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評審管理辦法

《山東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評審管理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生產建設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評審
  • 第三章:違規處理
  • 第四章:附則
  • 類型:管理方案
  • 行政區域:山東省
  • 內容:生產勞動建設管理評審方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評審,第三章 違規處理,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提高編報和審批質量與效率,根據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評審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按照《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規定,環境保護部門不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生產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四條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占地面積不足1公頃且土石方量不足1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其他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編制或者委託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能力的單位編制,並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完成並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條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審批管理:
(一)省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
(二)中央立項,依照有關法規授權省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
(三)跨設區的市的生產建設項目。
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批。跨縣(市、區)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由生產建設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土保持方案評審專家專家庫,定期組織對評審專家技術培訓。
第七條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質量情況,將作為對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能力的單位進行服務質量評價的主要依據。

第二章 評審

第八條 生產建設單位申請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土保持方案審查申請;
(二)水土保持方案(送審稿)3份;
(三)其他支撐性檔案。
第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具備包括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符合相關行業規劃或主體工程技術審查的審批檔案等項目立項支撐檔案;
(三)工程取土、棄土(石、渣、粉煤灰、矸石、尾礦等)已分別落實取土場地、存放場地,涉及綜合利用的應當提交有關意向檔案;
(四)水土保持方案格式符合行業技術規範要求。
第十條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生產建設單位提出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審查申請。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或者委託有關機構召開技術審查會,並提前將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送達評審專家。
技術審查會會前應當查勘項目現場。對於建設規模較小、占地類型比較單一的項目,可暫不進行現場查勘。
第十二條 項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主體設計單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應當參加技術審查會,其中方案編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主編人員應當到會。
專家組由水土保持、資源與環境、技術經濟、工程管理和主體工程設計等專業具有相應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
第十三條 召開技術評審會時,生產建設單位和主體設計單位應當介紹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和主體設計的水土保持情況;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應當提供項目現場影像資料,並由技術負責人或項目主編人匯報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及主要內容。
第十四條 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技術審查:
(一)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重要濕地,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選址選線未避讓《水土保持法》規定區域的,或無法避讓《水土保持法》、《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規定區域,方案沒有提出提高防治標準、最佳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範圍要求的;未避讓《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應避讓區域的;
(三)選址選線比選方案從水土保持角度明顯優於推薦方案無明顯制約因素的;
(四)主體工程布局明顯不利於水土保持的;
(五)工程擾動面積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
(六)排棄的棄土、石、渣、粉煤灰、矸石、尾礦沒有綜合利用方案的;確需廢棄、沒有落實存放地的,或存放地設定不符合規範要求的;
(七)取土場地未落實,或取土場設定不符合規範要求的;
(八)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遺漏或者明顯不合理的;
(九)地點、名稱、重要數據、圖表等非技術性錯誤超過5處,明顯粗製濫造的。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對水土保持方案存在的問題進行質詢、評議和討論,出具專家修改意見和審查意見,專家修改意見和審查意見應當經過三之二以上的專家表決同意。
水土保持方案通過技術審查且提出少量修改意見的,可由個別專家進行覆核,覆核專家應當出具書面覆核意見;技術審查會提出修改意見較多的,可適當縮減專家人數進行複審。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審查意見,於法定期限或者承諾期限內作出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決定,技術評審所需時間除外。

第三章 違規處理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審批管理許可權組織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的,給予全省通報批評;作出審批決定的,依法撤銷其批覆決定。
第十八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評價制度,定期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進行服務質量評價,對弄虛作假、偽造、虛報、瞞報數據、泄露商業秘密、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追究責任並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方案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已經取得批準檔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撤銷該項目批准檔案,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山東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魯水保字〔2010〕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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