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優先權日

《巴黎公約》第4條A款第(1)項規定:“在本聯盟的任何一個國家正式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註冊申請的任何人或者權利繼受人,從最初的申請日(稱為‘優先權日’)起,在一定期間(稱為‘優先權期間’)內,在聯盟的其他成員國提出的同樣的內容的申請("專利申請日")的應當享有優先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優先權日
  • 外文名:Patent priority day
  • 出處:《巴黎公約》
  • 效力:專利申請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轉換
  • 滿足條件:第一次提出發明創造專利申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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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日效力

1. 以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專利申請的新穎腳淋槳性和創造性的時間標準,使他人在優先權期限內就相同主題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具備專利性。
2. 在優先權日後,與第一次申請主題相同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公開發表或公開使用,不論是申請人自己所為還是第三人所為,都不損害後來提出並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並且也不會給第三人帶來任何權利。
3. 要求本國優先權也可以給申請人帶來便利,申請人可以利用本國優先權在符合單一性的條件下將若干在先申請合併到一份在後申請中提出。
4.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內,實現發明專利申請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互相轉換。

滿足條件

國外

a.優先霉只記權日必須是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請的日期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b.優先權只適用於第一次提出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的內容。
c.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在中國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是譽項殃淋同一人,才有權要求優先權。同一申請人包括申請人的權利繼受人。
d.必須在優先權期間內向中國提出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自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外觀設計在6個月內)

國內

我國《專利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以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為基礎向國務院專利疊院市行政部門提出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本國優先權。雄應
要求本國優先權應注意以下問題:
a.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後申請的申請人和先申請的申請人是同一人。“同一人”包括申請人的繼承人或權利繼受人。
b.本國優先權的規定僅適用於發明或實用新型,不適用於外觀設計。
c.同外國優先權一樣,本國優先權可以要求一項或多項優先權,也可以要求部分優先權。
d.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在後申請提出時,在先申請熱境嘗即被視為撤回。
e.在要求多項本國優先權時,平行將幾項合於一案要求本國優芝催海汗先權可以;垂直互為基礎要求國內優先權則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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