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心理學

審判心理學(forensic psychology)是指法律心理學分支學科。廣義包括刑事審判心理學和民事審判心理學。狹義指刑事審判心理學。通常用狹義。在英、美等國,亦有‘法庭心理學”的別稱,但其研究對象僅限於法庭審理過程中的心理學問題。刑事審判心理學主要研究刑事審判活動中有關人員的心理和行為對案件審理的影響。目的是幫助審判人員正確進行法庭指揮,為作出符合事實與法律的判決提供心理學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判心理學
  • 外文名:forensic psychology
  • 別名:法庭心理學
  • 功能意義:幫助審判人員正確進行法庭指揮
研究內容:(1)刑事訴訟行為及其心理特徵;(2)不同訴訟行為的心理狀態與心理過程;(3)公訴太、辯護人的職業心理,被告人、證人的法庭心理;(4)刑事審判過程中的特殊人際關係及其相互影響;(5)審判人員審理案件時的認知、判斷和量刑的心理過程及心理品質。1906年,法國學者克拉帕雷特最先出版《審判心理學》。之後,德國和義大利學者相繼發表審判心理學專著。民事審判心理學主要研究民事審判活動中有關人員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研究內容主要有:(1)民事審判區別於刑事審判、經濟審判、行政審判的一般心理特徵;(2)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3)民事調解心理;(4)民事審判員的心理品質及法律意識;(5)民事訴訟調查心理、庭審心理、裁判心理;(6)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心理、訴訟代理心理;(7)影響民事審判的社會心理因素;(8)不同民事判決(如給付判決、變更判決、確認判決、對席判決、缺席判決等)的心理學問題。審問學習必須善於提出問題。孔子很讚賞“不恥下問”的精神,如果不善於在學習中提出問題,就不可能取得量佳的學習效果。《中庸》則明確地把“審問之”作為學習過程的一個階段,並強調“有弗問,問之弗知弗措也”。南宋朱熹認為“問之審,然後有以盡師友之情,故能反覆之發其端而可思。”(《四書或問·中庸或問》)從審問的重要性出發,他特別倡導師生、朋友之間“互相詰難”。明王守仁說“以求解其惑而言謂之問”(《傳習錄》中)。在學習過程中.有疑才會去問,有問才能解惑,“問即學也”。歷代思想家、教育家無不重視審問在學習中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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