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涉韓入漁漁船管理辦法

《山東省涉韓入漁漁船管理辦法》屬於政府法規,目的是為加強涉韓入漁漁船管理,提高漁船管控能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涉韓入漁漁船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 發布時間:2018年2月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涉韓入漁漁船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海漁〔2018〕20號
沿海各市海洋與漁業局,廳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涉韓入漁漁船管理,保障漁民切身利益,維護涉韓入漁生產秩序穩定,制定《山東省涉韓入漁漁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2018年2月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涉韓入漁漁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涉韓入漁漁船管理,提高漁船管控能力,保障漁船漁民切身利益,嚴防發生違法違規事件和安全事故,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入漁漁船必須安裝衛星定位、AIS設備並保持設備正常運行,出海作業時應保持全程開啟。漁船射頻標籤須在規定位置安裝並確保標籤有效。
第三條入漁漁船應持有效的船舶證書,鋼質漁船船名號須滿焊,並保持船名號牌清晰、規範。
第四條入漁漁船應在漁船指定位置安裝攝像取證設備,並全程開啟記錄漁船在協定水域韓方一側航行、作業等信息,以備漁業執法機構查詢驗證。
第五條入漁漁船應按規定配備持有合法有效證件的職務船員及普通船員,並按規定配齊消防、救生等安全設施。漁船所屬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入漁船員進行專業培訓,建立入漁漁船船員檔案,實行動態管理,船員如有變動,應及時變更信息。
第六條入漁漁船入漁前,省總隊各直屬支隊要會同市、縣級漁業執法機構對漁船信息終端、安全設備、船員持證、攝像取證設備安裝、配備等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省、市、縣三級漁業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涉韓入漁漁船設備安裝驗收合格證明》上籤字蓋章確認,並提供船長與船東立於船頭的彩色照片,方可發放涉韓入漁許可證。
第七條入漁漁船實行首次出港簽證制度,實施入漁作業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向漁船所在地或停泊地縣級漁港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出港入漁簽證手續。
第八條入漁漁船視頻設備安裝、調試由漁船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入漁漁船船位監控及應急信息由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應指定專門機構或組織24小時值班,對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入漁漁船信息進行處理,並在入漁漁船報進、報出時,通過《山東省漁業安全應急救援指揮系統》確認衛星定位系統正常開機,並確認入漁位置後,方可準予進、出韓方管理水域。
第十條入漁漁船應遵守《中韓漁業協定》關於作業水域、作業漁具、作業時間等規定,不得在漁船上安裝鋼釺、鋼絲網等設施,若裝載許可以外的漁具,須進行隔離並覆蓋管理。
第十一條入漁漁船應按時向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漁船生產情況、韓方執法動態特別是針對我漁民粗暴執法情況等涉韓入漁信息,確保及時掌握入漁情況。
第十二條入漁漁船因違規被韓方處罰時,需通過中國漁業協會繳納擔保金,對通過其他視窗繳納擔保金的漁船,一經發現,按照農業部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海洋捕撈漁船擅自拆卸衛星定位、AIS 設備、射頻識別標籤,或者不能保證設備正常運行的,按照《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於定位設備不正常運行的,立即召回並暫停涉韓入漁通報。
第十四條漁業船舶的船名、船號未按規定刷寫、懸掛,或者遮蓋、塗改、損毀的,按照《山東省漁業船舶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對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無有效的漁業船舶船名、船號、證書的視為“三無”船舶,應依法予以沒收拆解,對冒用他船船名、船號或證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漁業船舶經營者僱傭未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適任證書、專業基礎訓練合格證書的人員上船作業的,按照《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項,每僱傭1人對船東處5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經漁業執法機構調查核實確認,對無《在大韓民國專屬經濟區漁業捕撈許可證》入漁、未經允許進入韓方領海、進入特定禁止水域的漁船,按照《漁業法》第四十二條處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經漁業執法機構調查核實確認,對使用暴力妨礙公務的漁船,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私自買賣、轉讓涉韓入漁許可證的,收回其當年度涉韓入漁許可證,3年內不予受理買賣雙方涉韓入漁申請,按照《漁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經漁業執法機構調查核實確認違規的涉韓入漁漁船,按照規定扣減或取消當年度漁業生產成本補貼並列入違規漁船黑名單。
第二十一條根據各市涉韓入漁違規事件的數量,省廳將扣減該市下年度入漁指標。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