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包裝裝潢印刷業管理暫行辦法

《山西省包裝裝潢印刷業管理暫行辦法》在1998.05.20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包裝裝潢印刷業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5.20
  • 實施時間:1998.05.20
經1998年4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包裝裝潢印刷業的管理,促進包裝裝潢印刷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彩色包裝盒(袋)、紙制包裝用品、印鐵制罐、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等。
本辦法所稱印刷經營活動,是指經營排版、制板、印刷、裝訂、複印、影印、列印等活動。
第三條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管全省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市(地)、縣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管理機構(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包裝裝潢印刷業的發展規劃;
(二)調控包裝裝潢印刷企業的總量及合理布局;
(三)調整包裝裝潢產品結構,推動包裝裝潢印刷企業技術創新;
(四)查處包裝裝潢印刷業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五)培訓包裝裝潢印刷業監督管理人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領導。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包裝裝潢印刷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第六條 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包裝裝潢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七條 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應當向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持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印製包裝裝潢印刷品。
第八條 已經設立的出版物印刷企業申請兼營包裝潢印刷品印刷的,應當向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核准,方可印製包裝裝潢印刷品。
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可以從事《印刷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經營活動,但須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應自接到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不予批准的,須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條 設立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經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同意,並報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審核批准後,依法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一條 禁止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
第十二條 包裝裝潢印刷業經營者變更主要登記事項、停業、轉業、合併、分立或者遷移,須經原審批部門審批,並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 印刷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市、縣經濟(貿易)委員會申領廣告宣傳品準印證。
市、縣經濟(貿易)委員會,應按省、市、縣三級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經營活動的管理機構(部門)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分送審批。省、市、縣三級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活動的管理機構(部門)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
廣告宣傳品準印證由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統一印製、核發。
承接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印製的,印刷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證委託印刷單位持有的廣告宣傳品準印證、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 承接商標標識印製的,按照國家有關商標印製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承接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的,印刷企業應當將印製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版、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不得擅自留存。
第十六條 承接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的,必須經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審核;印製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十七條 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不得印製假冒或者偽造他人的商標標識和商品包裝裝潢印刷品,不得印製可能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虛假廣告、說明等宣傳品。
印製包裝裝潢印刷品,須標明印製許可證編號;印製廣告宣傳品,須標明準印證編號。
第十八條 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必須接受所在地市(地)、縣經濟(貿易)委員會的監督管理和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的年度核驗。
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可委託市(地)、縣經濟(貿易)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內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進行年度核驗。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管理機構(部門)應依法加強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包裝裝潢印刷業經營者,不得拒絕和阻撓有關部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進行違法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許可證的印刷企業,擅自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管理機構(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沒收所印製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並處所印製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總定價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管理機構(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印製的印刷品總定價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非法承接印製他人委託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二)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承接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的。
第二十三條 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或者個人,印製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或者國家明令禁止印製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印製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或者非法印製證件,檔案、有價證券等其他印刷品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管理機構(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依據本辦法發放許可證,除按照法定標準收取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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