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漢語辭彙)

安居(漢語辭彙)

安居,漢語辭彙。

拼音:ān jū

釋義:1、安靜、安定地生活。2、謂居住。3、猶安處。4、安逸。

5、梵語 va^rs!ika 或 vars!a,巴利語 vassa。意譯為雨期。為修行制度之一。

安居:[settle down] 安穩地生活;定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居
  • 外文名:vassa
  • 性質:詞語釋義
  • 用法:佛教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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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ān jū

引證詳解

1、安靜、安定地生活。
孟子·滕文公下》:“公孫衍張儀豈不誠大丈夫哉,一怒而諸侯懼,安居而天下熄。”
劉向列女傳·齊管妾婧》:“浩浩白水,鯈鯈之魚。君來召我,我將安居。國家未定,從我焉如。”
焦贛《易林·蒙之巽》:“患解憂除,皇毋相於,與喜俱來,使我安居。”
杜甫《惜別送劉僕射判官》詩:“梁公富貴於身疏,號令明白人安居。”
京本通俗小說·拗相公》:“荊公想,江寧金陵古蹟之地,六朝帝王之都,江山秀麗,人物繁華,足可安居,甚是得意。”
劉基《銜泥燕》詩:“借爾華屋好安居,年年壘巢生爾雛。”
馮夢龍東周列國志》第十八回:“妾聞古有《白水》之詩云:‘浩浩白水,鯈鯈之魚。君來召我,我將安居’,此人殆欲仕也。”
2、謂居住。
3、猶安處。
雲笈七籤》卷六十:“譬於器中安物,物假器而居之,畏器之破壞,物乃不得安居。”
4、安逸。
逸周書·柔武》:“五曰盤游安居,枝葉維落。”
5、佛教語。又稱坐夏坐臘。僧徒每年在雨季三個月內不外出,靜心坐禪修學。安居的日期,因各地氣候不同,亦不一。
法顯 《佛國記》:“安居後一月,諸希福之家勸化供養僧。”
南朝 宋謝靈運《山居賦》:“安居二時,冬夏三月,遠僧有來,近眾無闕,法鼓朗向,頌偈清發。”
玄奘《大唐西域記·睹貨邏國故地》:“而諸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解安居,斯乃據其多雨,亦是設教隨時也。”

佛教安居

來源

安居之制始行於印度古代婆羅門教,後為佛教所採用。於長阿含卷二遊行經、佛本行集經卷三十九等中,記載釋尊與弟子安居修行之事跡。僧伽羅剎所集經卷下等,則列舉出釋尊於四十五年間坐夏之地名。關於釋尊在成道後與弟子第一次舉行安居之地點,諸經典所說不一,然一般多以鹿野苑為第一次安居之所在。又據善見律毗婆沙卷三載,阿育王之子摩哂陀與諸比丘在錫蘭(今斯里蘭卡)支帝耶山(巴 Cetiyagiri)之迦那迦室(巴 KaN!t!aka)坐夏三個月。至今錫蘭等南方佛教諸國仍依照律之規定而行安居之制。
十誦律卷二十四所舉,比丘、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彌、沙彌尼等出家五眾應行安居,優婆塞、優婆夷在家二眾則可不行安居。又出家五眾中,比丘與沙彌一起安居修行,比丘尼與沙彌尼、式叉摩尼一起安居修行。於巴利律藏大品入雨安居犍度(Vassupana^yika-kkhandhaka)等中,規定比丘等若不行安居,則墮惡作(巴 dukkat!a,突吉羅)之罪。

場所

於安居之場所,四分律卷三十七安居犍度舉出樹下、小屋、山窟、樹空、船上、聚落等處,或依牧牛者、壓油人、斫材人等安居。五分律卷十九安居法則禁止於無救護處、冢間、空樹、皮覆屋、露地處安居。又於安居前,須先修治房舍,並將房舍、資具等物公平分配予大眾。至於分配日期,據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七床褥法條所舉,若安居之處所較近時,可於四月十五日分配;若安居之處所較遠,或安居之人數過多,而須移至別處安居時,則可提早於四月十三日分配。又入安居時,須對所依之人(有德之比丘)表白結制安居之旨意,方可入安居,稱為對首安居;若無所依之人時,則於心中自表結制安居之旨意,以入安居,稱為心念安居。

違法懲罰

於安居期間禁止外出遊行,違反此規定者得惡作之罪。然據四分律卷三十七所舉,若能即日歸回者,可準許外出;或有特殊事宜,獲得僧伽之認可,以七日、十五日等為期限者,亦可準許外出,此種方法稱為七日法、受日法。此外,若有違規外出者,即得惡作之罪,稱為破安居、破夏,將失去接受安居施物分配之資格。然若因避離猛獸、毒蛇、火難、水難、王難、賊難、食料難、女人、親族等障難,或為調解破僧等事而離開安居之場所,則不獲罪。

時期

安居之時期,一般多以一夏九旬(即三個月)為期。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四,以四月十六日為安居之始日,七月十五日為終日,翌日為自恣日;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七則以七月十五日為自恣日;大唐西域記卷二、卷八所舉之安居期為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關於安居之種類有二說:一說為前安居、後安居二種,前安居始於五月十六日,後安居始於六月十六日。一說為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三種,前安居始於四月十六日,中安居始於四月十七日至五月十五日,後安居始於五月十六日。此外,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本引用涅盤經之說,將結制中之一日分為五分,依次敘述佛陀早起著衣、外出乞食行化,乃至為比丘眾、諸天善神說法等一日中之行止。
安居之首日,稱為結夏;圓滿結束之日,稱為解夏、過夏、夏竟、夏滿、夏解、安居竟。結夏與解夏期間,稱為半夏。據四分律卷四十三迦絺那衣犍度載,安居結束時應作自恣、解界、結界、受功德衣等四事。即於安居圓滿後,大眾反省安居中之行為,若有罪時則自宣己罪,相互懺悔,稱為自恣;自恣之日稱為自恣日、佛歡喜日。又安居結束時,應解除安居期間禁止外出於結界範圍之規定,此為解界。又安居圓滿後,比丘、比丘尼等增加法臘一歲。法臘又稱夏臘,為出家人定長幼次序之規準。
一般多於夏季舉行安居,然亦有於冬季結制安居者,稱為冬安居。中國、西域地方及日本皆有冬安居之制。據大唐西域記卷一羯霜那國載,十二月十六日為冬安居之首日,翌年之三月十五日為終日。

制度

1、中國
中國行安居之制始於姚秦時代,其時由於十誦律、廣律等之傳譯,皆詳細解說安居之作法,中國僧人乃依之而行結夏。另如出三藏記集卷三新集律來漢地四部序錄、廣弘明集卷二十四等,則載有中國僧人結安居之事跡。中國之安居制度雖承襲於印度,然因風土民情之差異,故未全然沿用印度之作法,而有部分變通之處。如大宋僧史略卷下賜夏臘條所載,中唐至五代時,有未依安居之行儀而賜增夏臘之事。此外,安居在中國亦有隨意隨處而行之說,即認為修行隨處可行,並不限於安居期間,故於年中行事中,未將三個月之安居修行視為必行之事。如百丈清規月分須知章中,記載各月之行事,然卻無安居之事項。另據釋氏要覽卷下解夏草條載,印度比丘於自恣日時,須以茅草(即吉祥草)為僧伽之座,自亦坐於茅草上而行自恣。此種習俗傳至中國則有所改變,如宋代江南地方之僧,於解夏日時以茅草贈與檀越
2、日本
日本之安居制度行之久遠,約與灌佛會、盂蘭盆會等同時由中國傳入。於安居期間亦舉行講經,稱為夏經。平安時代安居中除講經外,尚行寫經,稱為夏書。又於夏解日將夏書收納於寺社中,稱為夏書納、夏解納。又安居期間隱居在寺社中,稱為夏籠;隱居之堂,稱為夏堂;安居中所修之念佛等,稱為夏念佛;結夏安居之僧、稱為夏僧;安居期間,避離不淨之食物,稱為夏斷。
日本之安居,系采夏、冬二期並行之制,在形式上歷來變化不少,但至今仍被隆重舉行。其中,尤以禪宗特重安居之行事,即以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為夏安居之時期,以十月十五日至翌年一月十五日為冬安居之時期。(中阿含卷二十九請請經、月燈三昧經卷五、正法念經、四分律卷五十八、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卷二、景德傳燈錄卷十七曹山本寂禪師章下、嘉泰普燈錄卷十四雪庭元淨禪師章下、禪苑清規卷二、興禪護國論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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