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節水型社會建設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節水型社會建設管理辦法》在2012.07.13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節水型社會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7.13
  • 實施時間:2012.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第三章 水資源管理,第四章 節水型農業建設,第五章 節水型工業建設,第六章 節水型城鎮建設,第七章 罰則,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水型社會建設,是指在全社會建立起節水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在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各個環節上,實現對水資源的高效配置、節約和保護,最終實現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節水型社會建設堅持統一規劃、統籌兼顧、分區實施、整體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的領導,履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建立健全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的體制和機制,將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納入政府效能年度考核內容,並將節水型社會建設投入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節約用水激勵和補償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節水型社會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牧、林業、教育、法制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節水型社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創建節水型社會示範縣(市、區)、農業節水示範區、節水型企業和單位。
被列為節水型社會示範建設對象的,在節水型社會建設和節水改造項目或資金方面給予支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把水情和節約用水教育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國小教育的內容,在全社會樹立並增強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的公益性宣傳,並對浪費用水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
下一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應當與上一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及其他相關節水規劃相銜接,與本地區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編制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應當依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按照以供定需原則,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第十條 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目標和主要任務;
(三)水資源狀況、用水現狀和節水量分析;
(四)建設的區域重點與重點領域;
(五)各行業節水的重點工程建設;
(六)投資分析與實施效果評價;
(七)保障措施;
(八)其他與節水型社會建設有關的事項。
第十一條 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經批准的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需要修改時,必須按照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三章 水資源管理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區域外調水、過境黃河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以及水功能區水質監測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負責取用水戶實際取用水量的監測工作,並建立健全水資源信息管理系統和監測站網,為嚴格水資源管理提供基礎資料。
第十三條 自治區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紅線管理、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寧夏黃河水資源縣級初始水權分配方案》和黃河水利委員會分配的年度黃河水取(耗)用指標,結合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量、地下水採補平衡監測結果綜合確定後下達。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畫,對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年度用水效率控制指標、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指標,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牧主管部門綜合確定後下達。
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年度控制指標一經下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暫停或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用水:
(一)取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取水總量接近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指標超出自治區考核標準的;
(四)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低於自治區考核標準的。
第十八條 水資源短缺和地下水超采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調整產業結構,嚴格控制新上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項目。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采地區,新建地下水自備取水設施。
第十九條 自治區鼓勵扶持開發、利用再生水、雨水、礦井排水、苦鹹水等非常規水資源,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建設非常規水處理利用設施。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量不受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計畫限制。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權交易市場。農業用水在水權指標範圍內和工業企業在取水許可有效期及取水限額內節約出的水量,可以通過水權交易市場依法轉讓。

第四章 節水型農業建設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自治區節水型社會建設目標和要求,在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基礎上,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農作物種植結構,配套推廣農業節水項目,控制高耗水作物種植規模,發展高效節水灌溉。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推廣套用以下節水技術:
(一)糧食種植區推廣渠道防滲、水稻控灌、雷射平地和小畦灌溉等節水技術;
(二)設施和特色種植區推廣滴灌、微灌、噴灌等高效灌溉節水技術;
(三)旱作種植區推廣地膜覆蓋、補灌、穴播點灌、注水灌和集雨窖灌等節水技術;
(四)其他可以套用的高效節水技術。
第二十三條 新開發灌區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技術,推廣套用的節水灌溉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節水型產品質量標準,並有節水產品認證標誌。
新增灌溉用水指標通過本行政區域的農業節水改造解決。
第二十四條 農業灌溉遵循以供定需、總量控制、統一調配、計畫供水的原則,實行定額管理。
農業用水超計畫、超定額的,實行累進加價制度。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節水灌溉項目和興建農業節水設施。對農業節水項目和具有節水措施的農業開發項目,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立項。
鼓勵山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興建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攔蓄雨水、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二十六條 鼓勵農民參與灌區農業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形成政府扶持、農民參與、灌區自主經營的農業供用水管理體制。

第五章 節水型工業建設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公布的節約用水投資導向目錄、高耗水產業投資限制目錄和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名錄,引導工業企業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工業布局。
第二十八條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節約用水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降低單位產品水耗。對耗水量高的落後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水污染嚴重的落後工藝、設備和產品,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二十九條 各類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應當推廣廠際循環用水、串聯用水和再生水回用等節水技術,實施統一供水、廢水集中治理、專業化運營模式。
第三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年取水量超過100萬立方米的工業企業,實行重點節水監督管理。對達不到節水標準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水改造。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節水措施方案作為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獨立章節編制,與水資源論證報告同時審查。
節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條件、耗水狀況與對比分析、節水措施、節水效果以及節水設施設計採用的節水工藝、技術特點、方案比較分析、標準和規範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採用節水型的工藝、設備和器具。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節約用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
第三十三條 用水單位應當執行取水定額國家標準和自治區頒布的《工業產品取水定額》,對超計畫、超定額取用水的,實行累進加價制度。

第六章 節水型城鎮建設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改造以及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的建設,提高再生水管網覆蓋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開展城市節水工作,推廣普及節水型生活器具。
第三十五條 對機關、學校、醫院、商場、科研院所、大型文化體育場館、賓館、飯店、洗車、洗浴等用水單位,實行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年用水量超計畫超定額標準的,嚴格實行階梯式水價制度和累進加價制度。
供用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管網、用水設施的管理和檢修,防止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三十六條 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和規模較大的居民小區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設施,提高非常規水源的利用水平。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築,應當採用符合標準的節水器具,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現有建築通過節水改造逐步提高節水器具普及率。
第三十八條 在再生水供水區域內,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單位內部景觀用水和洗車場、建設施工以及住宅小區非生活用水,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標準的再生水。
城市園林、住宅小區以及企事業單位綠化應當選用耐旱型樹木、花草,採用噴灌、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不得採用耗水量大的灌溉方式。
第三十九條 高耗水服務業未採用節水設備或者未建節約用水設施的,應當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約用水技術改造。
第四十條 城市施工降水應當採用帷幕隔水技術,綜合利用抽排出的地下水。降水應優先用於施工工地的各類用水以及綠地、景觀及環境衛生用水。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並限期關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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