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國軍

屠國軍

屠國軍,男,漢族,1960年6月出生,寧夏賀蘭縣人,1978年9月參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曾任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20年3月2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擔保集團原董事長屠國軍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貪污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屠國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屠國軍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寧夏賀蘭縣
  • 出生日期:1960年6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決定逮捕,依法雙開,提起公訴,法庭宣判,

人物履歷

1998年12月至2001年10月,任銀川市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主任
2001年10月至2007年12月,任銀川市商業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
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任寧夏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
2008年11月至2016年10月,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笑體書記
2016年拒喇雅10月至2016年11月,任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任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屠國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決定逮捕

201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屠國軍以涉嫌貪污、受賄罪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9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屠國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屠國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奔棵說拜球;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牟利;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在履行政策性融資擔保職能工作期間,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玩忽職守犯罪。
屠國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店府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監委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屠國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屠國軍涉嫌受賄罪、貪污罪、玩忽職守罪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固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屠國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固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屠國軍利用擔任銀川市商業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寧夏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屠國軍在擔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在企業融拳背殃資擔保工作中,經營管理不當,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有關規定,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告人屠國軍在擔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宣判

2020年3月2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擔保集團原董事長屠國軍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貪污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屠國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間,被告人屠國軍在擔任銀川市商業銀行副行長、寧夏銀行副行長、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按揭業務、融資擔保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21次收受或變相收受他人所送的現金及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88萬餘元。
2008年11月至2016年11月,屠國軍在擔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在企業融資擔保工作中經營管理不當,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制度執行不到位,造成大規模代償。截至2017年6月30日,擔保集團公司擔保貸款代償113戶,代償多主乃頁餘額11.4億餘元,其中屠國軍對寧夏寧滬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貸款擔保項目審批時審核把關不嚴,對風險審核部門及評審委員會揭示項目存在的風險點未予以重視,董事會沒有進一步地討論和分析研判,以傳簽的方式代替召開董事會,致使擔保集團公司為9家存在重大擔保風險的公司提供了貸款擔保,擔保金額為3億餘元,這9家公司擔保貸款到期後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擔保集團發生代償,代償餘額總計1.86億餘元,拖欠委託貸款3217萬元。設項汽此外,法院還查明,屠國軍利用擔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先後4次安排公司綜合辦公室主任朱某為其提供現金總計7萬元,歸個人使用,事後用虛假髮票在公司財務中予以報銷。
法院審理認為,屠國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貪污罪,應數罪併罰,依法予以懲處。案發後,屠國軍能夠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以屠國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屠國軍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庭宣判

2020年3月2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擔保集團原董事長屠國軍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貪污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屠國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間,被告人屠國軍在擔任銀川市商業銀行副行長、寧夏銀行副行長、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按揭業務、融資擔保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21次收受或變相收受他人所送的現金及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88萬餘元。
2008年11月至2016年11月,屠國軍在擔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在企業融資擔保工作中經營管理不當,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制度執行不到位,造成大規模代償。截至2017年6月30日,擔保集團公司擔保貸款代償113戶,代償餘額11.4億餘元,其中屠國軍對寧夏寧滬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貸款擔保項目審批時審核把關不嚴,對風險審核部門及評審委員會揭示項目存在的風險點未予以重視,董事會沒有進一步地討論和分析研判,以傳簽的方式代替召開董事會,致使擔保集團公司為9家存在重大擔保風險的公司提供了貸款擔保,擔保金額為3億餘元,這9家公司擔保貸款到期後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擔保集團發生代償,代償餘額總計1.86億餘元,拖欠委託貸款3217萬元。此外,法院還查明,屠國軍利用擔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先後4次安排公司綜合辦公室主任朱某為其提供現金總計7萬元,歸個人使用,事後用虛假髮票在公司財務中予以報銷。
法院審理認為,屠國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貪污罪,應數罪併罰,依法予以懲處。案發後,屠國軍能夠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以屠國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屠國軍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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