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

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為:Anhui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AHUEF。成立於2008年9月21日,該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該基金會的宗旨:基金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安徽大學與境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爭取國內外的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的支持和幫助,促進安徽大學教學質量、學術水平的提高,為國家培育更多更好的優秀人才。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安徽大學董事會董事單位的捐贈。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教育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Anhui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 成立目的: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
  • 性質:非公募基金會
  • 時間成立:2008年9月21日
基金會簡介,主要任務,章程,資助情況,重要意義,

基金會簡介

成立教育基金會以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是國際通行做法,也是世界知名大學如哈佛大學、牛津大學多年持續位居世界之首的重要因素。國內重點大學如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等都相繼成立了教育基金會,此舉得到社會的廣泛支持,募集了可觀的經費,為學校發展做出了貢獻。高校教育基金會的建立對探索由政府辦學模式向政府、社會共同辦學模式的轉變具有重要的意義。
為了加強安徽大學與海內外各界的廣泛聯繫與合作,爭取海內外工商界、社會團體、知名人士和校友對學校的支持和幫助,促進學校教學質量、科技水平的提高,獎掖教學、科研工作中的優秀教師,鼓勵優秀學生脫穎而出,資助困難學生圓滿完成學業,根據安徽省原領導盧榮景、孟富林、吳昌期等同志的倡議,由安徽大學、安徽省企業聯合會、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共同發起,並報經安徽省教育廳、民政廳批准,於2008年5月20日登記註冊成立了“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
“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是非盈利性的獨立社團法人, 在主管部門安徽省教育廳和登記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指導下, 依法獨立開展工作。李貴鮮、盧榮景、孟富林同志任名譽理事長,吳昌期同志任駐會高級顧問,同時聘請若干省內外知名人士擔任高級顧問和顧問。
孫獻忠同志任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理事長(法人代表)。

主要任務

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的主要任務是:
1) 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接受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2) 管理好基金會的基金,合法、安全、高效地運作資金,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3) 本基金主要資助項目內容為:資助貧困學生;資助青年教師教學科研開發項目;獎勵優秀學生、優秀教師;鼓勵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活動及學生優秀創意;改善教學科研設施;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有關項目。
4) 接受政府、企業或其他團體的委託,開展專項活動。
為積極、有效地開展基金的募集工作,充分考慮捐贈者的要求和能力, 我們將設定多種捐贈方式, 以供廣大熱心教育事業的捐贈者選擇。當前,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先設三類基金:
1)綜合基金:
捐贈者未指定用途的捐贈資金。捐贈數額不限,捐贈者可以一次性或連續性捐贈,
綜合基金由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經營管理,確定基金使用項目,並負責基金的保值增值。
2)專項基金:
由捐贈者指定用途的資金。捐贈數額原則上為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可以一次性到位, 也可以多次(一般不超過四年)到位。
專項基金可按照捐贈者意願,由安徽大學育基金會委託捐贈者負責資金的經營管理,並負責保值增值。
專項基金可以捐贈者名字或捐贈者確定的名稱命名。
3)單項基金:
單項基金分兩種:
第一種是捐贈者明確用途並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性單項資金,如建設某座校舍、購買某項教學設備等,一次性單項基金可按照捐贈者意願由捐贈者委託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組織實施。
第二種是由單位、個人或數人聯合組織捐贈的數額較小的常設性單項資金。每年從此項基金收益中提取的資金用於捐贈者指定的項目。
常設性單項基金的指定項目,可由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提供常設性單項基金項目表,(如某院、某系、某科前幾名學生獎金、圖書或小型教具購置費、校園綠化或某種小型校園建築等)由捐贈者自主選擇;也可以由捐贈者自定項目,並與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共同商定。
常設性單項基金由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經營管理,並負責保值增值。
單項基金可以捐贈者名字或捐贈者確定的名稱命名。
各類基金捐贈數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者,聘請為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理事,捐贈數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者,聘請為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的副理事長。
綜合基金、單項基金捐贈數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捐贈人,可由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選聘一部分為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顧問。
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將給每位捐贈者敬發熱心教育事業的捐贈證書;並為捐贈者樹碑,將每位捐贈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勒石紀念。
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按照民政部門有關規定,秉行“規範、創新、高效、勤儉、透明”的辦會方針,依法、誠信運作,致力於通過低成本的管理實現高效率的基金籌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發揮基金的作用。基金會管理費用,主要依靠經營創收和基金經營的增值提成,原則上不從基金的本金和應分配用於補助、獎勵的基金收入中提取。
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熱忱希望得到廣大校友、海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廣泛支持和大力協助,安徽大學將永遠銘記一切關心和支持安徽大學教育事業發展的有識之士。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為:Anhui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AH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本基金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安徽大學與境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爭取國內外的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的支持和幫助,促進安徽大學教學質量、學術水平的提高,為國家培育更多更好的優秀人才。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安徽大學董事會董事單位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合肥市肥西路3號安徽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
(二) 管理運作基金;
(三) 在安徽大學設立下列資助項目:
1.資助貧困學生;
2.資助青年教師教學研究、科技開發項目;
3.獎勵優秀學生、優秀教師、
4.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創意活動項目;
5.改善教學科研設施;
6.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7.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項目。
(四)接受政府、企業或其它團體的委託,開展專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由本基金會理事會決定聘請本基金會名譽會長、高級顧問。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 願意承擔本基金會規定的義務;
(三) 在本基金會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 為籌集本基金會資金,積極捐贈和組織捐贈。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捐贈專項基金的理事,可由捐贈者自願與基金會簽訂協定,明確專項基金的用途,並由捐贈者負責該專項資金的運營管理和保值、增值;
(四)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 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 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 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 投資收益;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捐贈者根據自己的意願在基金會內設立的專項基金,由捐贈者和基金會簽訂協定,明確專項基金的用途、運營管理和保值、增值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基金會原始基金和籌集的非專項基金,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資助項目;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其它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捐贈額折合人民幣在100萬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單項資助額在人民幣30萬以上的資助項目;
(三)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它公益目的;
(二)資助安徽大學獎學、獎教、助學等項目;
(三)用於安徽大學其它發展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資助情況

截至2018年8月,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自成立以來,該基金已獎勵、資助學生累計13925人,用於獎學金、助學金、獎教金等公益項目支出7614.41萬元。
截至2018年8月18日,該基金會先後接受94家企業(個人)捐贈善款,募集資金15174.23萬元。
截至2018年8月,該基金會共設立獎學金22項,獎勵學生6752人,使用資金1612.60萬元;共設立助學金33項,資助學生7234人,使用資金2842.30萬元。
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成立十周年座談會2018年8月25日在合肥舉行。在座談會上,安徽大學還與安徽萬朗集團、宇業集團(中國)、合肥立方投資集團、安徽國森藥業以及木槿校園上海影院等5家企業現場簽訂捐贈協定,總計金額890萬元,均將用於基金會的公益事業。

重要意義

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成立十年來,不斷發展壯大教育基金規模,在籌集基金、開展獎教獎學,扶助貧困學生入學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以及社會公益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對穩定教師隊伍、提高辦學質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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