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物理學會

山東物理學會

l932年8月2日中國物理學會在第一屆年會上批准並宣布了山東大學物理係為中國物理學會團體會員(山東物理學會的前身)。山東省科協成立後,中國物理學會在山東的團體會員,在行政上劃歸山東省科協領導,在業務上仍受中國物理學會指導。1962年8月正式成立山東物理學會。 物理學是支撐整個技術科學的基礎,是科學研究領域最前沿的學科。是技本革命的先導。物理學會是民眾學術團體,對繁榮、發展物理科學,乃至整個技術科學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物理學會
  • 外文名:The shandong Physical Society。
  • 成立時間:1962年8月
  • 地區:山東省
  • 直屬單位:山東省科協
主要任務,學會章程,

主要任務

山東物理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學術團體,是山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物理學工作者活動的舞台,是團結全省物理學工作者的紐帶,是“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實踐者。在四化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主要任務是:
1.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科學水平。
2.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3.為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進行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4.開展繼續教育,幫助科技工作者補充新的知識,進行技術培訓,開展青少年科技活動。
5.開展國際、民間科技交流,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6.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才,上報優秀論文、專著,給予表彰。

學會章程

山東物理學會章程
(山東物理學會第八屆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山東物理學會。
英文名稱:The shandong Physical Society。
縮寫:SDPS
第二條 學會性質:山東物理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物理學工作者的民眾團體,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山東物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學術團體。是國家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學會宗旨:團結組織全省廣大物理工作者,代表和維護物理工作者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會員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實施科教興魯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為提高整箇中華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加速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組織領導:本會接受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省民政管理局及中國物理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駐地濟南市,掛靠山東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充分發揚民主,倡導科學道德和優良學風。圍繞經濟振興和科技進步,獨立負責、積極主動地進行工作。主要業務範圍:
1. 開展科技與教育情況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等重大決策提供預案和建議;
2.對與科技與教育發展相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規章的運行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反映意見和建議;
3.受委託對相關學術領域、技術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調研、可行性論證、技術鑑定等,並提供建議。為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進行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4.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科學水平。
5. 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協同有關單位和部門面向社會開展各種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以弘揚科學精神、宣傳科學思想、普及科學知識、提高科學素質、培養科學能力,造就科學風氣。為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水平服務。
6. 開展繼續教育,幫助科技工作者補充新的知識,進行技術培訓。
7. 開展國際民間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之間的友好往來。
8. 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及科技資料,評選表彰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9. 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會工作、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科技工作者,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把學會辦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山東物理學會會員: 1. 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並有三年以上的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科技工作者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己工作多年,具有本條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技術革新家、自學成才者。 4.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的領
導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凡要求入會者,本人提出申請;
2.由本會會員介紹或本人所在單位、專業委員會推薦;
3.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會員。學會通知入會會員所在單位,並報省科協備案。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3.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積極參加學會的有關學術活動; 5. 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6.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7.按規定交納會費;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9.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後,學會發給會員證;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凡嚴重違反學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會籍。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或協商產生。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訂和修改學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省科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候選人由會員或團體會員推薦,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物理學界有較大影響;
3.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一般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負責財務的管理,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視工作需要設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若干名。
第二十八條 市、地物理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市、地委領導下的科技工作者民眾團體,是山東物理學會的團體會員,業務上受山東物理學會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由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會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學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市地物理學會根據本章程精神,結合各自情況,制定自己的章程。
第四十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止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年 本章程經 2002 年 7 月 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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