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康社

容康社

容康社,男,壯族,1958年12月出生,廣西寧明人。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廣西南寧市政協黨組副書記。

2017年8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寧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容康社進行公開宣判,認定容康社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十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容康社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容康社
  • 民族:壯族
  • 出生地:廣西寧明
  • 出生日期:1958年1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2002年09月—2006年06月,馬山縣縣長。
2006年06月—2009年11月,隆安縣委書記。
2009年11月—2011年05月,南寧市邕寧區區委書記。
2011年05月—2011年09月,南寧市委副秘書長。
2011年09月—2016年06月,南寧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2016年06月—2016年08月,南寧市政協黨組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8月15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廣西南寧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容康社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6年11月8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訊息: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南寧市政協黨組原副書記(副廳級)容康社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容康社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容康社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7年5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容康社(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容康社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容康社,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容康社利用擔任馬山縣縣長,隆安縣委書記,南寧市邕寧區委書記,南寧市委副秘書長,南寧市委常委、統一戰線工作部部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容康社在擔任馬山縣縣長期間,超越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6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南寧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容康社受賄、濫用職權一案。被告人容康社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492.4161萬元;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300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容康社先後利用其擔任馬山縣縣長,隆安縣委書記,南寧市邕寧區委書記,南寧市委副秘書長,南寧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的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等事項上,分別為南寧市荒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顧某等七人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492.4161萬元;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容康社在擔任馬山縣縣長期間,違反國家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能減免和擠占挪用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規定,決定將廣西中星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以“市場建設資金”的名義全額返還給該公司,造成國有土地資產300萬元的重大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容康社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492.416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容康社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容康社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及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就公訴機關指控容康社受賄、濫用職權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及自書材料等有關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質證,並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容康社對指控的受賄及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歷經4個多小時後結束,法庭宣布該案擇日宣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