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經濟發展環境投訴受理中心

宜都市經濟發展環境投訴受理中心

宜都市經濟發展環境投訴受理中心是宜都市政府的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履行職責等。許可權、運行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都市經濟發展環境投訴受理中心
  • 外文名:Urban economic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complaints acceptance Center
  • 類型:政府機構
  • 地點:宜都市
  • 職責: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履行職責等
職責介紹,相關許可權,運行規程,承辦程式,辦理時限,

職責介紹

(1)受理並調查處理影響國有、集體、外來投資和私有經濟有關發展、建設工作問題的投訴;違反職業道德規範到企業及個私工商戶吃、拿、卡、要、報的行為;公務員以權謀私或不作為的行為;違反有關法規,利用行業和部門優勢以及地域優勢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干擾、破壞經濟建設及正常生產秩序的行為。(2)承辦對市直有關涉企服務經濟建設情況的民主測評工作。(3)調查並督促行政執法部門、經濟管理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政策法規辦事。(4)宣傳並指導國有、集體企業、外來投資者、個私業主合法經營,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供準確、有效的法規知識服務;接受諮詢和求助。(5)依據查明的事實,對照政策法規,對輕微違法違紀人員和行為予以糾正,建議對具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懲處。

相關許可權

(1)檢查權。檢查執法部門和經濟管理部門是否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依政策辦事。(2)調查權。依照投訴和領導交辦事項,根據工作需要,組成調查組獨立開展調查工作。(3)通報權。依據調查事實,建議並督促相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違法違紀人員或單位予以處罰,並視情在一定範圍內給予通報。(4)處置權。批評教育違法違紀人員,責令輕微違法違紀人員和單位寫出檢查或悔過書,限期整改等。

運行規程

承辦程式

中心按“受理、分類、調查、處理”程式承辦投訴件。
①受理:中心通過投訴電話、投訴信函、投訴接待、下訪了解等形式,接受投訴。
②分類:受理的投訴件實行專人登記、記錄,並按時間要求、辦理部門、問題性質等及時分類。
③調查:對一般投訴件,由中心轉有關部門、單位調查核實;對較重要的投訴件,由中心直接負責調查。中心組織調查,須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調查結果形成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由“事實經過、原因分析、造成後果、處理建議”等四部分組成。
④處理:一般性投訴件由中心有關轉有關部門、單位處理;中心的處理建議以“處理建議函”形式送達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辦理。中心對重大投訴件和對部門、單位或個人的重大處理建議,須提交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研究同意後,按單位和幹部職工的行政隸屬、管理許可權處理。

辦理時限

投訴受理中心承辦投訴件務求及時、高效。
①中心對受理的投訴件,必須在受理次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提出承辦意見。②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對投訴受理中心轉來的投訴件,必須在收件次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並通報投訴受理中心;必須在辦理完畢後的第1個工作日內向投訴受理中心通報辦理結果。③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收到投訴受理中心“處理建議函”後,須在收函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將情況通報給投訴受理中心。④及時向投訴人反饋辦理結果。自接到投訴後,投訴受理中心或具體受理部門、單位、個人應於15天內將辦理結果回復投訴人,情況複雜或特殊的,可延長7天;投訴人對回復不滿意的,可要求回復者或投訴受理中心複查一次;投訴複查應在7天內作出回復,情況比較複雜或特殊的,經批准可適當延長。⑤有關部門、單位、個人對投訴受理中心交辦的投訴事項,應及時辦理。對弄虛作假、拖延推諉或者不按照規定辦理投訴事項的,由投訴受理中心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由投訴受理中心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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