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

山東省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

山東省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4年1月1日
簡介,詳細內容,相關報導,

簡介

山東省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
(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山東省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 :
(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傳承地方文化,弘揚民族精神,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台兒莊古城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台兒莊古城以及相關區域從事建設、保護、管理、經營、遊覽、文化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台兒莊古城,是指棗莊市台兒莊區蘭祺河以東、東城牆以西、北圩溝以南、古運河以北和康寧路以東、古運河以南、運河北大堤以北共三平方公里的區域。
第四條台兒莊古城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
棗莊市人民政府以及台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台兒莊古城的保護管理,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是棗莊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具體實施台兒莊古城的各項規劃和保護措施;
(三)組織研究、整理台兒莊古城抗戰文化、運河文化、魯南文化;
(四)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五)與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七條棗莊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台兒莊古城保護規劃,與文物保護等專項規劃相協調,並納入棗莊市城市總體規劃。
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棗莊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旅遊等部門和台兒莊區人民政府,根據台兒莊古城保護規劃編制台兒莊古城詳細規劃。
第八條編制台兒莊古城保護規劃以及詳細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依法報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台兒莊古城保護規劃以及詳細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經批准。
第十條台兒莊古城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設施,確需維修、改造的,由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循原材料、原工藝、原地工匠的原則,提出實施方案,經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第三章保護
第十一條棗莊市人民政府設立台兒莊古城專項保護經費,專項用於台兒莊古城的保護,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保護經費的使用管理辦法,由棗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台兒莊古城劃分為古城核心區、功能配套區。
台兒莊古城核心區由蘭祺河以東、東城牆以西、北圩溝以南、古運河以北區域組成;台兒莊古城功能配套區由康寧路以東、古運河以南、運河北大堤以北區域組成。
第十三條台兒莊古城核心區現有街巷、水系、建築的空間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築現狀不得擅自改變。
台兒莊古城功能配套區建築的體量、高度、色彩以及形式應當與台兒莊古城核心區風貌相一致,禁止建設與台兒莊古城功能、性質無直接關係的設施。
第十四條台兒莊城區規劃區範圍內應當嚴格控制建築高度,設定重點控制區、過渡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
(一)重點控制區為台兒莊古城城牆向西延伸一百五十米,向北至金光路,向東至東順路的區域,該區域內建築物檐口高度由內向外梯級控制為九至十二米;
(二)過渡控制區為重點控制區外延西至運河大道、北至長安路、東至鴻運路的區域,該區域內建築物檐口高度由內向外梯級控制為十八至二十四米;
(三)一般控制區為過渡控制區外延西至廣進路、北至中心路,該區域內建築物檐口高度限高為三十六米。
第十五條台兒莊古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間手工藝產業屬於台兒莊古城歷史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棗莊市人民政府和台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其加強保護。
第十六條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文物保護規定:
(一)對台兒莊古城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參照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保護;
(二)對台兒莊古城內的古碼頭、古駁岸、古水涵和台兒莊抗戰遺址等進行加固、修繕等文物保護工程,依法報經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三)在台兒莊古城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遵循先行文物調查和勘探的原則,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條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進行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防止過度商業化和娛樂化。
在台兒莊古城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台兒莊古城產業結構和布局規劃,在指定地點和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在台兒莊古城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其店鋪招牌、門面裝修、店內設施、照明燈具和光色應當符合台兒莊古城店鋪裝修管理要求,與台兒莊古城風貌、氛圍相協調,並經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驗收。
第十九條在台兒莊古城進行房屋裝修裝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主體結構,不得損毀房屋外立面以及磚雕、石雕、木雕。
第二十條處置台兒莊古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台兒莊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棗莊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禁止下列影響台兒莊古城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水體內洗滌物品,污染水質;
(二)放養家禽、家畜;
(三)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殘渣;
(四)在建築物、樹木上塗寫、刻畫,未經批准在建築物、公共設施、樹木上懸掛、張貼宣傳品;
(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未作密封、包紮、覆蓋;
(六)臨街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亂堆亂倒建築垃圾;
(七)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向古運河和其他水體排放污水,亂倒垃圾、工業廢渣和其他廢棄物品;
(九)影響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台兒莊古城室外噪聲管理,防治噪聲污染。
在室外開展公益性活動、民眾性民族文化活動、社區活動,應當徵得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三條台兒莊古城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清潔燃料、能源,對排煙裝置採取消煙除塵措施,不得直接燃燒煤炭。
第二十四條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台兒莊古城的古樹名木建立檔案,設定標識。
禁止損毀花草、樹木以及園林綠化設施,禁止占用公共綠化用地。
第二十五條在台兒莊古城內接入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水等設施的,應當經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同意後,按照要求組織施工。
第二十六條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安全管理的重要部位設定安全設施和警示牌,定期對水上、遊覽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遊客安全。
第二十七條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完善公共消防設施。
台兒莊古城內居住、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消防規定設計和建設消防安全系統,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
禁止在台兒莊古城經營或者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八條台兒莊古城及其周邊區域禁止釋放孔明燈、焚燒垃圾和落葉。
台兒莊古城及其周邊區域一百米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節慶活動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在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
任何個人不得在台兒莊古城指定地點以外區域吸菸。
第二十九條除環衛、公安、消防、救護等特種車輛外,其他施工、載貨機動車輛進入台兒莊古城應當經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同意。禁止載客機動車輛進入台兒莊古城。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處置台兒莊古城國有資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水體內洗滌物品,污染水質的;
(二)放養家禽、家畜的;
(三)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殘渣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維修、改造台兒莊古城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設施的;
(二)擅自改變台兒莊古城核心區內現有街巷、水系、建築的空間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築現狀的;
(三)對台兒莊古城的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改變其主體結構,或者損毀其房屋外立面以及磚雕、石雕、木雕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台兒莊古城功能配套區內建設與台兒莊古城功能、性質無直接關係的設施,或者建築的體量、高度、色彩以及形式與台兒莊古城核心區風貌不一致的,由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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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日前出台,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將於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山東省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分為總則、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六部分。條例要求,棗莊市人民政府設立台兒莊古城專項保護經費,專項用於古城的保護,不得挪作他用。台兒莊古城核心區現有街巷、水系、建築的空間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築現狀不得擅自改變。台兒莊城區規劃區內嚴格控制建築高度,設定重點控制區、過渡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台兒莊古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間手工藝產業屬於台兒莊古城歷史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棗莊市人民政府和台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其加強保護。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相關文物保護的規定。
條例還要求,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進行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防止過度商業化和娛樂化。在台兒莊古城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台兒莊古城產業結構和布局規劃,在指定地點和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在台兒莊古城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其店鋪招牌、門面裝修、店內設施、照明燈具和光色應當符合台兒莊古城店鋪裝修管理要求,與台兒莊古城風貌、氛圍相協調,並經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驗收。在台兒莊古城進行房屋裝修裝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主體結構,不得損毀房屋外立面以及磚雕、石雕、木雕。
另外,條例還明確禁止9項影響台兒莊古城環境衛生的行為,制定了相關處罰辦法。對於消防安全,條例中專門指出,台兒莊古城及其周邊區域禁止燃放孔明燈、焚燒垃圾和落葉。台兒莊古城及其周邊區域一百米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節慶活動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在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任何個人不得在台兒莊古城指定地點以外區域吸菸。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台兒莊古城內居住、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消防規定設計和建設消防安全系統,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禁止在台兒莊古城經營或者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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