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的唯心主義

“實踐的唯心主義”是馬克思的唯物史觀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指那種自以為能夠決定社會存在(市民社會)的“實踐的意識”(社會權力),即剝削階級的國家。其中,“唯心主義”一詞表示這類國家顛倒了公共權力對市民社會的關係,把它對社會生活的領導變成了對民眾的經濟剝削;“實踐的”一詞則表示藉以進行剝削的手段是暴力實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實踐的唯心主義
  • 含義:馬克思的唯物史觀中重要概念
  • 目的:揭示上層建築首領國家本質
  • 地位:歷史上第一種形式唯心主義
簡介,理論困難,定義,歷史起源,

簡介

實踐的唯心主義是歷史上第一種形式的唯心主義,馬克思用它來揭示作為上層建築首領的國家的本質。

理論困難

關於唯心主義(Idealismus)這一概念,恩格斯在《終結》一書中曾下了一個著名的定義:“全部哲學,特別是近代哲學的重大的基本問題,是關於思維和存在的關係問題。……哲學家們對於這個問題的不同回答,把他們自身分成兩個大的陣營。那些主張精神而非自然界是本原的人,……組成唯心主義的陣營。另一些把自然界看作本原的人,則屬於唯物主義的各種學派。”這裡,“唯心主義”指哲學兩大派別中的一支。的確,“唯心主義”一詞的發源地屬於哲學的領域,其詞根idea便來自柏拉圖哲學的中心概念——Idee(理念);Idealismus(唯心主義)一詞若直譯便是“理念主義”。
另一方面,把唯心主義同建立在對思維存在之關係的特定解答上的世界觀聯繫起來雖然是有歷史根據的,卻並不意味著可以把這種聯繫絕對化,以至於認為唯心主義這個概念只能用在哲學領域之中。稍後我們將看到,哲學唯心主義不過是次生的唯心主義。然而,把它同某種特定世界觀的聯繫固定化的做法似乎已習以為常。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我們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解深度。下面的事情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馬克思恩格斯在《費爾巴哈》中有這樣一段話:
daβdieBedingungen,innerhalbderenbestimmteProduktionskr@①fteangewandtwerdenk@②nnen,dieBedingungenderHerrschafteinerbestimmtenKlassederGesellschaftsind,derensoziale,ausihremBesitzhervorgehendeMachtinderjedesmaligenStaatsformihrenpraktish-idealistischenAusdruchhat,……
它的中文版譯文如下:
那些使一定的生產力能夠得到利用的條件,是社會的一定階級實行統治的條件,這個階級的由其財產狀況產生的社會權力,每一次都在相應的國家形式中獲得實踐的觀念的表現,
我以巴黎社會出版社德法對照版的《費爾巴哈》中的德文原文為依據,參考對照頁中的法文譯文,把它翻譯如下:
那些使一定的生產力能夠被利用的條件,是社會的一定階級的統治條件;這個階級的由篡奪而來的社會權力,在歷次的國家形式中都得到了實踐唯心主義,的表達,……(註:馬克思此處所用praktisch-idealistisch一詞,在德語中稱為“帶連詞號‘-’的複合形容詞”。被連詞符號連線起來的兩個形容詞之間可能的詞法關係有:並列關係,同位關係,限定詞(前者)對基礎詞(後者)的修飾關係,等等。第三種情況在德語中極為常見(參見:竇學富·帶連詞號“-”的德語複合形容詞詞義分析。德語學習,1996.(5).34-38.)。從praktisch-idealistisch所處的上下文來看,該複合形容詞屬於第三種情況。據此,本文將它譯為“實踐唯心主義的”。它的詞法涵義是:與之相應的複合名詞為“實踐的唯心主義”或“實踐唯心主義”。)
按照編譯局的譯文,這段文字有三層涵義:1.一定的生產力水平是階級統治的物質條件;2.統治階級的權力來自其“財產”;3.作為國家的社會權力是一種“實踐的觀念”。
按照譯文,也可以劃分出三層涵義:1.一定的生產力發展為階級統治提供了物質條件上的可能性;2.把這種可能性變為現實的主體條件是:在社會分工中履行公共職能的那個階級,憑藉工作之便,把公共權力變成了謀取階級私利的工具,從而成為社會的統治階級。馬克思用Besitz一詞來刻畫這個轉變過程(譯之為“篡奪”(註:Besitz是由及物動詞besitzen轉化而來的名詞。它的基本義是“占有”,“占據”,引申義是“占有物”,“財產”。馬克思在此使用的是該名詞的本義:“占有”。他在《費爾巴哈》中涉及“財產”這一概念時使用的是另一個較正式的名詞Eigentum。Besitz在語義上要求一個賓語,以表示“對…的占有”。這個邏輯賓語在文中由Macht(權力)一詞承當。所以,對照頁中的法譯文把Besitz譯為及物動詞Posséder(占有)。Bestiz被馬克思用來描述這樣一個歷史過程:社會權力最初並不是行使權力的那個分工集團的私有物,但該集團卻利用履行社會職能的機會“占有”了這個權力,更確切地說,“篡奪”了這個權力。因此,他在後來用英文寫作的《法蘭西內戰》中,用usurp(篡奪)一詞來描述這個公共權力被剝削階級化的過程。參見:馬克思·馬克思恩格斯全集.柏林:Dietz出版社,1978.(I,22).56。);3.對公共權力的這種階級性質的“占有”或“篡奪”,使得社會權力轉化為政治權力即國家。經歷了這一重大轉變的社會權力,無一例外地具有“實踐的唯心主義”之性質。
比較這兩段譯文,二者對第一層涵義的理解是相同的。編譯局譯文中的後兩層涵義恐怕都有違背原意的不妥之處。第二層涵義的失誤在於,沒有注意到在短語derensoziale,ausihremBesitzhervorgehendeMacht中,Besitz和Macht之間在語義邏輯上有一種動賓關係。相形之下,德法對照本中的法譯文則以法文慣有的嚴謹性和準確性將它譯為:lapuissancesocialedecetteclasse,découlantdecequellepossède。頗得德文原文的真意。第三層涵義的誤譯似乎不是一個語言問題,而是受阻於一個令人困惑的理論問題。譯者並非不識idealistisch這個詞的正常所指,令他不理解的恐怕是複合形容詞praktisch-idealistisch所要表達的思想。按照該複合詞正常詞意和所處的上下文,應譯為“實踐唯心主義的”。然而,根據哲學界的現有思考模式,唯心主義必定是同純粹思想有關係的,絕不能把它同國家機器這一類以暴力實踐為形式的事情聯繫起來。於是,便全然不顧idealistisch(唯心主義的)和ideell(觀念的)是兩個意義十分不同的詞這一事實,將前者強行譯為後者(大概由於兩者都有相同的詞根Idee之緣故吧)。這種削足適履式的翻譯錯誤從一個側面說明,多年來,我們對“唯心主義”這個概念的理解比較狹窄,只知其一(哲學唯心主義),不知其二(非哲學形式的唯心主義)。因此,有必要重新檢討現行教科書中關於唯心主義的概念,以使它能夠適用於像國家這樣的非純粹精神的現象。

定義

從上面我們對praktisch-idealistisch的翻譯和詮釋中可知,唯心主義並不是哲學領域裡獨有的現象。那么,這個“實踐的唯心主義”是如何定義的呢?它與哲學唯心主義的關係又是怎樣的呢?馬克思在《費爾巴哈》中的另一段話為此提供了一個基本的線索
對現存經濟界限的這種唯心主義的表達(idealistischeAusdruck),不僅僅是純粹理論上的,而且也存在於實踐的意識(praktischeBewuβtsein)當中;就是說,使自己獲得獨立並同現存的生產方式對立的意識,不僅構成宗教和哲學,而且也構成國家。
這裡,人們的社會意識被分成兩大類:實踐的意識和理論的知識。公共權力或國家被歸之於實踐的意識。這個分類對於擴展唯心主義這一概念至關重要。因為,既然公共權力的一般本質是意識,那么,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它就可能變成唯心主義化的權力——國家。唯心主義的概念只有對於意識這種第二性的事物才是有意義的。
根據這段話所蘊含的廣義唯心主義的定義,與哲學唯心主義定義中的“存在”(自然界)相當的角色是“經濟界限”(社會化的自然),也可稱之為“社會存在”;而與“思維”(精神)相當的是“意識”,包括理論的意識(如哲學)和實踐的意識(如社會權力)。可以看出,這個意識對社會存在的關係,與狹義的唯心主義定義中思維對自然存在的關係在結構上相似,即廣義的關係是對狹義的關係的擴展。因此,可以用這個擴展了的思維對存在的關係來定義不同形式的唯心主義。不難構想,在這個廣義的關係中,如果意識的任何一個分支脫離了客觀存在,即實現了“自我獨立”,把自己構想為第一性的東西,便構成了意識對存在的“唯心主義表達”:或者是理論上的唯心主義,如哲學;或者是實踐上的唯心主義,如國家。前者是我們在狹義的定義中已經熟悉的,而後者正是廣義的定義所要規定的。
總之,實踐的唯心主義就是“主張”實踐的意識決定社會存在的那種唯心主義。這個自以為能夠決定社會存在的“實踐的意識”即國家。由於這個概念對我們來說還比較陌生,因此,在對它的理解上還有一些難點有待澄清。例如,實踐的唯心主義究竟是如何“主張”社會權力為第一性的呢?是否由當權者在民眾集會上大聲宣布:“公共權力決定社會生活”,這個權力便唯心主義化了呢?果真如此,政治唯心主義同哲學唯心主義就沒有任何區別了。要弄清楚二者的區別(以及聯繫),又涉及到被唯心主義的抽象定義所掩蓋著的具體內容到底是什麼這一重要的問題。
原來,當實踐的唯心主義“主張”公共權力為第一性事物的時候,並非象哲學唯心主義那樣以純粹理念為中心(本體)來構造一個哲學思辨的體系,從而用抽象概念的語言來說出其唯心主義;實踐唯心主義的獨特之處就在於,它以公共權力(實踐的意識)為中心來構造一個政治統治的體系,進而用政治行動的語言來“說出”其唯心主義。這意味著,作為實踐的意識,國家權力既是意識的主體,又是行動(實踐)的主體,一身而二任。該權力的行動指南是某種由悠久的掌權經驗積澱而來的政治本能,使得它在能夠理論地編造出“公共權力是第一性的”這一信條之前,就早已經在本能地如此行動了。至於如何從理論上來為這個原始的、粗俗的唯心主義辯護,那是很久以後才產生的哲學唯心主義的任務。可見,實踐的唯心主義是理論的唯心主義之祖。從實際操作的角度看,構造一個哲學思辨的體系,詞語概念和思辨技巧是基本的要素;但是,要構造一個政治統治的體系,不僅需要武裝的人們,而且也需要物質性的附屬物,即監獄和各種強制機關。維持這些統治要素的開銷是很大的。於是,全體社會成員便被強行徵收所需要的財物,這就是捐稅。作為整個社會生活都必須為之低頭就範的統治費用,捐稅的出現是公共權力唯心主義化的基本標誌。表明,以國家形式出現的公共權力已經凌駕於整個社會生活之上而獨立,變成了虛假的第一性的東西。隨著這個政治統治體系的發展擴大,甚至連捐也不夠用了,國家便發行期票,以國債的方式借款。再接下來,更有那純屬國家單方面行為的赤字預算,卯糧寅吃……與此同時,當政府官員的薪金不夠用時,損公肥私,貪污受賄便在所難免。

歷史起源

如前所述,實踐的唯心主義是作為“實踐的意識”的社會權力對於一定經濟基礎的唯心主義表達。馬克思把這個經濟基礎稱之為“現存的經濟界限”、“現存的生產方式”,或“市民社會”。追溯這些物質基礎的形成和發展,是理解實踐的唯心主義這一概念的前提;而勞動的分工則是問題的關鍵之所在。分工是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反過來,分工又成為社會前進的基本動力。最初,只有以男女的自然條件為基礎的一些簡單分工。隨著經濟生活的擴展,工商業勞動逐漸從農業勞動中分離出來;後來,又出現了商業勞動工業勞動的分離。這樣,以農業生活為自然前提,以工業和商業生活為主要內容的經濟活動,便構成了市民社會的基本面貌。此外,在工業和商業各自的領域中,又有許多具體的分工。另一方面,由不同的分工部門組成的市民社會是一個有機的整體。這就是說,分工也就意味著必須有某種公共機構來管理、協調不同的分工部門,維護社會生產和生活的秩序。這個基於社會共同利益的管理機構,即是國家權力的萌芽。
公共權力固然是由勞動的分工所造成的市民社會共同利益的反映;然而,作為不同的分工部門的協調者、管理者和集體安全的保衛者,這個公共權力機構本身就是一個全新的社會分工部門。並且,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這個新部門也在擴展:在量上越來越大型化,在質上越來越獨立化。表明,一個與市民社會相分離的專職權力機構正在形成。與此同時,社會生活和公共事務的日益複雜化,產生了對相關知識和技能(如書寫,測量,計算等)的需要。於是,從作為“實踐的意識”的管理部門中,分化出來一些專門從事“純粹的意識”的子部門。至此,勞動的分工走到了一個質的關節點,出現了物質勞動和精神勞動完全分離的社會大分工。經過這個分工,原來站在社會之中行使社會公共職能的那一部分人脫離了直接的物質生產,開始站在社會之上,專門從事經濟生活的領導、社會秩序的維護和科學藝術的創造等屬於精神生產的活動。這部分人便成為社會的統治階級。其餘的大多數人則繼續停留在物質生產的各個部門,用生命的大部分時間來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以保證除了生產出維持自身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資料外,還要生產出維持精神生產的部門生存所必需的勞動產品。這些人數眾多的社會成員便淪為社會的被剝削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物質勞動和精神勞動的社會大分工,造成了極為重要的歷史後果:在精神勞動(或意識生產)的若干分支機構中,執掌公共權力的那個部門通過對權力的篡奪,率先演變為凌駕於社會之上的獨立機構,把對社會的領導變成了對民眾的經濟剝削;並動用軍隊警察監獄等暴力工具來保衛這種統治階級的私利。這樣一來,在公共權力(實踐的意識)和市民社會(經濟基礎)之間的關係上就產生了一種頭足倒置的怪現象:本來是第二性的、作為社會公僕的公共權力由於把自己的利益置於整個社會的利益之上,從而將自己變成了虛假的第一性事物,變成了社會的主人。這個利用組織化的暴力作為其生存手段的唯心主義就是國家,即剝削階級用來保衛自己的經濟利益的暴力機關。可見,“實踐的唯心主義”這一概念深刻地揭示了國家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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