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水利局

宜春市水利局是宜春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最佳化配置,主管全市防汛防旱,是涉水事務的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全市水務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水利局
  • 外文名:water-control bureau of YICHUN
  • 地區:宜春市 
  • 類型:政府部門
  • 職能:擬定節約用水政策
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機構職能,領導成員,政務公開指南,

內設機構

1、秘書科
2、計畫財務科
3、水利建設與管理科
4、農村水利科
5、水政水資源科
6、水土保持科
7、科技教育科
8、宜春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9、紀檢組(監察室)

直屬機構

1、市水政監察支隊
2、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
3、市水土保持監督監測站
4、市農村水利管理站
5、市水利建設管理站
6、市錦惠渠工程管理局
7、市潦河工程管理局
8、市江河管理局
9、贛西土木工程勘測設計院

機構職能

1、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解釋並監督實施。
2、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
3、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4、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5、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市區間的水事糾紛。
6、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協調防洪保全資金和水利建設基金的徵集管理。
7、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重要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國家和部省頒發的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的實施。
8、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市管涉河建設項目審查和河道采砂管理;組織、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市區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
9、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以及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10、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工作。
11、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負責徵收水保規費;歸口管理農村“四荒”資源的開發治理。
12、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
13、承擔市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組織市內主要江河湖泊、分蓄洪區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市防汛指揮系統及水利信息化建設工作。
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領導成員

李萬文,男,漢族,1961年8月出生,江西靖安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本科學歷,水工專業。現任宜春市水利局局長。
歐陽珠,男,漢族。1958年4月出生,江西萍鄉人,198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8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軍轉幹部,正團職。現任宜春市水利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易志明,男,漢族,1962年10月出生,江西宜春人,1991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過工作,本科學歷,水工專業。現任宜春市水利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黃少波,男,漢族。1964年12月出生,江西宜春人,199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水工專業。現任宜春市水利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劉啟明,男,漢族。1964年12月出生,江西宜豐人,1987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9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水工專業。現任宜春市水利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周海濤,男,漢族,1965年9月出生,江西豐城人,199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8月參加工作,本科學歷,水工專業。現任宜春市水利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政務公開指南

一、單位名稱:宜春市水利局
二、單位地址:市行政中心宜陽大廈中座1650室
三、辦公室電話或政務公務監督部門
五、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解釋並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
(三)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市區間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協調防洪保全資金和水利建設基金的徵集管理。
(七)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重要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國家和部省頒發的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的實施。
(八)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市管涉河建設項目審查和河道采砂管理;組織、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市區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以及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十)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工作。
(十一)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負責徵收水保規費;歸口管理農村“四荒”資源的開發治理。
(十二)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市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組織市內主要江河湖泊、分蓄洪區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市防汛指揮系統及水利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六、各處(科)室主要工作職責
(一)秘書科
負責綜合協調、承辦文秘、人事、政務、信息、機要、保密、計生、普法、宣傳、檔案、信訪、安全保衛、辦公自動化及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
(二)計財科
負責組織全市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計畫和全市水利建設年度項目計畫;提出水利資金分配計畫;負責全市水利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機關財務管理;協調防洪保全資金和水利建設基金的徵集。
(三)防汛辦
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
(四)水利建設管理科
負責對全市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進行技術指導、設計審查、上報和審批;組織水利水電的建設和驗收;指導城鄉供水、農村節約用水、農村人畜飲水、血防、農村水電電氣化等工作。
(五)農村水利科
負責全市各類已建水利水電工程及水利水電、供水企業的行業管理;全市水利水電工程的監測、註冊登記、安全鑑定、安全管理和維修養護,全市河道、涉水建設項目設計審查。
(六)水政科
負責全市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本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編制全市水資源公報,指導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
(七)水保科
負責組織全市水土保持預防監督和綜合治理,擬定水土保持規劃,年度計畫及監督實施、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查處水保違法案件。
(八)科教科
負責全市水利水電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水利水電科技開發項目的考察、技術引進、套用推廣及科技情報調研工作,協調全局招商引資工作。
(九)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本局、直屬單位和指導本系統的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監察本局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協助單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七、單位服務承諾
1、在水行政管理活動中,實行政務公開,公開辦事條件,公開辦事依據,公開辦事程式,公開辦事時限,公開辦事結果。公開辦公和投訴電話(舉報電話:3223208)。
2、水政監察活動中,水政監察員不得利用職權亂收費、亂檢查、亂罰款;在執法監督中,做到有法可依,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
3、對來局辦事的同志,熱情接待,堅決杜絕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能夠立即辦的事立即辦,可以靈活辦的事變通辦,需要協調辦的事牽頭辦,明令不能辦的事堅決不辦。
4、對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交辦的工作,堅決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完成任務;對各縣(市、區)水利(水務)局請示辦的事,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在水政執法管理中,法律有時間規定的,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法律無規定本局能夠答覆的事,答覆時限不超過一星期;需請示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在5天內上報;需協調有關部門的,答覆時限不超過半個月。
八、行政許可或行政審批事項
(一)許可權內取水許可審批
1、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式規定》。
2、辦理部門:宜春市水利局
3、辦理對象:單位、集體或個人
4、辦理條件:在政策規劃許可範圍內
5、辦理程式:受理申請→填寫申報登記表→提出初審意見→辦理審批手續→繳納有關費用
6、辦理期限:60天(急需取水的30天)
7、收費標準:依據《江西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工業取水:地表水0.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025元/立方米;生活取水:地表水0.01元/立方米、地下水0.015元/立方米;水電廠發電取水、火電廠循環冷卻取水:0.0015元/千瓦小時;其他取水:地表水0.01元/立方米、地下水0.02元/立方米。
8、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取水許可(預)申請表(一式五份);建設項目建議書簡要說明;經專家評審通過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取水申請標的與第三者有厲害關係時,第三者的承諾書;經批准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簡要說明;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取水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河道采砂(石)淘金許可審批
1、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江西省河道管理條理》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宜春市河道采砂管理暫行辦法》。
2、辦理部門:宜春市水利局
3、辦理對象:單位、集體或個人
4、辦理條件:在政策規劃許可範圍內
5、辦理程式:受理申請→填寫申報登記表→實地勘察→提出初審意見→辦理審批手續→繳納有關費用
6、辦理期限:15天
7、收費標準:采砂(石)0.4元/噸或0.6元/立方米、淘金按收購主管部門規定收購價的1—3%計收。
8、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采砂申請書;船舶、船員證書;屬吹填造地、河道航道整治的,提供項目批准檔案和可行性論證報告;界河有糾紛的河段還要提供與毗鄰第三人關係的協定檔案。
(三)市管河道洪泛區、蓄洪區內建設非防洪項目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1、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二十四條。
2、辦理部門:宜春市水利局
3、辦理對象:單位、集體或個人
4、辦理條件:在政策規劃許可範圍內
5、辦理程式:提出申請→審批→上報
6、辦理期限:20天
7、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的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書及審查意見。
(四)許可權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1、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辦理部門:宜春市水利局。
3、辦理對象:單位、集體或個人。
4、辦理條件:符合《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範》(GB50433--2008)。
5、辦理程式:開發建設項目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方案編制單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開發建設項目持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等申報材料向宜春市水土保持監督監測站提交技術審查申請;宜春市水利局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進行審批。
6、辦理時限:技術審查:方案報告表為3個工作日,方案報告書為: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專家評審,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行政審批:方案報告表為4個工作日,方案報告書為12個工作日。
7、收費標準:依據《江西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一、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1、損壞水土保持生物設施的,按生產建設占地面積1元/平方米收取;2、損壞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設施的,按其恢復同等標準的造價收取。二、水土流失防治費:1、按水保方案中的治理費用一次或分期交納;2、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等按其破壞地貌的棄土、棄石、棄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納2元。
8、申報材料:
技術審查:技術審查申請書1份,項目地形圖和規劃用地紅線圖各1份,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5份或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3份;行政審批:行政審批申請書1份,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2份或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3份,市水保監督監測站對方案報告書(報批稿)的覆核意見;
(五)建設水工程符合流域規劃審查許可
1、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2、辦理部門:宜春市水利局
3、辦理對象:單位、集體或個人
4、辦理條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等專項規劃;屬許可權內的新、改、擴建水工程;經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5、辦理程式:水利部及省管項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上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市管項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6、辦理期限:20天
7、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宜春市水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同意書》;項目建議書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流域綜合規劃或防洪規劃。
(六)市管河道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報審許可
1、辦理依據:《水法》第三十八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2、辦理部門:宜春市水利局
3、辦理對象:單位、集體或個人
4、辦理條件:建設及其它活動不影響河道堤防安全、河勢穩定、防洪安全;具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編制的工程建設方案;有關專家對方案進行技術審查,並提出評價意見。
5、辦理程式:贛江河段、其它跨市河道由市簽署意見,報省廳審查;申請人向所在地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簽署意見後報市河道主管部門;市河道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6、辦理期限:60天
7、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申請審查書;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檔案;建設項目涉及河道防洪的可研報告(含圖紙)及初步方案;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土地及影響河道管護設施情況,以及該建設項目防禦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及評審意見;防洪搶險補救措施和現場清理復原承諾檔案。
(七)市管江河故道、河堤原工程等占用、拆毀審核許可
1、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四條。
2、辦理部門:宜春市水利局
3、辦理對象:單位、集體或個人
4、辦理條件:建設及其活動不影響河堤安全、河勢穩定、防洪安全;具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編制的工程建設方案;
具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編制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5、辦理程式:申請人向所在地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簽署意見後,報市河道主管部門;市河道主管部門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6、辦理期限:60天
7、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報告;建設項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報告及初步方案;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及評審意見。
(八)市管圩堤堤頂戧台兼做公路審批
1、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七條。
2、辦理部門:宜春市水利局
3、辦理對象:單位、集體或個人
4、辦理條件:相關的交通建設規劃報告;具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河道主管部門與交通部門制定的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
5、辦理程式:申請人提出申請→縣市區河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上報市河道主管部門→市河道主管部門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6、辦理期限:60天
7、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報告;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檔案;交通建設規劃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堤身和堤頂公路管理和維護辦法;專家評審意見。
(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許可審批
1、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五條。
2、辦理部門:宜春市水利局
3、辦理對象:單位、集體或個人
4、辦理條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按基本建設程式編制有關設計檔案;經組織有關專家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5、辦理程式:申請人向所在地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大、中型水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小(一)型水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專家審查意見進行審批。
6、辦理期限:20天
7、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專家評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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