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

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

為了更好地研究、推廣、弘揚中國標準草書藝術,推動寧夏文化藝術全面建設,為自治區區黨委、政府提倡的“小省區,大文化”建設多作貢獻,經多方協商,我們擬成立“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並申請由寧夏社會科學聯合會與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主管有關業務和實施監督管理,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中國標準草書在寧夏具有深遠的影響。中國標準草書是由中國書法泰斗于右任先生於1936年正式創立發展起來的,並於當年成立了中國標準草書學社。70多年來,標準草書作為中國源遠流長的書法藝術的一個流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特別是上個世紀80年代初,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重視下,中國標準草書學社在大陸組織機構中斷數十年之後,又在我們寧夏掛牌成立,並由於右任先生當年唯一的入室弟子、時任寧夏文史館館長的胡公石先生擔任社長(胡先生和學社機構後於90年代移往江蘇省南京)。中國標準草書學社在寧夏成立後,在寧夏和全國乃至國際產生了良好的影響,也為寧夏的書法藝術和文化建設爭了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
  • 地點:寧夏
  • 相關:于右任
  • 成立時間:1936年
研究會介紹,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八章,賀電,

研究會介紹

二.中國標準草書在寧夏有較好的民眾基礎。由胡公石先生掌旗的中國標準草書學社,經過十多年的辛苦工作,為寧夏培養了一大批標準草書骨幹和愛好者。但是,胡公石先生和標準草書學社調走後,寧夏的標準草書研究和發展就處於一盤散沙狀態。現在成立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不僅是回響自治區黨委、政府“小省區大文化”建設號召的具體行動,同時寧夏也有較好的民眾基礎。如:胡世浩將軍數十年來,一直從事標準草書研究、書寫、收藏和推廣工作;喬華女士原來十多年,一直在胡公石先生身邊從事標準草書研究;張鵬程同志幾十年臨池不輟,堅持研習標準草書;李德明同志也是長期從事標準草書研習,多年前已加入中國標準草書學社;還有戴久林、賀立新等同志也都是中國標準草書的藝術骨幹,他們都在自治區和全國大賽中多次獲獎,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的成立,將會帶動更多的書法愛好者學習、研究標準草書,進而推動寧夏的書法藝術活動和有關文化建設。
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
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成立大會合影
三.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的宗旨。中國標準草書是中國書法史上獨具特色的一個書法流派,在全國和港、澳、台地區以及日本、韓國、東南亞各國等都具有很大的影響。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成立後,要組織全體會員,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弘揚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倡導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在寧夏和全國大力開展標準草書研究和學術活動,促進寧夏標準草書的研究、保護和宣傳,以及與國內及國際間的聯繫、合作與交流,推進中國標準草書書法走向全國、走向世界,使之成為寧夏“小省區大文化”中一個較好的文化品牌,從而為擴大寧夏知名度,促進寧夏文化建設和經濟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
四.工作規劃和目標。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成立後,在寧夏社會科學聯合會和民政廳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下,首先要大力團結廣大標準草書愛好者,相互交流,取長補短,共同為發展中國標準草書藝術多作貢獻。其次,要採取舉辦培訓班、講座等形式,大力普及標準草書知識,深入研究、積極推廣標準草書藝術。第三,適時舉辦全國或國際性的標準草書大賽,為推廣、發展中國標準草書藝術,宣傳寧夏、促進寧夏文化建設搭建平台。第四,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力量,積極整理編輯出版寧夏標準草書各類材料及書刊,以便推廣、鞏固寧夏標準草書藝術發展的成果。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區標準草書書法研究者、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區性、學術性、專業性、公益性、民眾性的非營利性社會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草書書法愛好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組織全體會員,團結廣大標準草書愛好者,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開展標準草書研究和學術諮詢活動,促進寧夏標準草書的研究、保護和宣傳,推動寧夏標準草書與國內及國際間聯繫、合作、交流,推進寧夏標準草書書法走向中國、走向世界。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夏社會科學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駐地設在銀川市利群西街108號二樓,郵政編碼:75000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圍繞于右任先生創立、胡公石先生繼承的標準草書的研究及交流開展以下活動:
(一)宣傳寧夏標準草書的藝術、文化價值及保護標準草書的重大意義;
(二)組織標準草書書法愛好者、研究者相互交流學習;
(三)深入研究寧夏標準草書書法,普及標準草書知識;
(四)編輯出版寧夏標準草書各類材料及書刊;
(五)舉辦寧夏和全國標準草書大賽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在本會業務(標準草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成績和影響;
  4. 團體會員:凡寧夏範圍內對標準草書書法有較強興趣且自發成立的標準草書藝術團體,承認本協會章程並履行義務者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交納當年的會費;
  4.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 可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7. 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展覽等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每年30元,團體會員每年1000元;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特殊原因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經本會書面通知後仍不改正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發現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任免副秘書長;
  7. 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8.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 組織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1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會長、副會長組成(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
  3.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全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政府資助;
  2. 會費;
  3. 捐贈;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區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利用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區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區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後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區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根據民政部頒布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訂。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08年月日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賀電

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成立誌慶,我代表中國標準草書學社表示熱烈祝賀!向會長、副會長及到會的各位嘉賓致以誠摯的問候!中國標準草書學社將與寧夏標準草書研究會攜手合作,為弘揚標準草書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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