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2013年5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3〕16號印發《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該《辦法》共1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3〕1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成文時期:2013年5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3年5月30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3〕1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5月30日

辦法

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實現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環境保護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4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2〕22號)(以下簡稱《方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市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績效管理和評價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實施總量控制的4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第三條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重點企業,並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績效管理,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第四條 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要求,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減排計畫。年度減排計畫應於當年3月底前報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各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台賬。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3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監測辦法以及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相關規定予以核定。依據各地環境質量變化情況驗證減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依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核實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和聯網情況,依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平台數據核實各市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和主要污染物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依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和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情況考核公布率。統計體系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進行評定。
(三)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檔案、關閉落後產能時間、各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中重點項目建成投入運營情況以及各市人民政府減排管理措施、計畫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第七條 各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核查督查,並定期調度。
第八條 各市人民政府於每年1月上旬將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統計和監察部門,依據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我省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核算以及監測體系建設考核的結果,對各市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採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一)年度4項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有1項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點減排項目未按目標責任書落實;
(三)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未達到相關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75%,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80%和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95%)。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市人民政府應在1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九條 考核結果報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通報。
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實行“一票否決”制。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該市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撤銷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授予該市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由監察部門會同環保部門依照減排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通報批評、約談、誡勉談話等。
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弄虛作假的市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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