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堂章程

學海堂章程是清兩廣總督阮元訂於道光六年(1826)。收入《學海堂志》。堂為“課通省舉貢生監經解詩古之所”,確定設學長八人“同司課事”。若有出仕等事,再由七人公舉補額。永不設山長,亦不允薦山長,“不使人居之以為利”,以保證學長各用所長,協力啟導,士子兼賅眾體,一脈相承。規定每年考試四次,由學長“出經解文筆古今詩題”,不及時藝。限日截卷,評定甲乙等第,分別發給膏火。

如有佳卷可備選刻,另抄一冊,交學長收存匯集,按《學海堂初集》例選改發刻。學長如果加考,可以刻集,但不給膏火。發榜時每人名下應註明“取經解、取賦、取詩”字樣。章程對經費來源、開支和田產等也作了具體規定。近代新設不課舉業書院所訂學規多仿效此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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