應當與文物行政部門簽訂保護協定,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及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控制和處置措施。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影響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環境安全的項目和設施,應當依法整治,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
(一)在岩畫本體和岩畫所依附的崖壁用顏料填繪、補繪、添繪岩畫或者鑿刻新的圖畫、符號及文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岩畫本體和岩畫所依附的崖壁擅自搭架臨摹岩畫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有文物臨摹圖紙的,依法予以沒收;
(三)在岩畫本體所依附崖壁以外的山體岩面新繪、鑿刻圖畫、符號及文字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在岩畫依附的山體進行攀岩、探險等活動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在遺產區的山體新建、擴建墳墓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在岩畫本體和岩畫所依附的崖壁刻劃、塗污、損壞畫面尚不嚴重的,或者擅自移動、損毀界樁或者其他保護標識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由保護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
(一)違規燒烤的,沒收燒烤工具,處五百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在遺產區擅自升放熱氣球或者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等飛行器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網箱養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妨礙航運、行洪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違法排放污染物或者在坡岸傾倒、堆放垃圾、丟棄廢棄物等污染環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採石、採礦、取土,擅自鑿山開路等破壞景觀和地形地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同時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開採礦產資源的採礦設備,責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毀林開墾等破壞植被或者景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違規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規模化養殖畜禽的,依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內實施違法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一: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四至範圍說明
根據《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總體規劃(2014-2030)》劃定的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內包含遺產區和緩衝區,其遺產區範圍與左江岩畫保護範圍一致,其緩衝區範圍與左江岩畫建設控制地帶邊界一致。
按照左江花山岩畫的分布情況,重要的38處岩畫點主要集中分布在三個片區,三處片區之間相互距離較遠,因此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劃定根據其分布特徵分為三處:從左江流域上游至下游分別稱為“保護區域Ⅰ”、“保護區域Ⅱ”和“保護區域Ⅲ”。其邊界四至範圍劃定如下:
一、保護區域Ⅰ
(一)遺產區四至範圍:
東界自達榮山西北山腳峰頂,沿達榮山、岜為山、岜貓山、牛角山山脊線,經明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緣,經岜坦山、後洲山山脊線,至後洲山南部山腳;
南界自後洲山南部山腳,跨越明江,經坎頭山鞍馬山山脊線,至珠山南側弄納山東側山腳;
西界自珠山南側弄納山東側山腳,經珠山西側山腳線、峺斗山山脊線,沿明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緣,經牆壁山、王龍山、狗山、岜早山山脊線,至岜早山西北山腳;
北界自岜早山西北山腳,經山喊、那勒山脊線,橫跨明江,至達榮山西北山腳峰頂。
(二)緩衝區四至範圍:
東界自弄短山峰頂,經對面山、大龍山、龍達山、弄標山、木湯山、面等山,至後洲山東南山腳;
南界自後洲山東南山腳,至南友高速北側山頂,沿南友高速南側橫跨明江至那利山西北;
西界自那利山西北,經那釘山、尖山、弄梅山、下西山、山塘山、和尚山、達蘭山、山喊山山脊線,至尖山峰頂;
北界自尖山峰頂,橫跨明江,至弄短山峰頂。
二、保護區域Ⅱ
(一)遺產區四至範圍:
東界自山秀山峰頂,沿山秀山東南側山腳,至停秀村東北側左江左岸,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緣,經穠美村北側峰群主峰連線,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緣,穿過百念村所在台地,經黑水河右岸,河岸三角洲,在黑水河匯入左江江口處跨過左江;
南界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緣,經棉江花山西側峰叢主峰連線,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緣,經紗帽山南側峰叢主峰連線,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緣,經三角岩東南側峰叢主峰連線,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緣,經朝船頭山東側峰叢主峰連線,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緣,經三角岩東南側峰叢主峰連線,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緣,經三洲頭山北側峰叢主峰連線,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緣,經朝陽村(兩岸村)北側小路,經對面山與沉香角山東南側峰叢主峰連線,至亭橋後山北側山峰峰頂;
西界自亭橋後山北側山峰峰頂,沿亭橋山峰叢主峰連線線向西北,經寶劍山西側峰叢主峰連線山腳,再經荷村西南側峰群主峰連線,橫跨左江,至左江左岸;
北界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緣,經牛皮岩、湳猛山等左江北岸峰叢沿江主峰連線,至山秀山峰頂。沿山秀山東側山腳線,至停秀村東側左江左岸。
(二)緩衝區四至範圍:
東界自大嶺山西部主峰頂,向南橫跨黑水河,沿馱懷村、馱皮村東側山脈山脊線,至馱皮村東南側高山峰頂;
南界自馱皮村東南側高山峰頂,橫跨左江,沿那麥村西北側山峰群主峰山脊線,經老虎岩等山峰連線,橫跨左江,至白鶴山峰頂;
西界自白鶴山峰頂,沿白鶴山峰群主峰連線向北,經四清村東側,至馬鞍山峰頂;
北界自馬鞍山峰頂,沿呼上山等山峰連線,經馱棉村北側,至大嶺山西部主峰頂。
三、保護區域Ⅲ
(一)遺產區四至範圍:
東界自岜嶺苗山西北側山腳,經岜嶺苗山北側主峰,沿岜嶺苗山東側山腳線,經田錦達山西側峰叢主峰連線,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緣,經渠匡山等沿江峰叢主峰連線至燈草山西北側山腳,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緣,經將軍山東側山腳線,沿酒壺山、隴沖山東北側峰叢主峰連線,經岜獨山東側、東北側峰叢主峰連線,經馱迓村東北側峰群主峰連線,經那馬山、弄豬山周圍主峰連線,經岜嶺山、弄哥八山峰頂連線,至弄哥八山峰頂;
南界自弄哥八山峰頂,經弄哥八山西側山腳,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緣,包括大山岩畫、凌支山岩畫對面台地,經叫華山北側峰叢主峰連線,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緣,經岜晚對山、崖口山所在峰叢沿江主峰連線,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緣,包括執旗山所在峰叢沿江主峰連線、浦瑞村東南側峰群主峰連線,橫跨左江,至馱柏老街村北側山腳;
西界自馱柏老街村北側山腳,經水岩山等沿江主峰連線,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緣,經岜文當山、背後山、叫吞貪山、關刀角山等沿江主峰連線,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緣,經陳坡村、黃坡村東南側、東側小路,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緣,經靈芝山北側峰叢主峰連線,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緣,經舊叫城村北側峰叢沿江主峰與大山主峰連線,至尖山西側峰頂;
北界自尖山西側峰頂,經白作村南側小路,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緣,經高弄山、岩歪山峰頂連線,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緣,經岩歪山峰頂連線,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緣,經岜崩山西側峰叢主峰、白鴿岩、岜望山峰頂連線,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緣,至官音山、竹山所在峰叢沿江主峰連線,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緣,經渠立村東部小路,橫跨左江,至岜嶺苗山西北側山腳下的左江右岸。
(二)緩衝區四至範圍:
東界自林邊山峰頂,經岜嶺苗山東側山腳小路,經田錦達山等沿江第二層主峰連線,經馬鞍山主峰連線,經江漲村南側峰叢主峰連線,經岜白山、渠坎山、大塘山、百靈山、山往山、岜佰嶺山等峰叢主峰連線,經岜佰嶺山西南側山腳線,經岜仔山所在峰叢主峰連線,至山界山峰頂;
南界自至山界山峰頂,經渠舊鎮西側小路,經山濃山南側峰叢主峰連線,沿湘桂線 鐵路北側,經娘佰山、佰僮山、務忙山、熟侖山、岜墳綠山、墳坑隴山等峰叢主峰連線,於叫巷村東側橫跨左江,至岜隴下山峰頂;
西界自岜隴下山峰頂,經隴嶺山所在峰叢主峰連線,經馱柏新街村北側山峰連線,經隴四更山、隴懷山、龍耐山、弄九山等山峰連線,至對面山峰頂;
北界自對面山峰頂,經過顯山所在峰叢主峰連線,經白作村所在谷地西南側山峰連線,經陰山、佰弄山、隴夢山、布尾山、面前山、竹山、岜紅陳山、細山、晚九山、岜皮山等山峰連線,橫跨左江,至林邊山峰頂。
附屬檔案二: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範圍圖(見概述圖)

條例解讀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所有遺產必須有長期、充分的立法性、規範性措施,確保其存在和得到保護。申遺成功前出台的《崇左市左江岩畫保護管理辦法》,主要是規定保護岩畫本體,且該辦法屬規範性檔案,缺乏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因此,將規範性檔案上升為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規,用法律的強制力做後盾保護和延續文化景觀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就顯得極為必要和緊迫。
《條例》對遺產區和緩衝區的項目建設、民居建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遺產區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在緩衝區內的建設項目,其設計方案應當徵求保護管理機構意見,並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遺產區內不得新建民居,改建原有民居不得擴大規模;在遺產區內改建民居,或者在緩衝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民居的,其建築物風格、體量、高度、色調等應當符合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總體規劃要求。”
《條例》明確規定了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的保護範圍、規劃保護、管理利用、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等。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區域包括分布在寧明縣、龍州縣、江州區、扶綏縣的左江及其支流明江的38個岩畫點以及與其共同構成文化景觀的山體、河流、台地、村莊等環境要素。”據《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總體規劃(2014-2030)》,其保護區域範圍總面積達187.71平方公里,分為遺產區(66.22平方公里)和緩衝區(121.49平方公里)。
《條例》對法律責任的設定,上位法已有規定的,不再照搬;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則是結合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實際,按《立法法》規定增設處罰條款。如,《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禁止“在遺產區擅自升放熱氣球或者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等飛行器”,並在條例的法律責任部分相應增設了處罰條款。
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由岩畫本體、岩畫依存的山體、河流、台地(含村莊)等環境要素共同構成,《花山保護條例》根據其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保護措施,並按保護措施重要程度從重到輕進行排序,突出保護這些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之目的。《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分別就岩畫本體、山體、河流、植被、文化景觀區域的保護作了詳細表述。
《條例》明確規範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如,《條例》第四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條例》第五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和管理工作,並將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條例》還明確了崇左市廣西花山景區管理委員會為保護管理機構,通過理順管理職能,著力從制度上解決“誰來管、管什麼、怎么管”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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