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19年1 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條例概況,條例全文,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概況

1990年9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4年9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2011年12月1日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8年11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養老、孝老、敬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以及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依法享有從贍養人獲得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權利,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受社會服務和優待的權利,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倡導全社會尊重、優待老年人。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第五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促進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工作制度,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老齡事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鼓勵各類社會資本投入老齡事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
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老齡工作的組織落實,並明確人員具體負責老齡工作。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養老、孝老、敬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對養老、孝老、敬老、助老的先進典型家庭或者個人予以表彰。
第九條 每年農曆九月為自治區敬老月。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一條 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不得以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或者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經濟上供養老年人的義務,確保老年人享受不低於家庭平均生活水平;對低收入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照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提供生活必需品。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生活上照料老年人的義務,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和護理責任;不能親自照料、護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或者有利於保護老年人權益的原則,委託他人或者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照料和護理。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醫療和護理費用。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義務,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委託他人照料、護理或者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定期探望;未定期探望的,受委託的照料人或者養老機構應當督促其進行探望。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陪護假。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非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不超過七日。陪護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五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扶養能力的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履行扶養的權利。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義務。弟、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兄、姐,有要求其履行扶養的權利。
第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村(居)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定履行約定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老年人依法簽訂遺贈扶養協定或者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其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第十七條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老年人將其名下唯一住房轉讓給子女或者其他贍養人的,子女或者其他贍養人應當保證老年人繼續居住的權利。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生活。
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索取、隱匿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利。
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老年夫婦共同生活的權利。

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並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鼓勵具備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鼓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醫療和健康保險。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逐步擴大老年人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醫用耗材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完善農村和社區用藥政策,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用藥需求,並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資助或者補貼。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重點優撫對象的老年人和低收入高齡老年人、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老年人購買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購買商業保險。
鼓勵老年人個人購買人身健康保險。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經濟困難失能失智老年人護理補貼制度,對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依據其失能失智等級給予護理補貼或者為其購買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並隨著經濟發展不斷擴大補貼範圍,提高補貼標準。
第二十三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待遇、重點優撫對象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喪葬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虛假手段或者不正當方式,欺騙、誤導老年人購買商品、投資融資或者接受服務。
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受理、查處針對老年人的傳銷、詐欺和非法集資等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老年人預防詐欺知識宣傳活動,及時舉報和制止以虛假宣傳、欺詐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銷保健品、食品、藥品、器材等行為。

社會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齡信息化服務,建立老年人狀況和老齡事業發展情況年度監測統計與信息發布制度,提高老齡事業公共服務水平。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全區老年人信息庫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通過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口的分布狀況,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則,為老年人設定交流、健身、休閒、娛樂等活動場所。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類安全制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保障老年人生命財產安全。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老年人營養膳食管理,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飲食。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老年人精神生活和心理健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老年人交流和心理服務提供場所,開展老年人心理健康關愛工作。
提倡老年人通過結對幫扶、鄰里互助等形式進行養老互助。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扶持和發展老年文化教育、體育健身、休閒旅遊、健康養生、精神慰藉等老齡產業。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發展養老服務產業,促進老年消費市場健康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儲蓄、投資等金融產品;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推廣適合老年人的養老保險產品。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年人安全知識和急救技術普及,推進老年人緊急救助、精準定位、健康監測等安全智慧型產品創新和套用。

社會優待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完善優待政策,提高優待水平。
第三十三條 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優待:
(一)公共服務視窗單位、行業等,應當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諮詢引導、優先辦理或者開設專用視窗,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二)到醫療機構就醫,優先掛號、就診、交費、取藥、住院,並免收掛號費;
(三)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不滿六十五周歲老年人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半價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
(四)進入A級旅遊景區免門票,優先乘坐景區內的觀光車等代步工具;
(五)免費或者優惠使用公共體育健身場所;
(六)對一百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月不低於五百元的長壽保健費;
(七)機關、團體和社會組織給予老年人的其他優待。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具體優惠辦法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對落實老年優待的公交企業應當給予相應經濟補助。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擴大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老年人享受優待的範圍,或者提高老年人享受優待的標準。
鼓勵老年人進入旅遊景區購買相關保險。
第三十四條 提倡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文化體育設施在固定時段內向老年人免費開放;鼓勵體育機構定期為老年人進行體質測定,為老年人體育健身提供諮詢、指導和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文化體育場所對老年人提供優惠票價,為老年文藝體育團體演出、排練優惠提供場地。
第三十五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申請提供幫助。對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簡化程式,優先受理,幫助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獲得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條 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應當明示優待服務內容,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向老年人告知有關優待規定,並落實對老年人的優待服務。
新聞媒體應當免費宣傳給予老年人的各類優待。

宜居環境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適宜老年人居住、出行、就醫、養老的設施建設,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引導市場、社會、家庭、個人參與,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加快推進公共場所坡(通)道、電梯、扶手、座椅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相關設施的無障礙改造,在公共場所明顯位置設立無障礙標識,方便老年人出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府補貼、產業引導、業主眾籌等方式加快推進老舊社區、老年人家庭的無障礙改造和建成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負責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條 鼓勵建設老年宜居社區,引導開發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際親情住宅,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開發老年公寓、代際親情社區和適合老年人生活功能的新型住宅給予相應政策扶持。

參與社會發展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老年人社會組織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重視老年人人力資源開發,建立老年人專業人才信息庫,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老年人在自願的情況下,依法從事社會公益、諮詢服務、生產經營、協助調解民間糾紛等力所能及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有毒、有害、重體力、高空、井下、水下、高溫、低溫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老年人勞動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老年人獲得合法勞動報酬,扣減其養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將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加強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方面建設,促進老年教育資源向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
鼓勵各類學校、教育機構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老年遠程教育,建設網路學習平台,開發網路學習資源,設定並開放適合老年人學習的課程,開展老年人教育。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老年教育機構,支持各類文化場館、養老機構開展老年人教育。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通過調解、訴訟要求贍養人、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侵犯老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老年人可以向村(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老齡工作機構請求幫助,也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應當及時受理化解矛盾糾紛;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未依法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或者虐待、遺棄老年人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部門或者組織,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通報批評,並督促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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